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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韩国贸易特别工作组将与私营部门协调应对美国贸易事宜。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韩国贸易特别工作组将与私营部门协调应对美国贸易事宜。
2025-06-16 14:04: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京东方等在四川雅江成立能源发展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

【京东方等在四川雅江成立能源发展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雅江京东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郝培林,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含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京东方旗下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甘孜州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80%、20%。
2025-06-16 14:03: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韩国成立美国关税和非关税谈判特别工作组。

韩国成立美国关税和非关税谈判特别工作组。
2025-06-16 14:02: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文 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文 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其中提出,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2025-06-16 14:02: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韩国成立应对美国关税及非关税谈判特别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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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4:02: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消息人士:印度航空公司从香港飞往德里的波音787-8梦想飞机被迫返航,飞行员怀疑在空中出现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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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4:02: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沪深京三市成交额超1万亿元 较上日此时缩量2012亿元

【沪深京三市成交额超1万亿元 较上日此时缩量2012亿元】沪深京三市成交额超1万亿元,较上日此时缩量2012亿元,预计全天成交金额约1.2万亿元。截至目前,沪市成交额3848亿元,深市成交额5933亿元,北证50成交额221亿元。
2025-06-16 14:01: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以色列多地遭袭 以防长称德黑兰居民“将很快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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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4:01: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百亿量化衍复投资部分产品封盘

【百亿量化衍复投资部分产品封盘】近期多家百亿私募发布封盘计划。百亿量化私募衍复投资今日公告称,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综合考量,公司计划7月1日起关闭所有中证500、中证1000、万得小市值概念指数增强产品的新客户申购,已持有投资者追加不受影响。5月底,另一百亿主观私募睿郡资产宣布旗下董承非所管产品封盘。
2025-06-16 14:01: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野村:将石药集团(1093.HK)的目标价从8.02港元上调至10.22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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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4:01: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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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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