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 vs 美元 以及 比特币 vs 黄金
在我认知的范围以内,人民币和美元是负相关的,美元和黄金也是负相关的, 黄金和人民币有若相关,而比特币和黄金是正相关,但是远强于黄金。
而这次央行出手,认定ICO等货币方式为非法集资,比特币也被认为有一定问题存在。 这样一来,比特币进入了一个快速获利套现阶段,今天明显可以看到比特币暴跌是十分明显的了
同样,由于比特币和黄金的相关性,之前有一定的相关性,而且完全强于黄金。
这次由于比特币走弱,美元没有任何复苏迹象,黄金看来在跷跷板的负相关影响下将会迎来一定的求稳资金追求。
从黄金现货月线可以发现,已经完全突破了60周均线的压制,黄金有重新走牛迹象存在!比特币一旦失去流动性溢价,必然很多资金会去追逐黄金。
可以预计,黄金的一波小牛市又要来了!
【次新股加仓】各数据均为低位,没有理由不加仓!
我们先来看一下深次新股指数一些数据
橙色:加权市盈率近5年分位点
绿色:加权市净率近5年分位点
蓝色:加权PE乘以PB近5年分位点
由于深次新股指数历史较短,实际上真正有数据的其实日子是2016年6月27日。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分位点数均在近期创出过历史新低,目前都属于企稳状态。
关心指数能否企稳,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该指数本身的经营状况是否有好转。
我们打开深次新的净利润增长以及营业收入增长来图看一下。
明显发现,2017年1月以后收入状况其实好转非常明显的!
估值在低位,利润有大幅提升!此时不加仓,更待何时?!
【原创的意义】一个善于研究和思考的人应该得到尊重!
今天晚上有网友告诉我,某友台某嘉宾准备在9月9号搞见面会,名字类似我的《风口择时》,根据我的原理和理论基础修改了一些名词和混淆了一下概念后在大讲特讲。听完后,我也跑到友台的这档节目去回看了,好在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一切的内容都在网络上,讲了啥,说了啥都有记录。好嘛,不看不知道,一看下一跳,我感觉是我徒弟跑上去吹嘘了。拿着我的理论卖200块门票去了!
我也不点名您是谁,您也应该知道我讲的是你,拿着我的理论和原理如果您自己去炒股发财,我恭喜您,您一定在今年是赚钱的,问题是,这样赚钱还不够吗?! 还需要把我的理论和原理知识篡改名词后去卖200元门票?!你是不是太把我的原创内容不当一回事了?!
你要知道,搞研究工作是很累的也很辛苦的,我几乎每天晚上研究到2-3点,早上8点起床,每天睡觉时间不足5小时,老板都说我上班容易打瞌睡,提醒我早点睡觉。如果,我没有这些研究时间,能有这些原理和理论的总结吗?!我希望是普惠,让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了解股市真正原理和真相,但是,没想到,我的研究成果被毫不客气地剽窃,并且只卖200的门票!廉价的门票,剽窃的内容,自然剽窃者内心也没有底气!因为,你也没学到真正的精髓!
我在这里向剽窃的老师发出警告,请立即停止9月9日的线下交流活动,如果您执意前往,我也会告诉您,我也会在现场听您讲课!与您现场pk原理和逻辑!如您不想自取其辱,请立即停止剽窃行为!退回200元门票!
做研究的人不容易,做研究的人很幸苦,请尊重每一位原创者的劳动成果!剽窃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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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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