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深交所坚决落实退市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中弘股份成为首家因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深交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前,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申辩权利。11月6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中弘股份终止上市听证会,充分听取公司现场陈述及申辩意见,获取更全面审核信息,同时向当事人明确揭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规则条款,确保退市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市场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日,上市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标准客观、事实清晰、依据明确,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相关规则,中弘股份股票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将变更为“中弘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45个交易日内,进入股转系统进行挂牌转让。深交所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安排,公司联系方式和了解公司信息的途径,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自中弘股份相关风险爆发以来,深交所依法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严格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持退市制度市场化、常态化、法制化,通过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市场化方式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联合相关部门支持上市公司纾解发展中的困难,助力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权,增强市场活力与信心。
2018-11-09来源:中证报
近日,被告人阙某就投服中心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7年8月,证监会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顾问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该案违法行为人“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是证监会首例因单一信息披露操纵行为作出市场操纵定性及处罚的案件,也被列为“2017年度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8月2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杨某诉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某操纵市场损害赔偿案由成都中院立案受理。这是投服中心首次针对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支持诉讼,也是我国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诉讼。
但该案进展步履维艰,被告方极尽手段拖延诉讼时间,连法律文书的送达都极尽周折。成都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方询问才得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本已通知当事人双方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开庭前一日收到被告方邮寄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本案原告杨某的起诉金额只有20多万元,不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被告方阙某的居住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案原告代理人在第一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请求驳回被告申请。11月1日成都中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申请。
投服中心介绍,自2016年7月启动支持诉讼业务以来,投服中心先后在上海、广州、南京、大连、成都、杭州、沈阳等地提起11起证券领域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另有1起股东诉讼,开辟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新模式。本案是继2018年1月投服中心与证监会上海专员办签署合作备忘录后的深度合作,通过创新“稽查+处罚+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协同维权途径。今后,投服中心将坚定地把支持诉讼案件类型拓展至更多领域,继续探索优化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模式,积极推进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试点进程,开发损失计算工具,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服中心也将继续加强与证监会系统稽查、处罚及巡回审理机构的合作,凝聚各方投保合力,扩宽投资者保护的新途径。
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发展壮大。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2014年6月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近期,结合市场情况,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我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和顺应市场主体诉求,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以市场化的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决策部署,证监会组织交易所债券市场启动了信用保护工具试点,探索通过信用增进工具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近日,首批已推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非上市民营企业,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民营企业。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指导沪深交易所尽快完善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制度,支持和鼓励更多合格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2018年10月26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共同见证下,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与日本金融厅长官远藤俊英在北京签署了《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关于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时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双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将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积极支持并稳步推进两国资本市场全面多层次互利务实合作。两国相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近日也签署了加强双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继2017年底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中泰资管的首只公募基金产品将于11月发行。至此,中泰资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券商获批公募基金牌照的数量较以往有所增加,形式上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主。业内人士认为,券商作为公募基金的后来者,受制于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优势,公募业务虽然发展缓慢,但也不失为券商未来转型的重要方向。
多家券商“染指”公募基金业务
在今年6月,湘财证券发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子公司——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2月,华融证券发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上述基金公司均由券商100%全资控股。
业内人士透露,券商出资设立基金公司有助于实现风险隔离,摆脱券商的行业监管束缚。
记者梳理发现,券商申请公募牌照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由券商申请公募基金资格,以华融证券、国都证券等为代表;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由子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牌照,以上海东方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资管等为代表;三是出资设立公募基金公司,今年以来以湘财基金、华融基金等为代表。
