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到这个市场里的投资者,经常有这样的想法,市场到底是随机的还是可预测的,也就是投资是科学还是艺术,有些事情必要非充分,但却是唯一可为的事情,而有些事情与结果相随,但却是无法把握,经济,货币,行业,公司基本面等更多地接近科学,而市场情绪,行为模式更接近于艺术,缺乏科学基础的艺术只是股评,而缺乏艺术的科学只是纸上谈兵,两者结合,才是双剑合璧;大众投资者往往沉迷于预测,较劲脑筋来研判后市,但事实应是知道身处何处比未来走向何方更重要,即便你做了大概率的事,也可能一败涂地,永远不变的是变化。
今天市场如期收小阳,但我没有发现市场结构发生大的变化,判断本次调整结束与否,不是看指数图来判断,而是要看市场炒作的内容是否发生改变,一段上升结束经历调整后原先的上涨逻辑会被替换,自2440以来的上涨,主线就是“主题题材”,大家会发现那些涨幅大的都和“题材”有关,不管是“鸡猪”养殖,5G,科技等,一直到现在的“工业大麻”,相反一些基本面稳健成长的反而落后市场很多,未来这些“题材”类的股票需要进行回归,慢慢过渡到炒“业绩”上,这个过程的演变将是市场调整是否完成的根本,因此市场是3000结束调整,还是2970或2950,都不重要,而是要观察市场炒作结构的变化,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连续2天的中阴线,盘面呈现普遍回调,但没有出现恐慌局面,沪市成交量依然维持在3500亿附近,对于交易者而言不要涨了看牛市,跌了就看熊市,股市是“非线性”的,正常人的思维很容易线性推导,基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在假设前提不变的情况下,幻想接下来的“未来”,如果一直这样去交易,亏钱是必然的,我的交易系统里有6个字“冷静,理性,耐心”,没有人知道“未来”,接下来对于已经前期出局的,注意沪市箱底2970附近的机会,没有出局的在未来1-2天的反弹中整理自己的持仓品种,控制你的总仓位和净值,再耐心等待一段;预期是产生情绪的源头,没有预期做交易,让情绪与交易分离,要做到这点确实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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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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