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 早盘建议
上周市场在经过春节红包后,上涨受阻,尤其上周五收了中阴线。盘面上:热点轮动特别快,尤其券商股周五冲高回落,券商的表现,也反应了指数很难会有趋势性的行情。而大多数有预期的板块,在春节后也几乎都动了一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急需新的热点来带动盘面,但当下又很难出现新的热点,所以本周很难继续上攻。距离两会还有两周时间,从时间窗口上看,两会之前也很难大跌,两会之前这两周先跌后涨概率比较大,所以本周我们判断调整为主。大趋势我们观点不变:上半年很难出现趋势性行情,震荡向下为主,全年主要是杀人气的过程,调时间为主,指数调整空间有限。配置上:继续看好医药医疗板块。策略上:继续维持5成以内仓位,本周尽量不开新仓,反弹较好品种要学会收割!
2月17日 早盘建议——两会之前市场有时间没高度
昨天指数震荡收红,两个现象:一是上证的量能和价格均未能超越前一个交易日,二是大强小弱的格局未变。虽然指数在继续走强,但是引领这波反弹行情的水泥板块已经修整好几个交易日,龙头由有色板块接力,热点的整体持续性还是比较弱,所以操作难度比较大。我们认为两会之前市场:有时间没高度,热点会轮动的更快,操作难度大,而且近期涨高个股一定会提前指数调整。但继续看好医药医疗板块的全年布局机会以及短期黄金股的表现。策略上:继续维持5成以内仓位,多看少动!
2月14日 早盘建议——短期涨幅较好品种可以逐步落袋,谨慎开新仓
昨天指数再次强势收红,上证4连阳,但量能较前一交易日有所萎缩,体现了资金谨慎的情绪,而且盘面上:板块轮动较快,冲高回落较多,涨停板开板家数也非常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操作上切勿追高,尤其是近期涨的比较好的品种。我们认为短期指数到了这个位置,需要修整一下,即使后期继续向上,空间也不会太大。因为影响行情最关键的因素是利好催化加足够的空间位置。目前还没有太大利好带领足够的资金入场,市场还是存量博弈为主;而且位置也是不上不下的。板块上:继续推荐大家关注和布局医药板块。策略上:继续维持5成以内仓位,短期涨幅较好品种可以逐步落袋,谨慎开新仓。
2月13日 早盘建议——结构性的机会,同样也存在结构性的风险
上周市场整体看,还是非常强势的,给大家发了一个非常不错的“红包”。盘面上:以“水泥”为首的基建概念表现强势,市场大强小弱的格局不变。周五虽然指数强势收红,但也是喜忧参半:一是下跌的家数大于上涨的家数,市场赚钱效应并不强;二是跌幅榜上有6家跌停个股,印证我们节前说的:结构性的机会,同样也存在结构性的风险。整体看:本周借着上周的余热可能会继续向上跳跳,尤其是基建周期类品种我们认为近期上涨非常确定,周期中的铜,锌,铝类个股值得关注,但是弱势格局不变,操作难度也非常大,部分小票应该借着反弹减仓而不是加仓。策略上:继续维持5成以下仓位,涨多抛,跌多未必要捡。市场会继续维持震荡,且以少数明确的结构性机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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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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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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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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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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