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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HY3003片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

【翰宇药业:HY3003片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翰宇药业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HY3003片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号共4个。HY3003片是公司布局的GLP-1R/GIPR/GCGR三重受体激动剂口服制剂,拟用于减重、2型糖尿病、代谢相关脂肪性肝炎等适应症,规格为10mg、20mg、40mg、60mg,注册分类为化学药品1类。本次获得临床试验受理标志着该品种正式进入临床开发阶段,后续尚需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并经审评审批后方可上市。
2026-11-05 16:12:51 互动详情

崇达技术:控股子公司普诺威撤回北交所上市申请材料

【崇达技术:控股子公司普诺威撤回北交所上市申请材料】崇达技术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及申报安排的综合考虑,决定撤回向北交所报送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2026年11月4日已完成撤回,后续将申请股票复牌。本次撤回系申报安排阶段性调整,不构成上市计划终止,普诺威将在相关有效期内择机另行报送申报材料,另行申报的时间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普诺威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6-11-05 16:12:50 互动详情

涉“论文工厂”,国家卫健委通报第六批调查处理结果

【涉“论文工厂”,国家卫健委通报第六批调查处理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科研失信始终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涉“论文工厂”严重学术造假行为。近期,按照统一部署,我委指导各地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有关部门转来的涉“论文工厂”问题线索进行了集中查处。现将第六批查处情况公开通报如下:
2026-11-05 16:12:10 互动详情

中兴通讯:拟发行10亿元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

【中兴通讯:拟发行10亿元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中兴通讯公告称,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6年第一期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金额10亿元,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发行人有权在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周期末行使续期选择权,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劣于普通债务。中诚信国际评定该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sti。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338.95亿元,净利润55.65亿元。
2026-11-05 16:11:49 互动详情

阿斯利康股价上涨1.1%;据报道,该公司对Rhythm提出了100亿美元的收购要约。

阿斯利康股价上涨1.1%;据报道,该公司对Rhythm提出了100亿美元的收购要约。
2026-11-05 16:11:49 互动详情

久量股份:下调子公司股权挂牌价10% 启动第二轮挂牌

【久量股份:下调子公司股权挂牌价10% 启动第二轮挂牌】久量股份公告称,公司此前以4.56亿元底价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广州久量小家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截至2026年11月4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经审议,公司将转让底价调整为4.10亿元,较首次挂牌价下调10%,不低于评估价值的90%,于2026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启动第二轮公开挂牌,本次仅调整挂牌底价,其余转让条件不变。本次交易受让方、最终交易价格及时间尚未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2026-11-05 16:11:28 互动详情

光启技术:控股股东西藏映邦补充质押35万股

【光启技术:控股股东西藏映邦补充质押35万股】光启技术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映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日办理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合计质押3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0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2%,质权人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用途为补充质押。截至公告披露日,西藏映邦持有公司股份4.96亿股,持股比例23.01%;累计质押股份7807.5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5.7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62%。
2026-11-05 16:11:28 互动详情

三维通信:取得不超过5400万元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

【三维通信:取得不超过5400万元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三维通信11月5日公告,公司近日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出具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贷款额度不超过54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专项用于回购公司股票。此前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4000万元至6000万元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026-11-05 16:11:28 互动详情

朗盛股价扩大涨幅,现涨14%,领涨德国中型股指数。

朗盛股价扩大涨幅,现涨14%,领涨德国中型股指数。
2026-11-05 16:11:28 互动详情

乌克兰铁路公司表示,10月份乌克兰粮食出口运输量环比增长26%,达到108万公吨。

乌克兰铁路公司表示,10月份乌克兰粮食出口运输量环比增长26%,达到108万公吨。
2026-11-05 16:10:27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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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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