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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2025年前三季度拟派发现金红利2.73亿元

【首创证券:2025年前三季度拟派发现金红利2.73亿元】首创证券公告称,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通过审议。本次以总股本27.33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亿元(含税),占2025年1-9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01%。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8日,除权(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为12月19日。不同类型股东扣税政策有别,部分股东自行发放红利。
2025-12-10 17:06: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海正药业:广州医药受让省医药公司100%股权

【海正药业:广州医药受让省医药公司100%股权】海正药业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转让给广州医药,成交价格为5亿元。广州医药已缴纳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600万元整。
2025-12-10 17:06: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据香港交易所披露,摩根大通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的多头持仓比例于2025年12月

据香港交易所披露,摩根大通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的多头持仓比例于2025年12月5日从8.28%降至7.99%。
2025-12-10 17:05: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据香港交易所披露,摩根大通对舜宇光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多头持仓比例于2025年12月5日从4.9

据香港交易所披露,摩根大通对舜宇光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多头持仓比例于2025年12月5日从4.95%增至5.11%。
2025-12-10 17:05: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四维图新:对外投资及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完成

【四维图新:对外投资及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完成】四维图新公告,公司已完成以2.5亿元人民币认购PhiGent Robotics Limited发行的1.38亿股C+类优先股,并通过转让所持四维图新智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鉴智开曼发行的10.92亿股普通股。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鉴智开曼39.14%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此外,公司已向北京鉴智提供2.5亿元人民币借款,并获得鉴智开曼签发的购股权证。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成,相关协议已签署,购股权证已签发,财务资助已提供,交割已完成。
2025-12-10 17:03: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泡泡玛特:LVMH大中华区集团总裁吴越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泡泡玛特:LVMH大中华区集团总裁吴越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泡泡玛特在港交所公告,何愚因其他工作安排已辞任非执行董事,吴越已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25年12月10日起生效。
2025-12-10 17:03: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游戏驿站盘前下跌6.3%。

游戏驿站盘前下跌6.3%。
2025-12-10 17:03: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联美控股:全资子公司1.04亿元参与投资私募基金

【联美控股:全资子公司1.04亿元参与投资私募基金】联美控股公告称,2025年12月8日,其全资子公司拉萨联虹与中城基金签署合同,投资中城联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计划募集1.04亿元均由拉萨联虹提供。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尚未成立的拉萨中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存续期10年,管理费100万元/年。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审议。不过,投资面临回收期长、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后续需通过协会备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025-12-10 17:02:5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联发科11月销售额469.0亿元台。

联发科11月销售额469.0亿元台。
2025-12-10 17:02: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一审宣判

【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一审宣判】2025年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对被告人孙玉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孙玉宁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孙玉宁利用担任长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满洲里海关党组书记、关长,郑州海关党组书记、关长,大连海关党组(委)副书记、关长,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副署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2025-12-10 17:01: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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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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