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造出圆珠笔笔尖钢 有望完全替代进口”报道影响,太钢不锈昨日强势涨停,今日继续高开走强。消息称,由太钢负责起草的《笔头用易切削不锈钢丝》行业标准已经通过了全国钢标委审核认定,太钢不锈还实现了“笔头钢材料”的量产,打破了瑞士、日本等国的长期垄断,在未来两年有望完全替代进口。
博威合金(601137)2016年5月16日公告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概况中称:公司通过多年的研发试制已成功将新型合金材料应用于圆珠笔头的生产,经过国际知名客户的长期验证后实现了批量销售,打破了国内圆珠笔笔头及笔头材料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北方创业(600967 )、北方国际(000065 )、北方导航(600435 )、北方股份(600262)、北化股份(002246 )、光电股份(600184 )、长春一东(600148 )、华锦股份(000059)、凌云股份(600480 )、江南红箭(000519)、晋西车轴(600495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
长安汽车(000625)、江铃汽车(000550 )、保变电气(600550)、*ST中特(002423 )、东安动力(600178)、中国嘉陵(600877)、湖南天雁(600698)、西仪股份(002265)、利达光电(002189)。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中国船舶(600150)、中船防务(600685 )、钢构工程(600072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中国重工(601989)、中国动力(600482)。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航天信息(600271)、航天通信(600677 )、航天晨光(600501 )、航天电器(002025 )、航天科技(000901)、航天长峰(600855 )、航天发展(000547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航天电子(600879)、航天机电(600151 )、航天动力(600343 )、航天工程(603698 )、中国卫星(600118 )、四维图新(002405 )、乐凯胶片(600135 )、乐凯新材(300446 )、康拓红外(300455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中直股份(600038)、洪都航空(600316)、中航电子(600372)、贵航股份(600523)、中航资本(600705)、*ST黑豹(600760)、中航重机(600765)、中航高科(600862)、宝胜股份(600973)、飞亚达A(000026)、中航地产(000043)、深天马A(000050)、中航机电(002013)、中航三鑫(002163)、中航光电(002179)、成飞集成(002190)、天虹商场(002419)、中航电测(300114)、中航飞机(000768)。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中航动力(600893 )、中航动控(000738 )、成发科技(60039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海康威视(002415)、太极股份(002368 )、华东电脑(600850 )、杰赛科技(002544 )、四创电子(600990 )、卫士通(002268 )、国睿科技(600562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南京熊猫(600775)、深科技(000021)、长城电脑(000066)、中国软件(600536)、深桑达A(000032)、华东科技(000727)、长城信息(000748)、上海贝岭(600171)、振华科技(000733)、彩虹股份(600707)。
中国核工业集团:
中国核电(601985)、中核科技(000777 )、东方锆业(002167)。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
中国核建(6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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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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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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