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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尼泊尔第二批援助物资启运

【中国对尼泊尔第二批援助物资启运】9月1日下午,中国向尼泊尔提供的第二批应对泥石流灾害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物资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启运。据了解,该批物资主要包括净水、照明、基因检测等设备及无人机,计划于当地时间1日傍晚运抵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日前中国和尼泊尔边境吉隆-热索瓦口岸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失联和财产损失。中方在紧急开展抢险自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尼方伸出援手,支持尼方应急救灾。
2026-09-01 17:15:13 互动详情

燕麦科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4.37万股,支付人民币199.94万元

【燕麦科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4.37万股,支付人民币199.94万元】燕麦科技公告,公司此前拟以1000万元~2000万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70元/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6年9月1日,公司首次回购4.37万股,占总股本的0.03%,成交价格区间为45.42元/股~46.07元/股,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6-09-01 17:14:32 互动详情

华凯易佰: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触及1%

【华凯易佰: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触及1%】华凯易佰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于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8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本次减持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76.5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8.71%降至7.86%,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本次减持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026-09-01 17:14:11 互动详情

北汽蓝谷:2026年8月销量17573辆,同比增长29.88%

【北汽蓝谷:2026年8月销量17573辆,同比增长29.88%】北汽蓝谷公告,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月产量15782辆,同比增长49.07%;销量17573辆,同比增长29.88%。本年累计产量13.18万辆,同比增长47.48%;累计销量13.93万辆,同比增长53.14%。
2026-09-01 17:14:11 互动详情

立讯精密:累计回购股份耗资约10.00亿元

【立讯精密:累计回购股份耗资约10.00亿元】立讯精密公告称,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A股股份1766.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占A股总股本的0.24%;最高成交价65.00元/股,最低成交价50.14元/股,成交总金额约10.00亿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调整后的86.66元/股上限,符合相关规定及回购方案要求。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
2026-09-01 17:13:50 互动详情

珀莱雅:截至8月末累计回购股份202.45万股

【珀莱雅:截至8月末累计回购股份202.45万股】珀莱雅公告称,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024,4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回购成交最高价为73.00元/股,最低价为57.24元/股,累计支付资金总额1.29亿元(不含交易费用)。2026年8月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8,000万元至15,000万元,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2月29日。
2026-09-01 17:13:30 互动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现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0年公布,2015、2018年两次修订后施行至今,在化解税务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7月1日起也开始施行。为做好《规则》与上位法的衔接,落实国务院关于按照新规定新要求及时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的要求,应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自2024年即着手修订《规则》,目前形成《征求意见稿》。总体考虑上,《征求意见稿》全面体现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细化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性规定,为纳税人缴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税务复议机构办理案件提供具体指引。篇章结构上,《征求意见稿》与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保持一致,将原12章调整为10章,即总则、机构和人员、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解与调解、指导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款内容上,《征求意见稿》对《规则》承继了26条、修改了74条、新增了32条,共132条。《征求意见稿》厘清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边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优化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与审理程序,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强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保障。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9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税务部门将认真梳理研究各方提出的可行性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2026-09-01 17:13:09 互动详情

德国内政部:德国外交部长与内政部长将于周二就莱比锡机场未遂无人机袭击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德国内政部:德国外交部长与内政部长将于周二就莱比锡机场未遂无人机袭击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2026-09-01 17:12:29 互动详情

东北制药:董事郭建民拟减持不超过0.0560%股份

【东北制药:董事郭建民拟减持不超过0.0560%股份】东北制药公告,持有公司股份319.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2239%的董事郭建民,计划自2026年9月2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79.88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0560%。
2026-09-01 17:11:28 互动详情

伊朗股指上涨3.6万点

【伊朗股指上涨3.6万点 】今日伊朗股指上涨36,011点,收于600万零583点。
2026-09-01 17:11:07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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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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