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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玛智控: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6951.57万元,同比下降65.72%

【天玛智控: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6951.57万元,同比下降65.72%】天玛智控公告,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52亿元,同比下降21.21%。净利润6951.57万元,同比下降65.72%。
2025-08-27 16:03:5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金所: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中金所: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及相关规定,该国债符合T2509、T2512和T2603合约的可交割国债条件,转换因子分别为0.9003、0.9024和0.9046。该国债从上市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开始,纳入T2509、T2512和T2603的可交割国债范围,可用于交割意向申报。
2025-08-27 16:03: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万凯新材: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5629.34万元,同比增长30.33%

【万凯新材: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5629.34万元,同比增长30.33%】万凯新材公告,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82.13亿元,同比下降4.87%。净利润5629.34万元,同比增长30.33%。
2025-08-27 16:03: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飞凯材料: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2.17亿元,同比增长80.45%

【飞凯材料: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2.17亿元,同比增长80.45%】飞凯材料公告,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4.62亿元,同比增长3.80%。净利润2.17亿元,同比增长80.45%。公司拟以未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2025-08-27 16:03: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金风科技在山西忻州成立风电设备公司

【金风科技在山西忻州成立风电设备公司】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忻州市金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玉芳,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等。股权全景穿透图显示,该公司由金风科技(002202)旗下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2025-08-27 16:03: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金所:增加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中金所:增加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及相关规定,该国债符合TL2509、TL2512和TL2603合约的可交割国债条件,转换因子分别为0.8329、0.8338和0.8347。该国债从上市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开始,纳入TL2509、TL2512和TL2603的可交割国债范围,可用于交割意向申报。
2025-08-27 16:03: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徐波: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 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增长率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徐波: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 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增长率】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对此,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徐波撰文表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具有“头雁”效应的战略性技术。整体来看,我国人工智能综合实力已实现整体性、系统性跃升,形成覆盖基础层、框架层、模型层、应用层的完整人工智能产业体系。2024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增长率。
2025-08-27 16:03: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香港证监会:前7个月港股IPO募资额达1280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前7个月港股IPO募资额达1280亿港元】8月2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季度报告》。据悉,今年前7个月,香港首次公开招股数量有51宗,募资金额增至1280亿港元。截至7月底,有超过220宗首次公开招股申请正在审批中。香港证券市场表现活跃,前7个月市场的日均成交额达到2437亿港元,同比增长85%。
2025-08-27 16:02: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长华集团: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3335.84万元,同比下降46.14%

【长华集团: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3335.84万元,同比下降46.14%】长华集团公告,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9.5亿元,同比下降17.77%。净利润3335.84万元,同比下降46.14%。本报告期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08-27 16:02: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海澜之家: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15.8亿元,同比下降3.42%

【海澜之家: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15.8亿元,同比下降3.42%】海澜之家公告,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15.66亿元,同比增长1.73%。净利润15.8亿元,同比下降3.42%。
2025-08-27 16:02:5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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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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