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总想知道,明天涨还是跌,哪些会涨,手上的股票会不会涨,这就牵涉到“预判”和“预测”,两者截然不同,“预测”是指对未来有了一个结果,容易形成先入为主,而“预判”只是对未来的一个假设,比如当你开车时,看见路傍竖着“事故多发地段”,这时你就会提起精神,留意周围的车辆和行人,做好应对,这就是“预判”,如果变成“预测”,变一定有事故发生,就变成停车不前进了,做股票就是做的不确定性,做好完全分类随时做好应对,而不是把大部分精力用在事先“预测”上,因为市场本身就不是按照正常人能盈利来设计的,不是靠逻辑正确就能赢的,最终,这个游戏是人与人的博弈,是逻辑与反逻辑的博弈。
初入股市的散户常见误区是喜欢比收益率喜欢找暴利票,错误认为这是本事是可以提高的技巧,事实上,这无非是选择弹性的结果。票的波动率越大,赚赔的幅度就越大,短期能大赚的票自然能大赔。如果你的仓位波动要么是满仓或空仓,然后一直选择弹性大的票,你的收益率波动自然就大。如果还上杠杆,你所承受的弹性会超过你的想象;神马一个月翻番,一年身家过亿,只是弹性使然,硬币的一面。如果坚持这种玩法的一致性,而不知道见好就收,后果摆脱不了地球引力;如果一味追求开快车,喜欢高弹性还加杠杆,那么快乐肯定是短暂的;收益率是一个可控函数,标的弹性是参数,杠杆是参数,收益率曲线代表了风偏度,回撤是衡量一个系统是否合理均衡风险的重要实战指标,回报率都是可以调的,关键是你能承受多大的风险。
昨晚的上市公司公告一个比一个雷!
乐视:预亏116亿;
st信通:预亏38亿;
巴士在线:预亏18亿;
盐湖:预亏40亿;
st基恩:预亏21亿;
中国船舶:预亏20亿;
石化油服:预亏107亿;
st海润:预亏23亿;
一汽夏利:预亏16亿;
德豪润达:预亏9亿;
湖北宜化:预亏48亿;
保千里:亏的已无法计算;
獐子岛:扇贝又跑了!
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投资者群体总是给这些行业以及行业内的公司给予了很高的增长预期,总是在乐观主义情绪的激励之下盲目的追随,赋予这些行业与公司过高的增长预期、支付了过高的市场价格。
一个现实是,高科技行业总是变化最多最快的,在高增长、高利润和“光明前景”的驱使之下,更多创业者群体和企业不断地加入到这个行业中,随时准备着颠覆和消灭已经进入者,而这些首先进入者,也的确不断被颠覆和消灭。
于是,高科技行业中绝大部分公司都属于“短命鬼”。而这对于投资人,是一场灾难。
说A股之前,我们先看看海外市场,有点经历的朋友都知道海外市场每逢10年有一次金融危机,第一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1987-1988年,其标志性事件是“黑色星期一”;第二次金融危机就是1997—1998亚洲金融危机,其标志性事件就是1998香港金融保卫战;第三次金融危机是指2007—2008因为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其标志性事件是一路高歌猛进的原油突然遭到做空;2018年不出大事就是运气,出了就是“规律”;究竟会不会出大事,只有上帝知道,但处乱不惊,不是靠心态靠胆量,而是靠准备;回过来看A股,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可以看出A股和港股出现了非常强的正相关,AH联动迹象非常明显,过去1-2个月涨幅前列的大多是带H股的A股,A股的“场内定价”受到“场外”的影响非常明显,因此2018年继续要重点关注“场外”海外市场的波动,这世上没有完全一样的石头,也没有人知道未来,也不存在确定性,做交易就是“应对”,看到多少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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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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