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这一质的规定性,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要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劳动量用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算,用时、日等单位做尺度。每一种商品通常都有许多劳动者进行生产,他们的生产条件也有好有坏,劳动力有强有弱的区别,劳动的熟练程度和紧张程度也有差别,因此,生产一件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并不一样。但是,决定一件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同前,第23卷,第52页)。如果商品价值量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么,一个商品就会具有各种不同的价值量,同时,技术水平越低、劳动越不熟练或越是偷懒的人,反而会因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多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商品的价值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耗费即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另一部分是生产者的具体劳动把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上原有的旧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但无论是前者或后者,加到一个商品中去的都只限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提高,同量劳动会生产更大量的商品,或生产同量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会降低。反之亦然。所以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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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用来**、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它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还可以用来**其他商品,因而具有**价值。两种质上不同的使用价值能按一定比例相**,如1只羊能换20尺布。1只羊有20尺布的**价值,是因为它们具有劳动产品这样一个共同属性。非劳动产品,即使很有用,如空气,也不会有人同它相**。当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撇开,也就把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的有用性质和具体形式撇开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见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这样的劳动产品,如羊和布,不再是牧人劳动、织工劳动的产品,而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产物。“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 51页)。换言之,劳动产品作为价值,只是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人类劳动,是在商品的**关系或**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内容。
商品的价值表明:*劳动产品必须有使用价值,才会有价值,而且只有通过**供社会使用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无用的东西或者没有社会使用价值的东西,就没有价值。*价值由抽象的人类劳动而不是由具体劳动形成。具体劳动和自然物质相结合创造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社会实体形成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二因素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而且,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它本身不是价值。价值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价值是不能和**价值分开的。价值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它只有在商品**中,通过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的相互对等、相互**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商品作为价值相互对等、相互**的关系,称为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价值是**价值的内容,**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是生产者通过商品流通相互**其活动的一种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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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价值到底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其实,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因为如果认为价值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这就等于说价值只有其客观的存在形式,而没有主观的反映形式与之相对应,即价值这种客观事物不能被人类所认识,这就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泥潭;相反,如果认为价值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这就等于说价值只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而没有客观的存在形式与之相对应,即价值认识是完全主观自生的,不是对客观事物所进行的反映,这又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
事实上,价值既有其客观的存在形式,又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主观价值又有价值观与情感两种具体形式。其中,价值观是人对绝对价值的认识,或者说是人对价值绝对性的认识;情感是人对相对价值的认识,或者说是人对价值相对性的认识。因此价值观(或情感)与价值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显然,客观价值由客观价值标准来确定,主观价值由主观价值标准来确定。客观价值标准就是主体的本质力,主观价值标准就是主体的欲望、感情、情绪、兴趣等,它们是客观价值标准在人脑中的反映形式。
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客观价值决定和制约着主观价值,主观价值是对客观价值的反映,是以客观价值为基础,并围绕客观价值上下波动;另一方面,主观价值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并对客观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对客观价值的诱导、强化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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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的本质,存在多种观点。
1、“本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我们赖以生活的价值是天生的,像包括真、善、美在内的人类的古老价值,以及后来的愉快、正义和欢乐等价值,都是人类本性固有的,是人的生物性质的一部分,是**的而非后天获得的。
2、“情感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的源泉在于情感:当合理性遭遇它的限度,对开明的理性的求助不再帮助我们时,那么思维的对位型式即情感可以帮助。情感是通过我们的感觉释放的,它帮助我们感知世界和辨认价值。这里提及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只能通过感觉经验或感知领会,例如美的价值。
3、“抽象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抽象的信念、理想、规范、标准、关系、倾向、爱好、选择等等,它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时时、处处起作用,指导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动,评价某一事物就是来源于并反映了抽象的理想价值。
