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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投资者保护|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法律原则,通常用来界定金融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卖者)与投资者(买者)之间的风险和责任边界。

5·15投资者保护|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核心在于它是一个先后有序、互为前提的关系。“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卖者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买者才需要承担后续的投资风险。

一、卖者尽责:金融机构的“守门人”责任

“卖者尽责”指的是金融机构(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的、审慎的义务。主要包括:

了解你的客户:必须要对投资者做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这就是为什么买理财前要填一堆问卷。

了解你的产品:金融机构对自己卖的产品必须了如指掌,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明确产品的结构、风险等级、底层资产等。

风险匹配:这是最核心的一环。确保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例如,一个风险等级为R5(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绝对不能卖给一个风险测评结果为C1(保守型)的客户。

信息披露与告知: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揭示产品的所有关键信息,尤其是风险(本金可能损失、流动性风险、不保本等)。不能使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宣传话术。

规范销售流程:包括录音录像(“双录”)、禁止误导销售、禁止代客操作、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如果卖者没有尽责(比如把高风险产品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老人,或者隐瞒了关键风险),那么即使产品亏损了,卖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近年来很多“理财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据。

二、买者自负:投资者的“成年人”责任

在“卖者尽责”的前提得到满足后,“买者自负”便生效了。它指的是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和结果承担责任。

自主决策,风险自担:你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知道了产品不保本、可能亏损,也确认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前提下,你仍然自愿购买,那么未来的盈利和亏损,都由你自己享有或承担。

打破刚性兑付:这是“买者自负”针对过去“刚兑”顽疾提出的核心要求。过去很多理财产品(尤其是银行理财和信托)即使亏了,机构也会偷偷用自己的钱或者资金池来保证兑付本息,这就是“刚兑”。其结果是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积聚,投资者也不看风险只看收益。现在法规明确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该亏就亏,投资者要自己承担损失。

投资者的基本义务:

诚实作答:在风险测评时如实回答,不能明明是保守型,为了买高收益产品而勾选进取型。

仔细阅读:认真阅读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理性判断:对“保本高收益”这类明显违背常识的宣传保持警惕。

“买者自负”是投资者走向成熟的必修课,要求每个人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负责。

理解并遵守这个原则,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金融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个原则提醒我们:别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提升自己的金融素养,才是最可靠的“护身符”。

5·15投资者保护|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2026-05-15 11:52: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人气

5·15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理性维权的五个路径

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2026年5月15日,我国资本市场迎来第八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点掌投教基地秉承“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的理念,为您普及知识、提示风险。 

5·15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理性维权的五个路径

2026-05-15 11:49: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人气

证监会重锤 2家公司濒临退市

近日,证监会重拳整治市场乱象,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越科技”)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元道通信”)因涉嫌欺诈发行、财务数据严重虚增,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沪深交易所将依法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元道通信方面,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持续虚增收入,涉嫌构成欺诈发行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处以2.39亿元罚款,并对3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800万元,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目前,元道通信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已被冻结,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调查也已展开。   清越科技方面,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虚增利润,同样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披违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约1.73亿元,对4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300万元,并分别采取4至8年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亦被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并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证监会明确指出,两家公司的违法事实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红线,交易所将依法启动相应程序。

2026-05-11 09:08: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2人气

证监会严肃查处清越科技财务造假

近日,证监会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清越科技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涉嫌欺诈发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7,288万元,对4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300万元并采取4-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清越科技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证监会已冻结清越科技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将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做好支持服务工作。有关信息后续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www.sipf.com.cn)专栏等渠道查询,相关投资者可及时关注。

2026-05-09 10:49: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1人气

国家网信办出手!处置非法荐股账号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一批公开推荐个股、诱导加入群组荐股、兜售非法荐股软件的账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张哥滚雪球”等账号公开推荐个股,煽动跟风操作。微博账号“张哥滚雪球”、微信公众号“亡命哥实盘”、小红书账号“海哥抓龙”等通过打造投资专家人设,以晒盈利截图、分享炒股技巧、发布实盘操作情况等方式,向网民推荐个股,煽动跟风操作。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2.“围棋投研”等账号诱导网民加入群组,进行非法荐股。雪球账号“围棋投研”、微博账号“许文臣”、哔哩哔哩账号“钟离4723”等使用“内幕消息”“稳赚不赔”“专家推荐”话语,引诱网民加入群组进行非法荐股,部分群组加入费用高昂。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3.“风口捕手”等账号兜售非法荐股软件,夸大虚假宣传。快手账号“风口捕手”“财经琪姐”“珂男探股”等在直播间推荐“高效AI选股软件”或者选股模型好、价格走势预测准确的所谓“荐股软件”,诱导网民付费购买其服务。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国家网信办提醒广大网民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金融信息辨别,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2026-04-16 17:08: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6人气

