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年中总结
来到牛金大学的第一次课程,就是《决胜新股次新股》,最拿的出手的内容都在里面了,总结了多年的经验在里面。从2015年新的新股申购制度推出以来,已经过去了半年,有的账户一个新股都没中到,有的账户中了四五个,可以说是冷热非常不均,这个也是市值配售的必然结果,因为个股配号不是连在一起,中签率又太低。但是,一定要坚持打,最近有个朋友,40万的小账户,中了一个新股,赚了四万多,想想啊,10%的收益,远远好于理财产品。所以,新股申购要坚持,每次都要打,万一中了,就是钱啊!关于技巧,可以看看以前的说说,都写过。
时至2016 年中,个人投资者申购新股的人数已经从新规前的200 万人上升5 倍至千万人,约占当前持仓投资者数量(5100 万人)的20%,活跃交易投资者数量(1700 万人)的60%;
网下投资者家数也从新规前的500 家上升至2500 家。
新股上市的平均涨幅在4-6倍之间,具体是低价股涨幅大,盘子小的涨幅大
网上中签率目前已经下降至0.05%左右,小股票更低,已经降至0.02%
2016 下半年的新股市场仍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新股发行节奏有望进一步加速,当前一天一家的发行节奏或发生变化。目前新规排
队公司在800 家左右,按照上半年70 家的发行速度线性推算,仅解决存量也需要6
年的时间。考虑缴款制度调整后新股融资对于二级市场的资金面影响甚微,经过半
年时间的发行,投资者对于目前的发行规则也有所了解,我们预计下半年新股的发
行节奏有进一步加快的可能,从现在每天一家提速到每天1-2 家。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也是将企业杠杆转移到居民身上的最为直接
有效的方式。符合目前的政策导向。
2) 中大型公司将陆续登陆A 股市场。近几批新股中每批均有1 家大中型公司上市,包
括最近的江苏银行以及前期的中国核建和第一创业等,市场反映也较为温和。我们
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大中型公司将陆续登陆A 股市场。
3) 网下获配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还有进一步下行的空间。虽然目前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
投资者的数量都已经是2016 年以前的5 倍之多,但考虑到仍有很多投资者还在逐
渐接受目前的新股发行规则的过程之中,我们预计未来仍将有更多投资者进入新股
市场。
问:风向标在哪里看?
答:目前风向标就在每天晚上的说说里面。一般在晚上8-9点之间会发一个 标题是 风向标 的 说说,内容长短不一。
问:风向标怎么用?
答:风向标不是个股推荐,只是用来判断市场强弱的。有时候一个板块启动,第一题很难看出龙头,需要第二天再确认。不过一般都是尽量选龙头股放在里面。如果第二天出现连续涨停个股,说明市场强势。
目前随着水利建设板块的再次发力,安徽水利率先涨停。昨天晚上的风向标 青龙管业 也被带上去了。多多关注风向标,多了解盘面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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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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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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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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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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