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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防部:俄罗斯武装部队打击了包括乌克兰的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这些设施被乌克兰武装部队所利用;远

俄罗斯国防部:俄罗斯武装部队打击了包括乌克兰的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这些设施被乌克兰武装部队所利用;远程无人机的储存设施;燃料和润滑油的仓库,以及142个地区的乌克兰军队和外国雇佣军的临时驻地。
2026-04-14 17:15: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意大利总理梅洛尼:有必要继续推进和平谈判,并尽一切可能重新开放霍尔木兹海峡。

意大利总理梅洛尼:有必要继续推进和平谈判,并尽一切可能重新开放霍尔木兹海峡。
2026-04-14 17:14: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巴基斯坦 100 指数(KSE-100)上涨 3%,报 165,561.30 点。

巴基斯坦 100 指数(KSE-100)上涨 3%,报 165,561.30 点。
2026-04-14 17:14: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恒力石化:2025年净利润70.75亿元,同比增长0.44%

【恒力石化:2025年净利润70.75亿元,同比增长0.44%】恒力石化公告,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009.86亿元,同比减少14.93%;净利润70.75亿元,同比增长0.4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
2026-04-14 17:14: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宇树科技表演机器人专利获授权 可使机器人完成多种舞蹈动作

【宇树科技表演机器人专利获授权 可使机器人完成多种舞蹈动作】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近日,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一种表演机器人”专利获授权。摘要显示,该实用新型包括能够作出动作的机器人本体和用于驱动表演道具运动的表演组件,表演组件可实现挥动、旋转、抛动等动作。该专利可使机器人完成多种舞蹈动作,姿态美观,拟人效果好,功能强大,可观赏性强。
2026-04-14 17:14:3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鄂尔多斯:2025年净利润23.63亿元,同比增长27.93%

【鄂尔多斯:2025年净利润23.63亿元,同比增长27.93%】鄂尔多斯公告,2025年营业收入257.41亿元,同比下降9.37%。净利润23.63亿元,同比增长27.93%。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按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
2026-04-14 17:14: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据港交所披露,摩根大通集团于4月9日将药明康德H股的多头持仓比例从8.23%提升至8.78%。

据港交所披露,摩根大通集团于4月9日将药明康德H股的多头持仓比例从8.23%提升至8.78%。
2026-04-14 17:14: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丽江股份: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74.08%-103.09%

【丽江股份: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74.08%-103.09%】丽江股份公告,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0万元–7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4.08%-103.0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890万元–68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3.31%-102.74%。主要原因是公司持续夯实核心经营管理基础,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加强品牌建设及深化产品融合,实现经营提质增效;索道运输业务受特殊天气影响减弱,游客接待人次同比上升;演艺业务与酒店业务经营指标均实现同比增长。
2026-04-14 17:13:5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泰凌微: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减少77%

【泰凌微: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减少77%】泰凌微公告,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3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2738万元左右,同比减少77%左右。公司本期营收增长约1.58%,但受产品结构及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毛利率下降至约48.38%。
2026-04-14 17:13:5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光峰科技:公司成为某新能源车企定点供应商

【光峰科技:公司成为某新能源车企定点供应商】光峰科技公告,近日与某新能源车企签署采购合作相关协议,成为其定点供应商,为其独家供应前装智慧座舱产品。
2026-04-14 17:13: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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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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