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为推动落实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度规则,筑牢防范财务造假的第一道防线,证监会自4月起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目标是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形成参与各方积极履职、相互制衡,助力企业科学决策的良好生态。

一是突出实效。切实推动各项制度和规则落地,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二是聚焦关键。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力争用典型案例“小切口”引导规范运作“大文章”。

三是内外协同。坚持公司自治与监管约束并重,激发内生动力。

行动聚焦八个方面。

一是提高董事会秘书履职能力。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督促董秘长期缺位的公司及时选聘,能力不合要求的依法更换。

二是支持第三方提名独立董事。支持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和联合行权的方式公开提名,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

三是支持审计委员会专项核查。聚焦年报和内控审计非标事项、财务疑点等问题。支持审计委员会向监管报告。

四是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额发放的高管绩效薪酬。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对财务造假且薪酬与业绩挂钩的上市公司,督促追回虚假业绩对应超发的高管薪酬。

五是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在严肃惩处的同时支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他重要股东进行民事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利益。

六是支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提升行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机补充。

七是引导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加强业务与财务系统的融合。鼓励企业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增强内控有效性。

八是组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培训。 证监会将组织推动一批典型案例,持续深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26-04-13 10:32:2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2人气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这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有关部署,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设立16年来,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培育了一批标杆性企业,在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集群效应。《创业板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发行上市。

二是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

三是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适用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四是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深交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审核注册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

五是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支持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支持创业板公司发行科创债、绿色债券等产品。

六是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七是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优化创业板指数、ETF和期货期权品种体系。

八是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推动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及市场有关各方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创业板吸引力和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

2026-04-13 10:30:1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5人气

短线交易新规今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今天开始施行。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董监高(也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监管安排,核心目的是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短线交易牟利,维护市场公平。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3月6日,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

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在短线交易主体上,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规制范围。明确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了一系列认定和计算标准,具体包括:一是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二是大股东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者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三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认定为大股东。四是认定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不作跨品种合并计算。五是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三)规定豁免适用情形。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主要涵盖3类情况:一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 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二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三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明确机构适用安排。对3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一是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二是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是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并按要求报送相应产品的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为防止利用该项措施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2026-04-07 14:17:1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7人气

揭秘“股神”套路

从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博主,到万人追捧的“荐股大师”,一些自媒体从业者并非拥有过人的投资经验,而是掌握成熟的“造神”套路:

打造“人设”,铺设“掘金”起点。 一部分自媒体人精心包装权威形象,顶着“投资顾问”“理财师”等光鲜头衔吸引粉丝。 一名在短视频平台拥有23万粉丝的财经“大V”,其认证头衔为某公司理财师。但经查,该公司实际属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并非持牌金融机构。

一些“指点金融市场”、发布“投资建议”的财经“大V”,甚至不具备相关资质。 当前,各大平台上的金融类账号认证要求认证者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但一些没有任何资质的从业者,通过花钱也能买“认证”。有运营人员表示,某短视频平台“拿下资质证书+帮认证”仅需2500元,另一社交服务平台认证财经博主则要5500元。

编造虚假投资战绩,塑造可信度。 鲜为人知的是,股市上“所谓”每天百万元的收益,只需一个“股票模拟器”便可达成。在网购平台上,25元便可购买一个仿真的股票模拟器。一名售卖模拟器的商家告诉记者,模拟器与真实交易的实盘界面相似,但后台盈亏数据可以随意修改。 此外,那些看似精准的“超前预测”,更是简单的障眼法。 一些财经博主在开盘前同时发布“看多”和“看空”的帖子并隐藏,收盘后公开正确的一版,便营造出“百猜百中”的假象。

2026-04-07 14:09: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4人气

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打击金融黑灰产

4月2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视频会议,联合部署开展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进一步整治金融非法中介乱象,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要以更高标准统筹抓好集群打击工作,既要通过强有力的刑事打击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也要推动完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消除金融“黑灰产”的滋生土壤。要在上一轮集群打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优势,推动工作提档升级。要强化实战导向、问题导向、基层导向、效果导向,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锚定金融“黑灰产”重灾区,全力“追源头、摧网络、破案件”。 
 会议强调,要提升打击质效,深挖犯罪链条和犯罪团伙,分类制定打击策略,延伸打击幕后实际操控黑手,确保集群打击取得新突破。要突出打击重点,聚焦非法存贷款中介、非法网贷平台和助贷机构、非法保险代理中介、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中介等,探索创新打击治理新策略、新路径、新手段。要强化部门协作、警种协作和区域协作,进一步健全线索通报等长效机制,确保打深打透打全。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打促治、以打促防,加大防范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据了解,去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首次部署开展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2026-04-03 13:49: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7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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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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