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 早盘建议(精华版):
昨天指数小幅收跌,上证全天只有16个点的波动,上证量能1164亿创2638点以来的次低量。自9月12日以来波动创14年新低,最近量能也在收低,我们说过指标逐步收低,其实就是我们逐步加仓的理由,物极则反的道理大家应该都明白。隔夜欧美股市均出现不错上涨,原油焦煤等黑色系暴涨,也印证了我们昨天说的外围市场不太可能出现连续性下跌。消息上:发改委计划日增加100万吨煤炭产量,深港通未来一至两日将公布细节,索罗斯认购邮储银行,市场利空逐步被消化,利好预期又不断增强。指数上:量能的萎缩,技术上的支撑,大部分股价近期又回调合理,我们认为可以排除指数大幅下跌可能。对于四季度的行情,我们非常的期待,而且我们认为今明两天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建仓点,仓位应该提高到6成以上,持股过节。选股方向上:供给侧改革的煤炭,深港通预期的券商,业绩优质的趴在地板上的品种是重点。
9月28日 早盘建议——尾盘拉伸近30点,可以抄底吗?
昨天沪指尾盘放量拉伸近30点,全天收出一个小阳线,量能继续萎缩。通过K线上看反弹的高点并未触及周一大阴线的1/2位,所以反弹不算强,底部仍需要今明两天的确认。但尾盘的放量上拉,有护盘资金或者说是抄底资金明显的介入,所以用更准确的话说:这个位置应该是底部区域,3000点下方是可以买股票的。盘面上呈普涨格局,地产板块受上市公司卖房套现等信息影响表现较强。隔夜美股出现不错上涨,欧洲微跌,原油和黄金跌幅较大,但短期从技术上看也很难出现连续性下跌。今天是节前的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市场应该还是修复性走势为主,盘中出现急跌的时候可以考虑适当低吸。策略上:涨不慌,跌不急,静心等待为主。
9月27日 早盘建议——砸出空间,更坚定10月反弹行情
昨天上证跌幅1.76%,跌幅和9月12日相当,但成交量相比萎缩明显,说明下杀无量。跌幅榜上只有15个跌停板,并没出现恐慌性杀跌,且跌停板都是近期涨幅较高或次新股开板后的跌停,这些票我们也一直在一直播中提示风险。隔夜欧美指数再次普跌,但原油强劲反弹,没有形成双杀。我们认为A股短期大的下杀的空间昨天已经完成,今天惯性下跌是大概率事件,低点可能在出现在本周三或周四。8月份我们说过,震荡式指数上涨有两个办法,一是强有力的政策催化剂,二是向下砸出上涨的空间。所以现在的下跌更坚定我们对于10月份反弹行情的期待。策略上:不要轻易割肉,仓位高低我们认为不太重要,我们自己8成仓,昨天净值并未大幅回撤,但持股要去高留低,去伪留真。我们认为:今明两年操作方法和选股能力要重于市场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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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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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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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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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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