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如果我经常发表说说,说明市场开始发生了变化,长期收看我说说的应该有体会;一般对市场我都有一个“大方向”,也就是预判,但交易不会因为有了“预判”而根据“预判”来交易,这样就变“主观”交易了,大家回想自己过往的交易,伤害你最重的一定是你最有把握的交易(强主观性),这是主观交易的特性,不是调整人性可以改变的,而我一直强调的资金管理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市场里玩得时间长的朋友,就会越重视资金管理,有的朋友就是太急,一出手都是重仓或满仓,如果长期有稳定获利的能力,何必如此呢,慢即是快,不求胜,但求不败,如果收看过我直播节目的都应该知道,我对单个个股持仓有上限(总仓位3成),最后说下市场,市场处于超跌反弹阶段,昨天中午也写的比较清晰,交易方向尽量往指数方向靠拢。
有段时间没写说说了,一个原因是市场比较低迷,并且这个现象还会维持,成交量还会继续萎缩,在股票市场这个行当里分为买方和卖方,大家经常接触的卖方是各类分析师,他们主要工作是提供买卖思路和逻辑,而买方就是用钱进行买卖的,比如你我,还有机构等,作为买方的职业投资者,主要精力放在“应对”和“总结”,而对公司的选择和分析并不是主要的工作,而业余投资者恰恰是把精力都放在公司的选择和分析上,这就是“误区”,股票交易是一种“竞技”比赛,比如“斗地主”打牌,牌还没发完,就根据上一把输赢(各种技术分析)来推测你这把会不会拿到大牌(牛股),没有什么意义,当牌发完,不是大牌(没成为牛股),就破罐子破摔,是大牌(拿到牛股),闭着眼睛开始畅想能赚多少,而专业的表现是考验应对,毕竟事前主观性分析和选股不是每次都和市场合拍(能有6成把握就很不错),职业交易,无论拿到什么牌,都会尽量合理的出牌(交易),如果牌差,通过腾挪少输一点,如果牌好,确保多赢一点,这就是职业投资者的应对,而业余投资者,往往是一把梭(没有资金和风险管理),买完离手,然后“赌运气”,再多的事前做的功课有什么用呢,因为市场永远不变的是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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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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