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做盘训练收盘】弱势反弹就是如此,一根阴线下来,就将所有的上涨都覆盖了。原因是这次反弹从低点2638点到反弹前期低点2850点的空间太小了,这是我不看好本次反弹的原因所在,要是能够横盘站上2800-2900点这个区域,那么就不是下跌趋势了,起码是一个大反弹。可是下跌趋势的特点就是反弹前期低点不过,因此能够超过前期震荡的2850-3016点区域倒不对了。所以这次反弹一个空间小,一个力度不够,从开始到结束的今天我都不看好,因此每天都提示这个反弹的风险。但是跌下来了还有什么可害怕的,看看从5178点跌到现在2683点,已经有了三次千点下跌了,再有一次就到1900点,也就基本上到了中期反弹的目标了(几年内不会逆转超过5178点),所以大盘跌到2000点区域,再有千点下跌就见反弹底部了,但是不会马上起来,因为机构没有筹码,所以会来回在2000点附近震荡,也就是本次行情起来的2187点,形成中期底部之后,再开始中期反弹,那是今年底或者明年的事情了。
【互动回复】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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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1831851(09:36)
股市反向指标李大霄说向上突破
李大霄是为数不多的水平高的人,他的所有观点都是正确的。只不过散户需要的是今天说涨跌明天就兑现,怎么可能,李大霄的观点,对于大资金操作,至今没有方向性错误。
【直播观点】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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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散户做短线,千万不能听李大霄的大资金战略性观点。
【直播观点】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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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金从跌破3000点之后,开始在2000-3000点之间战略性建仓,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建仓,是没有问题的,所以2800-2900点是婴儿底,一年之后看是正确的。
【直播观点】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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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走势就是反复震荡下跌,完成机构的建仓年。但是对于散户来将,是折磨亏损的一年,因为散户做短线,看盈亏,机构做长线,建仓中不看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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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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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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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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