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你的计划,而不是交易你的情绪,在这个市场里最难控制的是你的“人性”,很多朋友说学了很多技术,但最终依然不能在这个市场里稳定的赚钱,实际上在这个市场里想长久的玩下去,做到稳定获利,秘籍只有一条,不是看你的技术有多么的高超,牛市来了99%的普通投资者都会赚钱,而是当遇到熊市或你运气不好的时候,怎样才能少输点,牛市里1年几倍股神到处有,但一个循环后,4年1倍的稳健交易者缺寻不见,牛市里能跟随指数不被落下太多,到了熊市尽量少输点,那么把时间拉长你就是“股神”了,大道至简,稳健获利的秘籍就是这么的朴素。
在股市这个市场里,要想成为成功的交易者,那么他失败的交易一定比成功的多,在自己运气不好的时候少输点,这是职业交易员的特征,那些输红了眼不断加码甚至加杠杆只能成为赌徒,风险评估是下场做交易时就要想好,下单就想好止损单在哪个位置,买多少在什么地方卖远比买什么重要百倍,止损就是你的底线思维,好比做生意没有止损就是无责任担保,风险无限但收益有限,短线还是中线甚至长线,都只是形式而已,每笔交易你是否看清风险并写入到策略中,合理评估风险,不要输掉不该输的钱,做交易千万不要走极端,任何时间都要给自己留有余地,希望在下一轮牛市开始之时,大家还能在市场里相互问个好。
止损是衡量交易者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现实情况下大部分交易者很难做出止损的决策,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心理学家通过实验观察和实证研究发现,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力,高估成功的概率,而低估运气、机遇和外部力量的作用,这种认知偏差称为“过度自信”;其次,人们在面对收益和损失的决策时表现出不对称性。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 损失会使他们产生更大的情绪波动,这就是损失厌恶(loss aversion)。损失厌恶反映了人们的 风险偏好并不是一致的,当涉及的是收益时,人们表现为风险厌恶(risk averse)(现实情况里经常会出现抛出盈利的品种留下亏损的品种,往往赚了小利却经常被深套);当涉及的是损失时,人们则表现为风险寻求(risk seeking)(现实情况里出现到了止损线迟迟不决断总希望明天会上涨);再次,由于人们放弃他所拥有一个物品而感受的痛苦,要大于得到一个原本不属于他的物品所带来的喜悦,因而在定价方面,同一种物品在这种情况下的卖价高于买价,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 禀赋效应导致了交易惰性(reluctance to trade),交易惰性的产生,主要源于投资者对于自身所持有的股票,由于其禀赋效应的存在,需要市场更高的出价才肯卖出,从而使其不愿意进行股票交易;成熟交易者清楚的知道,在交易中最大的敌人不是对手盘,而是自己,充分认知自己的能力比看清市场涨跌或怎样选择牛股重要百倍。
卖方逻辑的应用是基于线性思维,这是个没有办法修复的缺陷,最优秀的卖方也做不到。主观交易依托卖方逻辑搞,不管你是不是有辉煌的过去,但一定会遇上惨淡的未来。赚钱是因为你与市场阶段”共振“了;亏钱是因为市场的舞步你不会跳;一个预期回报为正的系统,需要经过几轮牛熊的考验,它不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系统,而是”风险均衡“的系统,否则,经不起考验,牛市好用熊市挂,熊市好用牛市挂;卖方的逻辑与买方的独立性,会有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必然是卖方”让路“。交易里,90%是应对;一切都是为了更好的顺应市场,没有其它。当然,你可以忽略过程,买定离手,纯卖方逻辑搞。这是简化交易,输赢自己担得起就行,回到前面那句话 —— 不管你是不是有辉煌的过去,但一定会遇上惨淡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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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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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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