4、“奥妙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个深奥的、微妙的概念,包容量大且含义模糊,其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其精神实质难以领悟。价值决不是实在,既不是物理的实在,也不是心理的实在。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价值的最后基础在于人类的自许,在于人类对世界的冀望,在于人类对人性(包括理性和情感)的祈愿。
5、“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文德尔班把价值当作是一种联系和关系,并认为是诸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而不是专指人类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和关系,即任何有联系的事物之间都可能存在价值,这样,价值就成了联系和关系的代**,从而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本质区别。
6、“意义说”或“需要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解释“意义”或“需要”本身又是什么内涵,因此这种观点只能是两个**之间的“同义反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7、“属性说”或“效用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指客观事物的一种有用属性。这种观点把价值等同于事物的功能属性,忽略了主体特性和介体特性对于价值的决定性作用。
8、“主体性说”或“态度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地、有意识地赋予客体的属性,它反映了主体对客体的态度。这种观点把价值与价值的主观反映混淆起来了。
9、“劳动量说”。这种观点认为价值就是劳动价值,它由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来决定。这种观点把劳动价值这样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当作了一般的价值形态。
10、“时间说”。这种观点出现在《贝侬乱谈》中,认为价值是事物的价格P与其价格存在时间T的乘积(PT)决定。把价值理解成为一段视频,价格就是这段视频中的帧。提出价格决定价值。
以上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价值的某些外部或内部特性,但都有其片面性,均不能全面反映价值的哲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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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终极本原是什么?这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对应于不同的哲学派别有着不同的观点,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个典型的错误观点:
1、价值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是由人类的主观意识来定义的。“对象”有无价值,主要在于它能否引起快感,价值是一种“有效”的观念,是主观假定、主观满意、主观兴趣或占有情感的表达,因此价值只存在于人类的意识中,而根本不存在其他的价值本原,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是价值的最终本原。
2、价值是一种超现实的规范或理想,是上帝的创造物。事物是否有价值在于观念体系的逻辑规定,是一种超现实的、理想的境界,或者是上帝赋予的。
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第一种观点只看到了价值与人类之间的联系,看不到人类与物质世界之间的必然联系,不知道人类本身就是物质世界进化的产物,不知道人类的本原就是物质世界,因而不知道价值的本原就是物质世界;第二种观点只看到了价值意识与价值的相对独立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不知道价值意识与价值均来源于物质世界,看不到任何规范、理想或上帝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都是物质运动的主观反映,看不到规范、理想或上帝的本原就是物质世界,因而看不到它们所赋予、所规定的价值的本原就是物质世界。
在“负熵与价值”一节中已经阐述了,价值最初来源于特殊的物质系统——耗散结构的有序化运动,“有序化能量”是最原始意义上的“价值”。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有序化能量”进一步发展成为“广义有序化能量”,才逐渐成为真正人类意义上的价值。
价值最初是通过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才得以产生和增值的,后来随着人脑的形成,信息生产和积累的速度加快,价值增值的速度显著加快,这时,价值的形成和增值主要是通过人的劳动特别是脑力劳动,以知识积累为加速器而不断产生和增值的。总之,价值来源于自然界,并是随着人类的进化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价值的终极本原只能是运动着的物质世界和劳动着的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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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构成中的*金利润,具体分解为生产*金、生产利润、商业*金和商业利润。其中生产*金和生产利润,是生产部门劳动者为社**创造的价值M中部分价值的货币形态;商业*金和利润,是从生产部门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M中让渡给商业部门的部分价值和商业部门劳动者追加劳动为社**创造的价值部分的货币形态。简言之, *金和利润是劳动者在生产流通中为社**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价格超过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的余额。
价格中的*金,是国家积累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率的大小,是按照不同商品,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国家通过法令加以具体规定的。任何企业对于应纳*金,无论经营是否盈利,都必须足额上交。任何单位或个人偷*、漏*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要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法律制裁。同时,*金是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价格水平的重要手段。例如,对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需要发展、提高消费的商品,可确定较低的*金。
价格中的利润,是国家积累资金的另一种形式,其中也有一部分留作企业基金,它分为生产利润和商品利润。工业品价格中的生产利润称为工业利润,农产品价格中的生产利润称为农业纯收益。
由商业部门购销的工业品的工业利润,是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时也是商业收购价格的构成因素。它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工商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工商企业都实行经济核算,以收抵支,并以利润指标作为考核工商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制定价格时必须正确处理工商利润的分配。确定工商利润的分配比例要以产品成本和工业品之间的合理比价为依据,并考虑各种产品的产销情况和供求关系,以及各种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等因素作出适当安排。使之既有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又有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大,并有助于促进工商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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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商业领域的流通费用,按其是否参与商品价值的形成,可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生产性流通费用支出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商品价格的涨落,以及人民实现生活水平的高低。纯粹流通费用只能从生产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得到补偿。因而,它的变化,不应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化。在商品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它的节约,会相对地增加盈利。因此,纯粹流通费用支出的多少,会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和国家积累。
