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做盘训练收盘】今天分时完全按照模型走出来,上午先跌破第一个脚,是阴线报收,收盘是小阴线,正确。盘中分时讲到围绕第一个脚成底,会反弹到缺口,下午两点前后围绕第一个脚3202点成底后反弹缺口,短暂阳线后,依然收盘前下跌阴线收盘。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客观规律的,要按照客观规律去办事。比如私募学员加入后第一月要让学员安心学习,所以我的规定是第一个月不能提问不能操作,踏下心来按照加密栏目中给出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学习。这是学习的客观规律,没有一个不会游泳的人第一天学习就下水游,那是要淹死的。但是也有一些骗子看到私募训练的商机去骗人,说加入马上操作赚钱,甚至还有一些搅局的说刚加入就亏损等等。凡是如此宣传的不论盈亏都是不符合学习的客观规律,都是骗人的。所以私募训练严格要求新学员第一个月不操作,这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大盘也是要按照客观规律走的,长多了就要歇一歇,只要不跌破日线关键区域,就继续持有。私募案例河北宣工继续持有,新案例下午卖出信号。长期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短期肯定会有影响,但是长期上看是正确的。股市也要社会也罢,首先要知道客观规律是什么。请看收盘文章《大盘调整宣工下跌但守住一线不会错》。
【私募做盘训练收盘】今天大盘分时形成有头有脚的均势模型,该模型形成之后,直播室有朋友说均势模型形成,今天小K线报收,不用看盘了。这就是操盘常识形成了,结果大盘下跌3点,小阴线报收。不预而测,正确。这是股市常识。但是在精细的操作,就是分时跌破了第一个脚,卖出分时仓位,继续持有日线和中期仓位。而私募新案例出现买入信号,在盘中解盘时候午盘提示下午突破13.27元买入。整个一天的操作,没有一个是分析预测来的,都是按照咱们昨天与今天早盘给出的操作规划一步步实施的。锻炼交易能力,就是如此每天看盘操作而来,日积月累间形成了交易能力。一会请看今天的收盘文章《大盘喘口气案例出买点》。
【私募做盘训练盘口】大盘向下跌破第一个脚3199点,分时卖出信号出现。卖出分时仓位,买入是3164点,本次分时操作盈利35点。午盘提示私募新案例即将出现买入信号,价格是突破13.27元,这都是教授的私募固定操作模型明确给出的价格,学员都知道是如何来的。大盘卖出信号,但是案例却逆势而上出现买入信号,随后大盘下跌,个股拉升现在开始攻击涨停。这就是私募做盘训练的实力。直播室中很多人再猜是什么,还有一位出主意,每个都买100股实验一下。我把他踢出去了。难道大家宁可花自己的钱去实验,去亏损。也不参加私募做盘训练吗?这都是什么思维。
【私募做盘训练午盘】今天早盘先形成了第一个头3214点,接着形成了第一个脚3199点,这是均势模型,下午大盘将在头脚之间震荡后,选择方向,向上突破按照分时模型收阳,向下跌破按照分时模型收阴线。但是不论阴阳都是小K线收盘是大概率。而操作上下午跌破第一个脚3199点,是分时卖出信号,卖出本次分时3164点买入的仓位,本次分时操作有盈利35点左右的空间。私募案例河北宣工高位震荡,如果跌破日线关键区域盈利卖出,另一个案例在买入信号附近震荡,突破13.27元是固定操作模型的买入信号。否则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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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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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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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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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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