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一直都是高估或低估状态,从来没有合理过,“合理”只是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世上没有人可以一直正确,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当然越是一目了然,越是简单的方法越好(例如点掌的增强选时),任何一种方法要知道它的局限性在哪里(没有一种方法可以一直正确),比如成交量吧,市场上非要区分流入流出,这就是个笑话,交易有买就有卖,哪里来的流入与流出?成交量是没有方向性的,实质就是分歧,当成交量大时就是分歧加大;在市场里我们不要有太强的主观愿望,不需要那么多的“激情”,一旦出现信誓旦旦的时候,那么就已经是在“赌博”了,股市就是群体行为,考验更多的是情商,而不是智商,因此智商有多高学识多渊博,在炒股问题上没有意义,否则那么多经济学博士经济学家早就是“股神”,而市场里最朴素的那个人,有时就是炒股的高手,我们是来交易赚钱的,不需要讲很多的“道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只要你在市场里待着,早晚都会被运气眷顾。无论是认为自己涨本事了,还是认为完全是运气。可是,90%的人都留不住赚到的钱。一年翻倍第二年亏一半就回到了原点,这是很平常的例子。你只是在“被弹性玩”而不是“玩弹性”,刺激是够了,钱却越玩越少;成功总是阶段性的,失败总是经常的。所以,想去复制成功,其实比想象中要更难;在平台上写说说,看空就容易得罪人,天天讲赚大钱的投资机会才更讨喜,例如今天收盘后,市场上很多人欢欣鼓舞,好像上午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一样,我想说的是下跌调整趋势中的反抽而已,趋势不是靠1天或几天就能形成的,但一旦形成,会延续一段时间。
曾经看过一副对联,上联“解释过去头头是道,似乎有理”,下联是“预测未来躲躲闪闪,误差惊人”,横批是“经济分析(股市分析)”,这虽然是调侃,但也不完全是杜撰;市场参与者都在寻找股市里的因果关系,但实际上股市里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大家所认为的因果关系实际都是相关关系;比如一个A现象,一个B现象,如果A能导致B,那么A就是B的原因,但我们不能排除C现象的存在,因此A和B只能是相关关系,不是因果关系,很多投资者都会有这种经历,某个技术有时很准,有时一点也不准(C什么时候起作用,不知道),因果关系是定性,相关关系是定量。因果的前提是世界可知,相关的前提是世界不可知,我们在股市里玩的就是不确定性,如果用太过主观的方法论,就像“六脉神剑”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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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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