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上直接涉及“网红”的概念股主要集中在文化传媒板块。
广博股份(002103):公司去年收购的灵云传媒,旗下拥有著名时尚网站“爱丽时尚网”,里面拥有大量时尚达人,而且有不少都是时尚界的领袖级人物,这些达人都拥有庞大的粉丝。
顺网科技(300113):HTCVive消费者版将于4月开始发货,主流虚拟现实硬件的普及将带来巨大的内容需求,顺网作为内容及渠道运营商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整合解决方案、行业生态建设作用,
华斯股份(002494):拟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购买北京优舍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投资金额约合人民币8253.5 万元。
南极电商(002127):公司以“明星港商城”打造网红经济,布局网红经纪公司孵化网红及网红品牌;公司经营最大的淘品牌之一南极人,具有供应链、电商运营、品牌管理等经验,预计公司可通过网红进入电竞、影视娱乐等多个可变现IP(知识产权)行业。
昆仑万维(300418):公司战略定位于全球化市场,在游戏(研运一体龙头)、互联网金融(内生外延逐步落地)和社交网络(映客-中国最大的移动社交平台、Grindr)等泛互联网生态的布局已渐次展开,后续基于各领域的垂直深耕和生态拓展。
浙报传媒(600633):新闻传媒、数字娱乐、智慧服务和文化产业投资的“3+1”平台建设已见成效且深入推进。并且浙报旗下的“战旗TV”平台是大量“网红”聚集地。
恺英网络(002517):公司旗下娱乐直播平台 “板栗娱乐”PC版于2016年3月测试上线。定位为打造国内先进的VR内容输入平台,未来核心将聚焦在娱乐视频/直播和VR直播上。
奥飞娱乐(002292):从IP孵育端的“灵龙文化”、IP运营端的“泽立仕”,到内容建设方“互动视界”和“TVR”,再到以动作捕捉闻名好莱坞的方案解决公司“诺亦腾”,以及终端“乐相科技(大鹏VR)”。
游久游戏(600652):酝酿VR战略,旗下子公司上海唯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携原力动画公司耗资千万入资美国顶尖数字虚拟角色提供商Pulse Evolution Corporation(PLFX)公司。
宋城演艺(300144):公司于2015年8月收购著名直播平台六间房。
暴风科技(300431):暴风科技以并购重组的方式总共作价31亿元收购甘普科技、稻草熊影业、立动科技三家公司的股权。涉及游戏和影视业务。
乐视网(300104):目前正在打造娱乐直播平台。
巴士在线(002188): 2016年将“我拍TV”打造成移动端视频直播的娱乐平台,结合公交移动电视屏幕,实现差异化的线上线下联运模式,孵化优质网红+网生内容。
华策影视(300133):近年来斥下重金网罗了众多在国内顶尖IP,阵容相当豪华。眼下公司正全力推进全网剧、电影、综艺节目等板块的“爆款、网红、现象级”产品,打造具有全息商业价值、链接泛生活消费领域的SIP;同时,通过紧握规模化SIP爆款内容的“价值+粉丝”红利,公司意图以各泛消费行业为切口,打造“全新消费场景”。
华谊兄弟(300027):2016年在娱乐营销及粉丝经济板块业务布局,将就现有艺人和IP的大型演出、粉丝活动及衍生品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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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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