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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芸

江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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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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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人从1999年开始涉足股市,曾在多家机构任职,有着多年的私募操盘经历,熟悉许多机构操盘的手法和习惯。由于多年的磨练,本人总结出一套极具实战价值的看盘方法,对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以及巴菲特、罗杰斯投资理念有较长时间的研究。谙熟市场的各种信息脉络,深知市场的需求,在以往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简介 :本人从1999年开始涉足股市,曾在多家机构任职,有着多年的私募操盘经历,熟悉许多机构操盘的手法和习惯。由于多年的磨练,本人总结出一套极具实战价值的看盘方法,对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以及巴菲特、罗杰斯投资理念有较长时间的研究。谙熟市场的各种信息脉络,深知市场的需求,在以往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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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1999年开始涉足股市,曾在多家机构任职,有着多年的私募操盘经历,熟悉许多机构操盘的手法和习惯。

由于多年的磨练,本人总结出一套极具实战价值的看盘方法,对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以及巴菲特、罗杰斯投资理念有较长时间的研究。谙熟市场的各种信息脉络,深知市场的需求,在以往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投资策略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2020-11-18 14:10: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8人气

时间因素对于当前中国股市的启示(原创)

天人相应,道法自然。诸如四季交替,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何时虹藏不现,何时雷始收声,何时土润溽暑,何时雾霾蒸腾;天地四时的变化无时不刻影响着人类行为的变化。股市是人类的经济行为,似乎与四时变化没什么太大的关联,只识周天之物,不识周天之数,便容易忽视其中的内在规律,从过往的30年看,股市运行规律与自然节律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这恰恰又引出一个老话题,主宰自然的因素----时间。

爱因斯坦说过,时间是静止的,过去的即是现在,现在的过去已有。同一片阳光下,没有新鲜事;历史总是循环往复地重演。例如:上证指数出现历史最高点或最低点的月份概率最大的是1月或6月,1999年五一九行情,见高点1756;2001年6月见高点2245(压制上升空间5年);2005年6月见低点998点(历史大底);2015年6月见高点5178;2019年1月见低点2440等等。可见,股市的涨跌周期是有规律可循的,时间是最重要因素。既然股市遵循自然规律的变化,那么时间规律对于当前市场又有什么指导意义呢?笔者分析了以下三点,仅供投资者参考。

第一、           纵观中国股市过往的30年,每次历史性的最高点出现的时间间隔是6年或8年,两者并交替出现,由此规律可循,预示下一个时间之窗的所属年份是2021年;

1993年2月1558点----2001年6月2245点(8年)

2001年6月2245点----2007年10月6124点(6年)

2007年10月6124点----2015年6月5178点(8年)

2015年6月5178点----2021年(6年)?

第二、           6124点后最近两次出现的反弹浪均历经103周,目前股指处于第三次反弹浪中,已历经96周,还剩7周时间,本轮反弹周期将结束,时间之窗所属月份是2021年1月;

第一个反弹浪2013年6月1849点----2015年6月5178点,历经103周;

第二个反弹浪2016年1月2638点----2018年2月3578点,历经103周;

第三个反弹浪2019年1月2440点----至今,目前历经96周,未完。

第三、           5178后的近五年时间里,最高点和最低点都出现在每年1月,

例如:2016年1月见低点2638;

2018年1月见高点3578;

2019年1月见低点2440;

2020年1月见高点3127。

预示下一个时间高点也即将出现在2021年的1月。

结论:三个“时间之窗”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一个时间区间,2021年1月,届时时间和空间将产生共振,出现高点可能性相当大。这便是时间给我们当前市场带来的最直接的提示。

                                                                  江芸

                                                          2020年11月16日

2020-11-17 18:01:3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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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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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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