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线日线和分时:昨天收盘3268点,在今天日线关键区域3248-3262点之上,调整不破继续走好。今天分时下限3238点上限3298点。分时关键区域包含日线关键区域,这是拐点定式。只要向上突破3298点则大盘日线开始走强,能够围绕关键区域形成底部,突破颈线位3285点,则新的日线买入信号出现。但趋势弱势的特点是每次反弹到即将走强出现买入信号的时候,就会反弹结束,上周五的走势十字星,就有反弹见顶的可能性,所以今天有调整的压力出现,在调整下跌中,能够逆势继续走强的,才为下一轮走强的操作目标。现在的强势板块是机械和电子,而前期强势板块有色、化工等也没有彻底走弱。这其实是不好的现象,因为强势板块太多,没有唯一性,造成资金分散,只有出现唯一的强势板块,资金攻击目标明确,大盘中期行情才能走强。上周五在外围因为巴塞罗那恐怖袭击欧美大幅度下跌的前提下,我们收出了小十字星,这得益于电子板块的走强,我们可以在目标中加入该板块,而大盘本周不破3240-3250点,这一上周多方给本周打下的走强基础,也就是给的多方的机会,还能继续走强。详细多空分布操作规划请看本周《股市早知道》。
操作规则:按照操作系统短期(分时)关键区域与长期(日线)关键区域形成上涨结构,可以明确指出买入、卖出、持有、空仓卖出信号,不需要预测和分析。1、短期在长期关键区域之上,是健康稳定的上涨结构,持有。2、短期关键区域下限,跌入长期关键区域之中,上涨结构不健康,持有。3、短期关键区域下限跌破日线关键下限,短期包含长期关键区域,是拐点信号,向上突破继续走强,向下跌破走弱,上涨结构不健康,有条件的上涨,风险出现,持有。4、短期关键区域上限跌破长期关键区域下跌,上涨结构结束,形成稳定的下跌结构,卖出。同时收盘跌破日线关键区域围绕日线关键区域成顶,也是卖出信号。5、短期关键区域上限突破长期关键区域下限,进入日线关键区域之中,卖出性质的反弹,空仓。6、短期关键区域上限突破日线关键区域上限,也就是分时包含日线关键区域,拐点信号,有条件的下跌,上涨信号来临的机会,空仓。7、短期关键区域下限突破日线关键区域上限,下跌结构结束,买入信号出现,同时收盘突破日线关键区域围绕成底,也是买入信号。每一轮行情从走强到走弱,都要经历这七个过程。现在处于第4个过程之中,卖出信号出现,要经历空仓的过程,等待下一次买入信号出现。不需要预测和分析,必然要经历这几个过程,才会迎来买入信号。
2、大盘仓位、行业板块和个股管理:分时空仓,等待围绕上限或者下限形成流畅底部买入,否则继续空仓。日线空仓等待围绕日线关键区域形成底部,现在颈线位在3275-3285点区域,突破买入。而没有高位震荡向上突破,向下调整第一个有机会出现买入信号的位置在3175-3197点区域。中期仓位持有,围绕3175点成顶卖出,否则继续持有。强势板块是机械与电子,从有色化工钢铁快速转换,说明市场的延续性不强,也提示弱势。私募案例现在调整为电子、化工,暂时不公布,按照纪律盈利超过20%才会公布。前期根据出现的有色化工钢铁三个强势板块,私募案例首先操作了方大炭素获得翻倍收益,该股在收盘文章公开操作。方大炭素操作结束后,操作了有色板块的盛和资源,由于大盘进入了见顶震荡时期,该股短期操作两次,一次盈利9%,一次盈利3%,现在空仓,等待下一轮强势板块电子机械化工的强势个股的买入信号出现,空仓中等待新的操作信号和机会出现。
3、缺口:已经出现五个日线缺口,三个周线缺口,全部补掉了,按照缺口定式,能够围绕最后一个缺口形成日线底部,向上突破将逆转创出新高。
4、心理:问问自己害怕了吗?325点、998点、1664点、1849都是快跌。这波下跌快速下跌不反弹才是最好了,就有了自5178点以来最后一波下跌的反转特征了。但是在反弹中下跌,随后的中期行情还是先以反弹看。由于本次下跌没有下跌到2800-2900点目标,所以本次上涨只是反弹,卖出性质的上涨,不是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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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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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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