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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拟不少于2000万元增持公司股份

【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拟不少于2000万元增持公司股份】浙商银行(601916.SH)公告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部门、分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A股股份,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未来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的信心。增持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A股,不设价格区间,实施期限为自2025年4月9日起6个月内。资金来源为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2025-04-08 17:51:0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摩根大通将杜邦公司目标价从101美元下调至76美元。

摩根大通将杜邦公司目标价从101美元下调至76美元。
2025-04-08 17:51:0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振江股份:公司对美业务占比低 加征关税影响有限

【振江股份:公司对美业务占比低 加征关税影响有限】振江股份(603507.SH)公告称,公司主要从事风电、光伏设备核心零部件制造及装配业务,对美国市场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2024年对美国出口的产品收入占比约为3.9%。此次加征关税对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影响有限,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客户群体相对稳定,且已在美国当地建成光伏支架工厂。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其他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持续推进供应链的多元化和本地化建设,并加大研发投入以增强产品竞争力。
2025-04-08 17:49: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杰瑞股份:控股股东拟增持5000万元-7000万元

【杰瑞股份:控股股东拟增持5000万元-7000万元】 杰瑞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孙伟杰先生、王坤晓先生、刘贞峰先生(三人为一致行动人)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7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情况,依法依规择机实施。
2025-04-08 17:49: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透景生命:拟以2000万元至4000万元回购股份

【透景生命:拟以2000万元至4000万元回购股份】透景生命公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在三年期限届满前予以注销。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超过4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6元/股。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25万股至250万股,占公司当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77%至1.53%。
2025-04-08 17:48: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新坐标:董事长提议以2500万元-5000万元回购股份

【新坐标:董事长提议以2500万元-5000万元回购股份】 新坐标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纳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25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2025-04-08 17:47: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新加坡交易所:3月证券日均价值同比增长25%,达到约15亿新加坡元。

新加坡交易所:3月证券日均价值同比增长25%,达到约15亿新加坡元。
2025-04-08 17:47: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市场消息:鸿海周三在日本就电动汽车业务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场消息:鸿海周三在日本就电动汽车业务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5-04-08 17:47: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攻坚大豆病虫害防控 中国农科院集合发力

【攻坚大豆病虫害防控 中国农科院集合发力】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成立大豆病虫害防控协作组,整合研究所大豆病虫害防控科技创新力量,实施跨创新团队、跨创新任务协同联动机制,集合发力,以“有组织科研”系统推动大豆病虫害防控科技创新。
2025-04-08 17:47:1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国开行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1850亿元支持经济大省

【国开行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1850亿元支持经济大省】记者4月8日从国家开发银行获悉,今年一季度,国开行向经济总量排在前十位的经济大省新增人民币贷款1850亿元,同比多增505亿元,着力以优质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
2025-04-08 17:45: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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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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