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桶奶”的股价为什么差异这么大?
我们先来看看2006年以后A股“三桶奶”伊利、光明、三元股份的季度K线图(红色是伊利、褐色是光明、灰色是三元),什么原因造成如此之大的走势差异呢?
首先我们通过三个企业的盈利能力寻找不同点
通过图表一和图表二,可以发现伊利年利润是光明的5倍、三元的50倍,盈利能力绝对值遥遥领先,而且盈利非常稳定,最近三年盈利复合增长率到达17%,而光明和三元的年盈利稳定性要弱于伊利。再比较净利润率,会发现伊利明显高于光明和三元,说明公司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控制较好。强大稳定的盈利能力成为股价最重要的催化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伊利股票会一枝独秀。
接下来我们再比较一下他们的抗风险能力
三聚氰胺事件过去快十个年头,但教训却历历在目,我们通过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来比较一下三个企业的抗风险偿债能力
通过比较“三桶奶”的资产负债率,我们发现光明乳业的负债率最高,2016年他比伊利和三元高出20个百分点,属于高风险的负债结构,而三元和伊利的负债率近两年下降明显,财务压力大大降低。再比较流动比率,三个企业的比值都高于1,说明短期偿债能力较为稳健。整体来看,光明乳业的财务风险大于伊利股份和三元股份。
通过比较“三桶奶”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我们发现伊利明显优于光明和三元,这就为股价的上涨提供了动力和保障,也就不难理解他们股价为什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了。
国外没有互联网金融,只有金融科技
“互联网金融”概念自2013年被炒热开始,便获得快速发展,发展前景也被看好。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金融”概念或将被“金融科技”取代,逐步走向消亡。
科技金融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相信大家已经很了解了,而“金融科技”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可能很多人不了解甚至是没有听说过。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只有中国才有,是谢平教授和邹传伟先生于2012年4月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提出,国外并没有这个说法。在当下欧美金融圈、互联网圈流行的说法是——“Fintech”!Fintech,即finance+technology的缩写,英文原意是“金融科技”。
从字面上理解,金融科技(Fintech)是“金融”和“科技”的高度融合,而其外延则囊括了支付清算、电子货币、网络借贷、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投顾、智慧合同等诸多领域。金融科技几乎正在被应用到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借贷、财富管理、支付、保险、众筹、征信,甚至是零售银行和房屋中介。而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应该包括在科技金融内。
有业内人士认为,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表达方式的不同,在具体运营层面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别。纵观当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将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些业务转移到了线上,传统模式中需要到金融机构柜台办理的相关业务,现在动动手指即可实现。这只能算作是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并未给金融行业带来切实改变。
金融科技则不一样,它是基于金融本身萌发而出的一种全新的产品。这种产品不仅与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的互联网技术产生了紧密的联系,而且能够形成新的产品,并从金融本身做出改变,从而再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将这种产品带到用户面前。
从业务领域看,金融科技目前已经形成四大领域:第一,支付清算。包含手机和网络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区块链。第二,囊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在内的融资模式。包括众筹、P2P网贷、电子货币、区块链等。第三,基础设施。包含电子聚合器、智慧合同、大数据、云计算、电子身份认证。第四,投资管理。包含机器人投资顾问、电子自动交易、智慧合同。
外媒曾称,美国21世纪初在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的等科技巨头的带动下,在全球科技竞争中将所向披靡。然而,近年来科技的发展促使各国竞争力重新洗牌,中国已成金融科技革命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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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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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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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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