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票想赚钱其实并不难——克服贪欲,实操中就是不追高(追高是散户的通病)。
“一切的罪恶来源就是投机”,而追高是投机中的投机。
目前市场偏弱,但是没有大的风险,未来下跌空间有限(50-100)而反弹看不到天花板,这是基本观点。
首先,大家注意到市场现在利好还是偏多:
1 贸易 :a 继续磋商 b 解禁huawei c 豁免110种医疗、电子等中国进口商品高关税;
2 美联储货币政策,从昨晚鲍威尔的讲话可以看出特氏给其压力很大,而矩阵图显示7月份美降息概率大。这两个都是大体量级的正面消息。
很多人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如此多重量级利好下市场反倒用脚投票,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短期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那就是扩容的压力,实实在在的挤压了流动性,其实大家心里都有数这只是暂时的压制,况且所谓扩容压力自来有之,非一日之功。
昨日官媒发声号召大家改变思路,不要用传统的投资思维去衡量新生事物,这是高层态度。
我们往往对充斥流言蜚语的未知事物充满了恐惧,但当身临其境的时候反倒能冷静许多;市场之于科创态度亦是如此。
其实深究背后总是利益的斗争,蛋糕的分配,话也不必尽说。
二来的原因牵扯到投资心理学,大家都知道市场上涨的动力或者说股票上涨的动力来自于预期,一般情况下超预期利好会导致市场大涨,符合预期的利好或者说大家都能预见到的利好从做多量能上来讲则弱了许多,而目前我们看到的利好则都属于预期内的利好,所以市场反应弱一点情理之中。
但是,符合预期的利好都是长期存在的,而扩容给市场造成的心理压力会逐步减弱,此消彼长之下,指数抬头的空间还是较大。况且,从目前gdp,cpi,就业,外汇储备,出口以及外围货币政策的种种因素来看,央行是不是会采取一些超预期的动作呢?我们拭目以待。
一切的分析判断最终都要落实到操作当中,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的操作策略显而易见:大盘下方空间不大,逢跌抢反弹。切忌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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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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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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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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