商品流通费用,分别发生在商品流通的不同阶段,参与不同环节商品价格的形成。商品的购进价格加流通费用是制订商业价格的最低界限。
耗费在商品流通中的费用,按其与商品流通的密切程度,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正确地核算商品的流通费用,是合理制定商品价格的必要条件。核算商品流通费用要遵循下列原则:
1、商品价格中内含的流通费用,应按商品的品种或类别分别核算,不能不分品种、类别,用企业经营的所有商品的混合平均费用计算。
2、价格中的流通费用要按商品流转环节分别核算。
3、商品价格中,流通费用的各个项目,凡是规定计费办法和定额标准的,要按规定的计费办法和定额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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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构成中的生产成本,是价值构成中的物化劳动价值C和生产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的货币形态。 在商品价格构成诸要素中,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因素。它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同商品价格水平的高低成正比。因此,精确的核算生产成本,可以为正确的制定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生产成本是用货币表现的生产产品的各种劳动消耗。由于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具有各自不同的某些特点,其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则存在差别。工业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本折旧、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及其它耗费等费用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等的劳动报酬;农产品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机械和农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种籽、肥料、农药、**、燃料、电力及其它有关耗费等费用和农业生产者的劳动报酬。明确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对于正确的核定生产成本和价格,加强成本管理有重要作用。在核定生产成本时,既要防止遗漏必要的生产费用开支项目,又要防止把一些与生产成本无关的开支计入成本。
生产成本是制定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无论商品价格怎样背离其价值,都不应使价格低于商品的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的实现,是生产单位进行再生产最起码的条件。在规定各种价格时,必须保证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至少应能够收回它的生产成本。如果价格低于成本,必然使生产单位已消耗的社会劳动得不到补偿,从而使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即使价格等于生产成本,也只能补偿成本消耗,维持简单再生产,却不能保证扩大再生产。只有精确地核定工农业生产成本,才有可能在不低于生产成本这一个经济界限的基础上,合理地规定价格。
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与个别劳动消耗的矛盾依然存在,因而商品生产成本客观上也存在着社会生产成本与个别生产成本的矛盾。国家在规定商品价格时,必须以社会生产成本为基础,而不能以企业个别生产成本为基础。以社会生产成本为基础确定商品价格,就会使各个企业因个别生产成本与社会生产成本产生差距而形成不同的收益,国家则可以利用这一矛盾,推动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生产费用,争取个别成本尽可能低于社会成本,创造更多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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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商品的供求状况。虽说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并非价格的决定因素,但供求关系的确会对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商品价格会下降;当供给小于需求时,商品价格会上涨。因此,生产经营者应参考商品的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的市场价格。
考虑商品的竞争状况。生产经营者根据商品的生产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拟定的价格,只是自己主观的价格,现实的市场价格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才能形成(专利保护产品除外)。竞争者的多少和强弱,都会对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生产者往往是依据自己的利益来制定商品价格的,但其竞争对手则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对这种价格作出反应,从而采取相应的价格决策,原价格拟定者又会调整其价格决策。同时,消费者也会对生产者拟定的价格作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因此,生产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时,需要考虑商品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条件。
考虑货币供求状况和货币价值变动状况。商品的价值通过一定量的货币表现出来,就是商品的价格。既然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其变化就既取决于商品价值的变动(成正比),又取决于货币价值的变动(成反比)。当流通中的货币**量超过货币需求量而引致一般物价水平持续地较大幅度上涨和货币贬值时,商品价格必然上涨;反之,商品价格必然下跌。因此,生产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时,还应考虑货币供求和币值变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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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商品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一些什么样的原则呢?概括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值是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商品价值是商品价格的本质,商品价格只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生产商品花费了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形成价值;商品有了价值,才能用货币形式来表现,从而产生价格。因此,生产经营者应遵循价值规律,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商品价格。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单位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减低商品的价格,使商品变便宜”。
符合价格构成规律的要求。价格构成,指的是形成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总的来说,商品价格由两大要素组成――生产成本和利润。商品的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原料、能源、设备折旧以及劳动力费用等;商品的利润,则是劳动者为社**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构成中的生产成本应当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利润应当是平均利润。按照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制定的价格,便是商品的市场价格。一般情况下,生产成本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逐步降低;而由于平均利润率形成规律和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的作用,平均利润也会呈下降趋势。因此,生产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时,还应体现价格构成要素变动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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