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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外交部:欧盟外交事务高级代表认为,外交谈判是解决各方关切的唯一途径,强调应为外交提供更多机会。

伊朗外交部:欧盟外交事务高级代表认为,外交谈判是解决各方关切的唯一途径,强调应为外交提供更多机会。
2025-09-05 15:42: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贵州省黔南州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长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贵州省黔南州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长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5日通报,贵州省黔南州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长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09-05 15:41: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伊朗外交部:周四晚间在多哈会见了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卡拉斯。双方讨论了伊朗核问题的最新进展,特

伊朗外交部:周四晚间在多哈会见了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卡拉斯。双方讨论了伊朗核问题的最新进展,特别是欧洲三国为恢复已被废除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采取的不负责任和不合理的举措,以及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互动机制。
2025-09-05 15:41: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拟提请三审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拟提请三审】今天(9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言人介绍,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三次审议。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充实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相关规定。二是着眼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增加“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的规定。三是整合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2025-09-05 15:40: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人气

克里姆林宫:目前还没有关于美国要求与普京会谈的消息。

克里姆林宫:目前还没有关于美国要求与普京会谈的消息。
2025-09-05 15:40: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东方材料:股东朱君斐解除质押2.36%公司股份

【东方材料:股东朱君斐解除质押2.36%公司股份】东方材料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朱君斐女士将其持有的474.91万股股票解除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6.7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6%。此次解除质押后,朱君斐女士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为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
2025-09-05 15:39: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大商所设立焦煤指定交割仓库

【大商所设立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大商所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海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焦煤指定厂库。上述事项自即日起生效。
2025-09-05 15:38: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鸣志电器:公司在人形机器人领域已向国内外百余家头部企业整机厂送样

【鸣志电器:公司在人形机器人领域已向国内外百余家头部企业整机厂送样】鸣志电器在业绩说明会上表示,在人形机器人运动控制核心零件赛道,鸣志已构建“电机+驱动+传动+闭环”的全栈式产品平台:无框电机、空心杯/微型伺服、编码器、微型减速机/丝杠及一体化关节模组,实现了从灵巧手到上肢关节的批量供货能力。目前公司已向国内外百余家头部企业整机厂送样,收获持续扩大的批量订单。公司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的核心优势体现为四点:一、产品谱系非常完整;二、各类产品的规模化交付能力;三、与全球TOP级客户深度合作开发,产能快速爬坡中;四、全球化产能配置,产品交付能力优异。
2025-09-05 15:37:5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大商所设立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大商所设立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大商所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焦炭指定厂库。上述事项自即日起生效。
2025-09-05 15:37:3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康辰药业:控股股东刘建华拟减持不超3%公司股份

【康辰药业:控股股东刘建华拟减持不超3%公司股份】康辰药业9月5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刘建华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78.07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59.36万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18.71万股。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025-09-05 15:37: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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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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