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浪莎股份获巨浪科技第三度举牌,遭上交所问询需说明后续计划;
2)格力银隆200亿合作遭深交所关注,要求其进行风险分析;
3)百联股份称控股股东与阿里合作暂不涉及公司层面,,未来或有涉及并引入支付宝,四机构近三日合计抛售逾4亿元;
4)宝钢股份将于2月27日复牌;
5)贵州茅台预计一季度净利润56.7亿元;
6)花王股份拟10转15派1.45元;
7)音飞储存2016年拟10转20派1.6元;
8)云内动力拟10送转10派0.75元;
9)**ST新梅2016年扭亏,将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10)埃斯顿拟筹划股权收购事项,继续停牌;
11)金浦钛业再次上调钛白粉售价;
12)**ST云维控股股东或将变更为煤化集团,实控人不变。
13)申购代码:麦格米特申购代码002851,发行价12.17元;海量数据申购代码732138,发行价9.99元;三星新材申购代码732578,发行价12.26元。
1)阿里巴巴与百联股份将宣布战略合作,但此次合作不涉及资本层面;
2)欧浦智网获吕小奇举牌,持股达5%;
3)格力电器拟与珠海银隆达成每年200亿优先采购合作;
4)民生银行董事会格局落定,史玉柱回归;
5)万科董事会改选前夕安抚股东:欲内部改革,推万亿市值计划;
6)玉龙股份控股股东拟协议受让及要约收购合计增持33%股权;
7)北纬通信:拟每10股转增12股派1.1元;
8)江粉磁材拟10转10派1元;
9)国泰君安拟10派3.9元;
10)浙江美大:每10股派3.10元;
11)昌九生化控股股东昌九集团全部股权挂牌价14.3亿元;
12)英力特控股股东拟折价35%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13)康达尔董事会拒绝新旧两大股东新增合计9项临时议案要求;14)佰利联主营产品价格上调;
15)万福生科大股东11.33亿元转让26.57%股份至佳沃集团;
16)郑永刚正式入主新华龙,相关股权过户完成前已遭质押;
17)华邦健康、正邦科技、**ST生物、兄弟科技、泰尔股份,因新规终止定增事项;迪马股份、重庆百货、金宇车城、陕国投A定增方案受影响。
18)新股申购:科达利申购代码002850,发行价37.7元。
1)万润股份拟10转15派3.5元,鲁银投资拟减持;
2)闽发铝业:2016年度拟10转10,股东黄秀兰拟清仓减持1610万股;
3)佳创视讯:2016年度业绩同比增九成,拟10派0.2元;
4)再融资新政立竿见影:兴业证券定增计划刚公告就取消,应流股份取消股东大会并修改重组细节;
5)焦作万方称嘉益投资不排除进一步增持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可能性;
6)路畅科技因汇率波动下修2016年业绩,预增转预降;
7)阿里新零售的“联姻”对象或是百联集团;
8)佳讯飞鸿补充高送转预案,控股股东计划减持1400万股;
9)东宝生物2016年净利同比增长超2倍;
10)高鑫零售与若干第三方的合作谈判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目前不包括阿里巴巴和腾讯;
11)神农基因:重大事项或涉及实控人变更;12)哈空调控股股东转让控股权,7家公司有意接盘;
13)中国一汽、东风汽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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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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