除去上述3家券商以出资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的形式在今年获得公募牌照外,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2018年以前,直接由券商或者券商资管子公司的形式获取公募基金牌照的券商还有长江证券资管、中泰证券资管、渤海汇金证券资管、财通证券资管、上海东方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资管、浙商证券资管、山西证券、华融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兴证券和国都证券等。
证监会官方数据显示,截至10月19日,申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待审批的有42家,其中包括东兴证券和联储证券两家券商正在申请设立公募基金公司。此外,华林证券则在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业务转型新方向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其中,仅9月以来就有4家新的公募基金公司获批。今年以来总获批数量为近5年以来之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国内共有公募基金公司141家,按照股东的机构背景可分为券商系、信托系、保险系、银行系、私募系和个人系等模式,其中券商系有65家,占比最多。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券商青睐公募牌照,是资管新规之下的自然选择。公募业务不仅会拓展券商资管的产品线,拓宽券商资管客户群,在服务高净值客户的同时践行普惠金融理念,还能为券商的财富管理转型提供重要支持。
有券商分析人士指出,从海外券商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创新券商的嘉信理财,还是传统老牌券商瑞银集团,都非常重视财富管理业务。包括国内的传统券商,比如华泰证券、中金证券等都在加大对财富管理业务的投入。对于那些在产业发展逻辑和趋势上将财富管理作为最终业务形态的券商而言,公募牌照的获得有望加快其财富管理业务的战略演进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与整体市场水平相比,券商资管的公募业务成长略显缓慢。有券商资管人士介绍,券商资管的业务链条繁复,此前多专注私募业务,兼有定向、专项、集合以及公募基金等多样化金融产品,公募业务成为一些券商资管的“软肋”,但是其未来转型方向。
2018-10-26来源:中证报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占企业并购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上升,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平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公司质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特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企业诉求,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服务举措。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市场化并购,提高审核效率。今年1-9月份,全市场发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近3000单,同比增长69.5%,已超去年全年总数,交易金额近1.8万亿元,同比增长46.3%,接近去年全年水平。这其中,仅117单需我会审核,行政许可比例由去年的不足10%进一步下降至4%,市场活跃度大大攀升。从我会审核的情况看,近期万华化学等快速过会,外运发展、深赤湾等多家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国庆假期后,我会针对小额并购交易,推出快速审核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为企业开展市场化并购争取时间。适用该通道的第一单拓尔思已在受理后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审核效率大幅提高。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基础性制度,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对于募集配套资金,放松管制,允许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以满足企业后续产能整合、优化资本结构等切实诉求;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抗风险和后续发展,通过认购配套融资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我会明确予以支持。对于并购非金融类资产少数股权的,取消财务指标限制,服务企业去产能、调结构的发展需求。对于处于交易核心的发行价格问题,注重发挥股东大会定规则、董事会快执行的公司治理作用,特别强调调价机制设计合理性、董事会履责及时性,在市场化定价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对于交易对方涉及200人公司的,明确经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后可以依法参与并购重组活动。
此外,我会积极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提升A股上市公司质量。自去年11月以来,已有7家中概股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回归渠道进一步畅通。对于此类并购,我会采取同境内企业并购同类标准,一视同仁,不设任何额外门槛。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企业诉求,深化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持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强调中介机构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018-10-19 来源:证监会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者眼中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主题,通过调查的方式来采集投资者的观点和意见。调查结果显示,32%的投资者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49%的投资者表示一般满意,部分投资者认为分红水平与分布结构仍有待优化。
其实,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为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曾经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也有参与分红。
可以说,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已经出现了较大的改观。特别是从上市公司的客观历史数据表现和投资者主观满意度调查情况来看,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情况在近十年来逐步改善并保持稳定向好的态势。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上市公司分红金额合计约10705.7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88%,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与此同时,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数据显示,根据2017年年度报告,27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现金分红事项,分红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约80%。
我们看到,近年来,证监会在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下,积极倡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引导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投资者回报,强化股东回报机制,对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持续强化监管,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现金分红水平。
另一方面,交易所也在行动。如今年年初,上交所组织5家上市公司参与现金分红说明会。会上,上交所明确指出,对于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的公司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向投资者发放必要的现金红利。存在恶意不分红的,将提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并在上市公司自主实施现金分红过程中借助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来保障中小投资者收益权的实现。
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理念和机制对于公司价值认可、质量提升以及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现金分红也是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重要方式,是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的重要途径。而投资者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经济发展和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和回报,也是一种合理的诉求。
2018-10-12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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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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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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