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做盘训练盘口】昨天两点盘口解盘讲到分时状态会出现突然暴涨,但是这只是傻子怂货被打疼了喊一声罢了,不是强势的反击。随后大盘分时马上就产生了暴涨,今天并没有延续昨天的走势高开高走攻击上限,而是高开低走形成了第一个脚2987点,把多方比喻为怂货傻子,把昨天的突破暴涨比喻为傻子被打后的喊疼是非常贴切的。今天分时不能突破上限3028点,即使上涨也依然是卖出性质的上涨,没有任何意义。这一策略从大盘跳空下跌形成日线卖出信号和中期卖出信号依然就没有改变过。而趋势也是随着反弹不断下跌的。这种规律在形成日线买入信号之前不会改变。
大家好,今天小幅高开2.53点,缺口2998-3000点,成交10亿元。均势开盘。有股民朋友询问日线买点怎么找,大家可能是不了解模型操作的意义,如果说大家学习的那些无用的分析预测技术是天南海北的跟着趋势找买卖点的话,那么五域论湛的模型操作的买卖点不论在任何时候都是固定的,也就是以我为主,形成买卖点标准,只有趋势符合了这个标准,才操作。所以是让趋势跟着模型走,这叫做趋势的制造者。比如日线买入信号不论到什么时候都是突破日线关键区域,围绕日线关键区域成底,才是买入信号,今天日线关键区域是3019-3026点,因此要围绕它日线成底。不必去预测分析。
【私募做盘训练收盘】今天分时均势模型,下午尾盘前突破第一个头小阳线报收。但是盘前我讲到了只有阳线覆盖昨天阴线,最差是上涨30点左右,也就是昨天阴线的一半以上,才是多方有实力,否则只能是挨打之后大喊一声疼死我了,不敢还手罢了。今天的小阳就是如此。离着十一还有三个交易日,加上今天我是这么安排的收盘文章,今天是《底部的规律》,从明天开始是《两个中期支撑位置》、《跌破一点就玩完》、《认清吸筹行情获获得筹码就是胜利》。这四篇文章是对2016年剩下三个月的操作规划,而十一期间私募做盘训练中的《仓位培训》与2017年操作规划连在一起,通过不同的仓位管理,讲解不同模式的强势与潜力个股操作方法,在十一前加入私募训练为年底与明年操作今年上半年金贵银业下半年四川双马这样的潜力股和强势股布局。运筹帷幄之中,才能决胜千里之外。
【私募做盘训练午盘】早晨我写了一篇收盘文章,写的是昨天电台主持人说给一个人激励需要切实可行的目标,但是如果这个目标太遥远不但没有激励作用,反倒起了我努力也没用的反作用。这个话题是从房价谈起的,说现在房价离谱,让年轻人无法去奋斗,奋斗一辈子也买不起一套房子。好像这种声音让中央听到了,今天搜狐网就登了《人民日报》的文章《失去奋斗,房产再多也无家可归》,看了之后我觉得这种回应就好像股市不理股民的热切期盼上涨一样,证监会不但不理会,还来个扶贫。这不是站在百姓的立场上解决问题,变成趾高气扬的刷存在感斗气了。所以房价还要涨,股市还要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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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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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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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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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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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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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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