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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数文化:2026年上半年营收17.27亿元 拟派现1.01亿元

【浙数文化:2026年上半年营收17.27亿元 拟派现1.01亿元】浙数文化公告称,2026年上半年营收17.27亿元,同比增长22.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1亿元,同比减少20.13%。主要因培育拓展的互联网数字营销等业务营收增加,但受二级市场波动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致利润减少。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合计拟派现1.01亿元,该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08-14 18:16:12 互动详情

阿里巴巴:调整2032年到期零息可交换债券交换率

【阿里巴巴:调整2032年到期零息可交换债券交换率】8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告称,因阿里健康派发2026年度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公司将2025年发行的2032年到期零息可交换债券交换价由每股阿里健康股份6.23港元调整至5.92港元,交换率相应由每100万港元本金可交换16.05万股阿里健康股份提高至16.89万股。此次调整自8月14日起生效。调整后,若2025年债券全部交换,阿里巴巴可交付的阿里健康股份数量将由约19.29亿股增至约20.31亿股。
2026-08-14 18:15:51 互动详情

中恒电气:控股股东获宁德时代41亿元增资并达成战略合作

【中恒电气:控股股东获宁德时代41亿元增资并达成战略合作】中恒电气公告称,8月14日,控股股东中恒科技投资及其股东朱国锭、包晓茹与宁德时代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宁德时代拟40.9985882353亿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441.176471万元,其中现金35.1185882353万元,以持有的时代天源49%股权作价5.88亿元出资。同日,中恒电气等与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多领域合作。本次增资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控股,后续实施及对业绩影响存不确定性。
2026-08-14 18:15:31 互动详情

芯海科技:拟减持不超1%已回购股份补充流动资金

【芯海科技:拟减持不超1%已回购股份补充流动资金】芯海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 - 4月累计回购股份229.06万股,占总股本1.59%,尚未减持。公司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6年9月7日 - 12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144.09万股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1%,减持所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未完成出售,未实施部分将注销。本次减持或因规则及市场因素无法按计划完成。
2026-08-14 18:15:10 互动详情

天齐锂业:子公司1.5亿元认购欣旺达动力新增股份

【天齐锂业:子公司1.5亿元认购欣旺达动力新增股份】天齐锂业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射洪天齐于2026年8月13日与欣旺达动力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增资协议》,拟以1.5亿元自有资金认购欣旺达动力新增股份7921.8106万股,其中7921.8106万元计入其注册资本,剩余计入资本公积。欣旺达动力虽有技术和竞争优势,但面临对手赶超、发展不及预期等风险,公司将跟进进展并及时披露。
2026-08-14 18:15:10 互动详情

城地香江: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城地香江: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城地香江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与认购方签署相关解除协议。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快,本次发行交易核心商业基础条件已实质性变更,AIDC行业发展方向转变,经协商,双方决定终止发行及认购事宜。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已开展业务、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6-08-14 18:14:49 互动详情

市场消息:印度因担忧加剧,加紧对收盘集合竞价机制开展审查。

市场消息:印度因担忧加剧,加紧对收盘集合竞价机制开展审查。
2026-08-14 18:14:49 互动详情

市场消息:澜起科技计划赴港上市。

市场消息:澜起科技计划赴港上市。
2026-08-14 18:13:48 互动详情

美股存储芯片股盘前走高,闪迪涨超6%,美光科技涨3%,西部数据涨近3%,希捷科技涨超2%。

美股存储芯片股盘前走高,闪迪涨超6%,美光科技涨3%,西部数据涨近3%,希捷科技涨超2%。
2026-08-14 18:13:28 互动详情

紫光国微:2026年上半年关联方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达11.46亿元

【紫光国微:2026年上半年关联方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达11.46亿元】紫光国微公告称,2026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往来资金期初余额12.30亿元,累计发生金额5845.67万元,资金利息1150.42万元,偿还累计发生金额1.55亿元,期末占用资金余额11.46亿元。涉及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等,往来原因包括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内部借款等。
2026-08-14 18:12:47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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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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