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做盘训练盘口】十点半:今天低开高走9点48分形成第一个头3276点,在10点11分向上突破,按照分时模型突破第一个头今天将以阳线报收,但是突破第一个头按照下一盘棋来讲,这是多方优势不是胜势,所以 空方还是有换手余地的,只要围绕第一个头3276点再次成底,就能够将分时打压到缺口之中,还有跌破第一个脚形成收阴线定数的逆转机会,所以多方要将优势扩大为胜势,第一不能3276点成顶,而是应该成底,第二个要向上攻击上限3292点,成底向上突破,甚至形成流畅上限底部形成买入信号,当分时形成大中阳线收盘定数的时候,才是今天多方的胜势,如此日线仓位今天就很难出现卖出信号,就可以安稳休息不用看盘了。
大家好,今天低开7点,缺口3255-3262点,成交36亿元,小幅增加,但是依然没有达到60亿元开盘的强势标准,所以今天是弱势开盘。注意一个规律自6月份以来凡是反弹的周期中周四都是上涨甚至是长阳上涨,而凡是下跌周期中周四都是下跌甚至暴跌的,所以今天还是不能长阳延续反弹,则日线仓位在昨天分时仓位出局的前提下,就要注意风险,跌破日线关键区域3210点,就要出局了。当然 不破也是继续持有日线仓位。勘误:上限是3292点。
【私募做盘训练收盘】今天大盘在弱势反弹的最后一天第三天出现了跌破第一个脚3265点的卖出信号,卖出上周3174点买入的分时仓位,本次操作盈利90点。而个股和大盘的节奏是不同的,我的解盘也是将大盘当做一个个股来操作的。私募案例交通板块的个股周一买入后昨天涨停,今天逆势大盘继续上涨,盈利已经超过10%,达到20%的时候向大家公布。大盘的日线仓位继续持有,等待跌破日线关键区域的时候卖出,而未跌破日线关键区域,分时再次突破上限围绕上限或者下限形成流畅底部,将再次买入分时仓位。这就是专业的操作手法。
【私募做盘训练盘口】两点:大盘分时依然是处于弱势状态之中,日线 也是反弹第三天,一切的走势都是必然,又是定数。只是现在 还没有出现 卖出信号,一旦跌破第一个脚3265点那么上周买入的分时仓位就是盈利卖出的信号,要执行该操作,而不是去分析后市是上涨还是下跌。当然不出现就继续持有了。
【私募做盘训练午盘】盘口解盘中最后讲到“就像下一盘棋一样,一切强弱与买卖都在定数规划之中,我们只做一个执行者,不做分析预测者。这才是一个投资者应该给自己的定位。”有朋友询问我,难道不需要知道后市如何吗?我来告诉大家,知道后市如何那是分析家预测者才做的事情,术业有专攻,实战操作者不需要知道后市如何,只要知道现在如何,也就是现在应该是持有、买入、卖出、空仓这四个状态的一个就可以了。知道后市如何,就是不知道现在该如何操作,没有意义,而知道后市如何用后事如何作为依据指导现在的操作行为,那是挨骗的胚子。生活中骗子就是画大饼让人受骗的,因此投资者一定要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如果不做研究学者,而是实战操作者,知道现在的大盘中期是弱势,短期是反弹,分时是均势,还在持有状态,并知道分时模型卖出信号在哪里出现,日线 卖出信号会在哪里出现,这就可以。当出现信号,去执行,不出现信号 就持有。就这么简单。今天分时上午形成了第一个头3307点,只要下午向上突破今天就是收阳定数,否则在缺口还是均势状态,而本次反弹五域论湛私募案例建仓的交通板块个股已经盈利超过10%,还是按照规定盈利超过20%的时候公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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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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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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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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