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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通报多个不具资质财经微博账号

  继****报连续发文揭露“忽悠式荐股”公众号、微信群的套路后(4月13日刊发《新骗局!新套路!大多数人还不了解!除了“杀猪盘”,你一定要了解这种“割韭菜”新法》、4月14日刊发《不打自招!“忽悠式荐股”公众号、微信群一夜间“集体失踪”》),北京证监局于4月21日在**披露了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第七批)。

  据悉,本次通报的名单包含多个微博账号,其中包括新浪微博粉丝量892万的“王金生”、707万的“天津股侠”、169万的“小红帽爱股票”等六个在新浪微博中粉丝量较高的个人账号。经查,这些微博账号均以财经博主自居,日常发布的微博内容具有一定的荐股与喊单特征。

  北京证监局表示,这些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场外配资或投资平台、财经自媒体存在极高风险,其运营主体不属证监会北京局的监管对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遭到监管点名后,上述微博“大V”即匆忙进行了澄清。“王金生”表示,“本自媒体所发布的内容均为个人笔记和个人日志,微博所发布的观点仅供交流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和买卖依据”。“天津股侠”则澄清称“没有任何商业活动,也不会干违法事情”。

  这些被监管点名的微博账号会有怎样的结局?记者查询北京证监局2020年11月点名的一批微博账号发现,相关账号均已主动或被动销号。不过,记者发现,“天津股侠”和“小红帽爱股票”均在被点名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备用账号信息。

  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证监会长期的重点工作之一。近期,证监会**分别针对“庄家”“大V”联合诱骗投资者、“杀猪盘”风险、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等进行了警示。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高度警惕所谓股市“杀猪盘”风险》提醒,不要轻信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更不要听从“老师”之类人员的指令跟风操作。

  证监会还特别提醒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互联网运营机构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对涉及股市“杀猪盘”的信息采取*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实施非法活动。

2021-04-22  来源:****报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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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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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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