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观势——大盘六月趋势
我在《大盘二季趋势》指示大盘第二季度展开横向盘整;《大盘五月趋势》提示大盘五月可能触底震荡或者反弹。
图一 300指数月线图(截至2018年五月份)
五月300指数小涨1.21%,最低3722.07点、最高3937.46点,月K线为下影48点、实体32点、上影135点的小阳线,成交24122亿元、日均比四月份缩小10.5%。
看300指数月线图:五月先是反弹涨上12月均线摸到3月均线然后跌下拉出倒十小阳,可比成交继续缩小一成显示反弹动能比较低弱;3月均线下穿12月均线,6月、12月均线继续汇拢,同比金额仍然低于3月均量明显低于6月、12月均量表明3月均线持续形成压制,往上压力更大;KDJ突然趋平降至8.39指示大盘开始缓慢盘降。
观察大盘的中长期形态:《大盘五月趋势》判断大盘已转入了Be18-2反弹,可能运行到六月初;果然五月有所反弹,不过时间似乎不够。结合月线分析,Be18-2可能以较弱的方式延续到六月中下旬,反弹高度有限。
预判300指数六月K线将是倒T阳线,波动范围约为3740~3920点。
总体策略:月初逢低加到中等仓位,并且注意滚动操作;主要配置MSCI成分股中价值低估的中小盘消费个股,规避权重板块和周期股;月中逢高减到轻仓,涨至年线附近逐步清仓,随后空仓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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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收盘综述
A股“入明”难改颓势
周五中股低开低走。
300指数跳低在5日均线处回抽失败下探振荡下跌0.84%,成交明显萎缩;深证综指低振荡下滑探低下跌1.2%,成交小幅萎缩。
全日主力资金流出133亿元,比周四大增119亿元。
日用化工继周四暴涨后再涨1.59%居首,供气供热上涨1.03居次,证券、煤炭、钢铁股等权重板块小涨跟随;医疗保健大跌3.13%列尾,酿酒、半导体和医药下跌超过2%。
(今晚19:30~20:30,我在点掌财经《画说基本面》直播节目中研判近期趋势,欢迎股友届时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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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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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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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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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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