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来到公司填一些投资公司的申报资料,无意间看到了“收到的礼物”又多了,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来阿牛做嘉宾断断续续已经有四年的时间,下周开始节目将集中在交易日盘后时间,希望大家继续支持。
自从在“说说”上写文章以来,得到了不少粉丝的喜欢,目前看来,知识是有了,灵活运用可能还差点。毕竟写的没有说的直观,所以经过长时间的准备(招了助理),计划在近期开通网络直播内容,现在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请多多评论,非常感谢!
1,关于直播的时间,晚上8点 还是9点开始?
2,关于内容,除了回答说说上的提问,还希望听到关于什么的分析?新闻?大盘?
3,关于画面,大家是喜欢看脸还是喜欢看K线图?
4,关于直播平台的选择,各自的优劣,懂行的朋友可以将比较的结果告诉我!
最后,谢谢大家的支持!
欣泰电气全揭秘
1 创业板终于迎来退市第一股,那么创业板退市流程与主板是否一致?
不一致,创业板的退市流程中无风险警示期,触发相关条件后直接暂停上市。
2欣泰电气何时复牌?
欣泰电气公告称,公司股票于7月11日继续停牌一天,7月12日起复牌,交易时间为30个交易日。
3欣泰电气复牌后简称及代码有无变化?
复牌后,欣泰电气证券简称将调整为“*欣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不变。
4退市整理期间股票是否有涨跌幅限制?
退市整理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即10%。
5欣泰电气退市后有无机会再度上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
6一般投资者能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吗?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不幸踩中退市股票,一定意味着亏损吗?
亏损概率100%,相比退市博元和退市长油,两者都有机会进入股转系统,甚至还有机会再度回到A股市场,所以资金在退市整理期间有炒作动力。如今证监会已将欣泰电气再度上市的希望戳破,暴跌的命运不可避免。
8谁来赔偿?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股份将被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兴业证券作为出资人,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欣泰电气董事长称将考虑走破产程序。
9如何赔偿?
作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兴业证券今日还确定了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 。
1、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3、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而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10如何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温德乙、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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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千股千问节目见,昨天晚上说说出现的公式,会在下周的牛金大学《量能与形态》中,再次将指标送给大家。感谢大家对牛金大学的支持!大家看看订购量,挑喜欢的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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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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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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