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 早盘建议
上周指数先抑后扬,在经过快速下跌后,指数连续反弹了4天,短期的杀跌告一段落。但从4天反弹的成交量看,不可能形成反转行情,市场人气较前期有较大的回落。盘面上:前期杀跌幅度较大的雄安概念股弹性较好,但不建议重仓参与。今天是5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我们认为5月行情是震荡为主,甚至会偏弱,不太可能形成强有力的反攻,所以不要抱有太大的希望。股市谚语:五穷六绝七翻身,所以从目前情况看,市场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才能慢慢修复。目前格局:存量博弈,震荡向下,人气还在消散,热点不热。策略上:继续维持3成以下仓位。
4月26日 早盘建议——心动不要激动
昨天指数止跌,我们认为短期指数有没有企稳还需要观察,但第一波最厉害的杀跌应该接近尾声。盘面上:航母,酿酒,家电,医药,雄安等概念股止跌反弹,但跌幅榜上仍有11只跌停板,所以部分个股还有补跌的需求,指数短期风险释放较充分,但个股风险并未完全排除。中长期我们继续认为指数还要继续震荡向下,三季度和四季度出现年内小的趋势性行情概率比较大,二季度不要抱有过多幻想。超跌后市场有机会,但操作难度应该比春季行情还要大。所以策略上:继续维持3成以内仓位,心动不要激动!
4月25日 早盘建议——跌透了吗?
昨天指数继续扩大跌幅,而且阴线的实体较上周有所放大。走势非常糟糕,虽然我们对市场一直很谨慎,认为今年上半年震荡向下为主,但调整的速率是超过我们预期的。不过好在成交量比较温和,市场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踩踏事件。快速的下跌很多人抱怨监管层,我们认为账户是自己的,跟监管没关系,总结自己是关键。盘面上除了金融板块,一带一路这种资金扎堆的概念也出现较大的跌幅,市场进入全面调整。不过短期的超跌,我们不建议现在去割肉了,等反弹再走。到底跌透了吗?我们认为长期看:指数还没完全跌透,但短期超跌随时可能迎来反弹,但也仅是反弹。所以要抓住接下来的反弹机会,逐步撤离。因为这样断臂式的下跌,没有几个月的时间是不可能修复的,所以短期不要期望反转行情。策略上:继续维持3成以内仓位!
4月24日 早盘建议
上周指数连续下跌后,周四周五下跌速度有所放缓。技术上看:日线MACD已经变绿且黄白线已经下穿到零轴线下方,下跌的趋势已经形成,而且非常弱势。我们知道春季行情的上涨持续了几个月,同样目前的下跌趋势也很难一下子改变。盘面上:次新,雄安是重灾区,主要是监管的原因;防御类品种凸显价值表现较好;盘面上:到大多数个股处于下跌通道,但也有个别个股下跌比较诡异,我们认为可能是某些机构受到持仓的其他个股影响,必须从别的股票上腾出资金空间。指数短期的快速下跌后,本周指数可能在这个位置有所停留,但不必抱有大的幻想,我们认为下跌的空间和时间都还不够充分。周末消息上:监管继续不放松,法国大选在即,美股和商品市场近期表现都不尽如意,黄金上涨。策略上:继续维持3成以内仓位,防御类品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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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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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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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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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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