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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2月出生,新闻传播专业,2000年开始一直在传媒工作,参与多档股评栏目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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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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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近十年,以技术分析出身,长期研究中国特色的A股规律。深入研究市场的波动规律,精通筹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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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七年实盘经验,曾在国内某知名券商担任研究员,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首席分析师。   “古筝战法”创始人,洞悉市场,揭秘价格波动背后的音律原理,创出颠覆市场技术的“古筝战法”,并在股票、期货、大宗商品等领域实操验证,大获成功,胜率高达90%,尤其擅长把握短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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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投资人,出道于私募,2015年第一财经睿投顾大赛全国亚军,三个月取得195%的成绩!具有15年以上的证券、期货和外汇等综合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公开发表多篇专业研究文章 。实战上,经历了市场牛熊历练,善于自上而下把握市场节奏,结合量化投资等新型工 具,自下而上的挖掘盘面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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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运气只是一时,谁能笑到最后,比拼的是谁懂得更多。聚焦投资技巧分享,直击投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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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歆,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1997年6月起,即初涉足股市,经历了一波全民炒股的牛市,自此与股市结下不解之缘。在积累股市经验与操作手法的同时,自1998年起从事国际综合物流行业,拥有十多年大客户开发、服务、维护的专业经验。在2007年2013年起,在坚持实业发展和股市投资的同时,开始研究关注金融行业相关业务,专注于中国房地产金融市场领域的调研和分析,以及证券一二级市场的公司与行业分析、金融周期分析等。对于各金融现象和政策解析等,拥有独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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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入市,职业炒股7年,从2004年开始在新浪show(当时叫uc)聊天室视频聊天室讲课。今年7月在yy财经讲课。多年实战积累大量经验,与大家一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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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师上海知名游资 上海知名游资旗下操盘手 上海知名游资营业部内部比赛2017年盈利第二名 著有“龙头股战法”“半路扫板战法”系列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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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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