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的大阴可能把很多朋友跌的很不开心,是因为老师没有让你跑出来的原因吗?
我的观点是,尽量尾盘买股,不要早盘买股,超短线也是尾盘买股,第二天冲高微盈利就可以出货。
不知你手里拿的是什么股票,请回看我的13号的说说里面,要求关注的几个股票应该总体说表现还是强于大盘,有个吧还涨的的不错。
我一直的观点说现在是熊市格局,不是牛市,不能用牛市的思维。需要用轻指数,重选个股,选强庄股为上上策。因为现在已经没有15年那种暴涨暴跌的基础了,所以就是有跌了也没那么可怕。不要太惊慌。
但有一点我也说过,买错了,就要承认,买错了要走,严格的止损点,我的止损点是5.6,需要严格的纪律。盈利了,才能加仓,而不是亏损了补仓,亏损补仓那叫一错再错。不能让炒股出现越套越深,那就是被动了。炒股就不是为挣钱,而是为解套,那就失去炒股的意义。所以希望每位股民都要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科学的操作盈利模式,严格的执行他。
不管大盘涨跌,只要有严格纪律和止损点,➕能抓强庄股。成为百分之10的胜利者也没有那么的难
我没有太多理论,我重视的是实战能力,和最大盈利,这才是炒股之王道!
最近,虽然指数在涨,但我的个股,表现一般。很多股票早盘,拉升,中午和尾盘就开始回落。所以最忌,追涨杀跌。
操作思路:1.如果超短线,还是建议尾盘买进跌势股票,第二天冲高卖出。2.做波段的可以找创新高的股票调整下来后买进3.这种大盘微跌和微涨的状况下,想获暴利,请做辛苦的超短线。4.想做波段请选创新高的股票,但是如果有连续拉3个大阳线创新高股票请注意风险,不要继续买进,否则容易被套。思路上注重个股加买卖股票的操作策略,在大盘不会有暴跌的可能性下,大盘研判其实没那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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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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