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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拟延长结算指令录入、配对等结算相关业务的服务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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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6:42: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美军实施封锁以来首艘油轮通过霍尔木兹海峡

【美军实施封锁以来首艘油轮通过霍尔木兹海峡】总台记者获悉,据船舶追踪网站vesselfinder4月17日公布的数据,一艘悬挂巴基斯坦国旗的油轮驶入波斯湾,成为自美国13日实施封锁以来,首艘载有原油经霍尔木兹海峡驶出的油轮。根据公布的数据,这艘油轮名叫“沙拉马尔”号,于当地时间16日深夜在伊朗拉拉克岛以南航行,驶入阿曼湾,船上载有约45万桶原油,这些原油是在阿联酋达斯岛装载的。船只的目的地显示为巴基斯坦卡拉奇。相关数据显示,“沙拉马尔”号由巴基斯坦国家航运公司拥有并管理。
2026-04-17 16:42: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苏高新集团增资至约89.1亿

【苏高新集团增资至约89.1亿】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约86.8亿人民币增至约89.1亿人民币。 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王星,经营范围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厂房和设备租赁业务、工程管理等,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财政厅共同持股。
2026-04-17 16:42: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金公司:将于4月29日审议一季度业绩公告

【中金公司:将于4月29日审议一季度业绩公告】中金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将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刊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业绩公告。
2026-04-17 16:42: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凯普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展期

【凯普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展期】凯普生物公告称,近日,持股5%以上股东云南众合之将质押给红塔证券的55.40万股股份办理解除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4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9%;637.60万股股份办理质押展期,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6.3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2%。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展期后,云南众合之累计质押2,330.6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59.7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71%,不存在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
2026-04-17 16:41: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港交所提议修改多个现货市场交易流程,以支持向T+1结算周期过渡。

港交所提议修改多个现货市场交易流程,以支持向T+1结算周期过渡。
2026-04-17 16:41: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波兰能源部长表示,波兰未来数周的航空燃料供应已得到保障。

波兰能源部长表示,波兰未来数周的航空燃料供应已得到保障。
2026-04-17 16:41:2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大禹节水: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大禹节水: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大禹节水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浩宇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18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9.6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6%,起始日为2025年4月23日,解除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质权人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公告披露日,王浩宇累计被质押股份45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24.23%,占公司总股本4.40%,其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平仓或强制平仓情形。
2026-04-17 16:41:0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上交所对菲达环保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对菲达环保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2026-04-17 16:41: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ST南置: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

【*ST南置: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ST南置公告称,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7.53亿元,股票于2025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2025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资本公积增加约37亿元,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由负转正。最终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2026-04-17 16:40: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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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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