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关注次新股?
周日的节目再次强调了次新股,可立克在说说上提过后,又涨了三成,第一创业今天又创了新高。这种次新股的暴利机会,每年都有几次,一定要做好功课!
次新股无历史套牢盘,筹码易收集。从2014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新股发行申购时,约90%的筹码落在了普通投资者手中。普通投资者对新股的质地、特点等认识不够,在市场行情不好或主力洗盘时,很容易交出手中优质的次新股筹码。
次新股因大股东大小非锁定,实际流通市值较小,主力易于拉升。以高澜股份(300499)为例,实际控制人李琦等3人、大股东荣信股份均承诺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该股总股本只有6667万股,扣除大股东锁定的股份,实际流通股本只有1667万股,现实际流通市值只有9亿元,主力若想炒作该股,比较容易控盘。
当一波行情来临时,次新股往往充当龙头。股灾2.0后,易尚展示(002751)股价从30元涨至170元;信息发展(300469)股价从40元涨至167元;神思电子(300479)股价从37元涨到132元;万孚生物(300482)股价从60元涨至154元。股灾3.0后,浙江金科(300459)股价从1月28日的低点算起涨幅近100%;信息发展(300469)股价从3月1日的低点算起涨幅约75%;高伟达(300465)的表现也可圈可点,当很多投资者还热衷于“两会”后国家队撤出股市将大跌时,其股价已从3月4日的低点涨幅近70%。
次新股容易充当主力博弈的工具。全通教育(300359)2014年3月到2015年5月1年多的时间,股价涨幅近20倍;安硕信息(300380)从2014年7月到2015年5月不到1年的时间,股价涨幅近11倍。这时的次新股已经充当了主力博弈的工具,是主力树的一个标杆、一面旗帜,主力通过拉高龙头股股价后产生的比价效应,炒作其他相关个股。
次新股的入门,就从牛金大学的次新股课程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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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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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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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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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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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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