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沪深主板市场低开后震荡走高,上证指数精确探3095点强势反弹收阳;
60分钟 MACD今拐头向上,使得大盘强势向上。但仍然受到20天线的压制;
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成交量,今天大盘成交量仍1415亿,较昨天多出仅22亿;
创业板在突破1860点阻力后延续强势上攻并再收中阳,成交量放至581亿,
本周大盘探底回升最终收长下影线小阳,下周大盘关注阻力是10周平均线;
创业板收长下影线周阴,由于成交量的放出,下周将攻击21天线的压力线;
消息:2016年中国GDP超74万亿,全年增速6.7% ,这或是今天市场 原因;
周一大盘支撑阻力:
1月19日消息,除了贫困县企业享受IPO绿色通道外,新疆地区企业也迎来IPO绿色通道。新疆企业IPO、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即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
1、新疆慧尔农业集团:2016年12月19日申报,已于2015年11月6日在新三板挂牌,目前准备上创业板;
2、新疆火炬燃气:2016年10月28日申报;
3、西藏卫信康医药:2016年12月2日申报;
4、西藏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2016年12月12日申报;
最新年报显示,梅花生物(600873)持有新疆慧尔农业600万股,占比10.3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公司新闻:
1)飞凯材料实控人提议年报10转25派1;
2)丰林集团2016年度拟10转10派1;
3)国海证券“债券事件”分担损失0.56亿,20日复牌;
4)乐视网澄清“把股价做到100元”报道,20日复牌;
5)天量大宗交易再现,京东方A大宗成交51.6亿元;
6)长春经开控股权受让方揭晓,万丰锦源控股集团将入主;
7)准油股份第一大股东可能变更;
8)中海油服2016年预亏117亿,油田服务行业受冲击;
9)佳士科技两大股东高溢价转让8.85%股权,公司无实控人;
10)佛山照明2016年度业绩大增19倍,卖股获利近7.3亿元;
11)**ST鲁丰股东于荣强近20亿元转让28.18%股权,实控人将成为张士平;
12)中国电子工作会议:2017年着重在混改上发力;
13)中国铁物债务重组方案出台,涉及超300亿金融债务余额。
2017红包大战打响第一枪 概念股望受追捧:据“要播”官方公众号透露,“要播”已成2017CCTV央视网络春晚移动直播为唯一的合作方,要播平台会在春晚当晚4小时的直播过程中,不间断发放总值2亿的现金红包给在线观看的观众。 目前最火的直播平台映客日活跃用户数接近1000万,如果按此数据计算,要播两亿元现金红包也可以人均领取20元,此次要播APP下载使用量估计会成为春节之最。
A股上市公司中:
升华拜克:“要播APP”是公司参股的朗源科技自主研发的直播平台,由原360高级副总裁玉红倾力打造。
苏大维格:成功研发用于AR的波导镜片。目前已掌握“头戴式三维显示光场镜片”的设计与制造技术,自主研发了“纳米波导光场镜片”的高效纳米制备设备,并针对波导光场镜片的特点,建立了“纳米波导光场镜片”设计加工能力,有效扩大了AR视场角(FOV)。
中海达:利用室内全景、三维地图资源的优势,打造城市综合体LBS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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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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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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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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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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