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点多空分水岭 各有自己的选择
3000点是目前A股市场合理的估值,向下10%属于低估,因此每次向下杀跌10%以上,都会产生超跌反弹,重回3000点,同时由于局部品种的爆炒,导致垃圾满天飞,影响着投资者的情绪,不断的恐慌与兴奋中轮回
技术上:中阴线杀跌+跌破10日线,空方标准信号,3080成为市场重要压力,需要时间化解,同时2900,以及2804-2838缺口,是多方的两道防线,因此在2900点会有多头抵抗,若回到2800点区域就是重要的机会
3000点附近,各有各的选择,然后执行自己的计划,个股应对策略上:上升通道完好,没有跌破生命线的品种,继续耐心持股;跌破生命线品种,全部出局;短线观察为主,等待50止跌企稳,才是个股的机会
上证指数图:
鱼龙混杂 难度加大
市场连续放量攻击,昨日继续创出反弹新高,依然处于多方主导阶段,底仓宜继续持股跟踪
技术上:周级别在3100点附近技术压制明显,指标高位钝化,都需要多方努力去化解,同时2440反弹格局完好,依然是多方主导,考虑到目前的人气,市场依托3000点附近缺口横向消化整固概率较高
目前市场量能始终维持在万亿级别,但分歧开始逐渐加大,策略应攻守兼备,高位涨幅过大的品种,本金逐渐撤离;涨幅不多,在生命线之上的品种,继续耐心跟随,短线的博弈,只能选择有多方信号,并有止损保护
ps:3000点之后,群魔乱舞,鱼龙混杂,手风顺,继续干,连续失败,就停损休息
上证周线图:
上证日线图:
客观与内心
亏钱与赚钱,都是自己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在面对客观市场的反应,都是自己最本质的反应,说的更直白点:亏赚都是自己乐意的,同时死不认错,都是别人造成的,这个是人性的弱点
市场只是一面镜子,不断放大了人性的弱点,最终反应到自己的账户里面,可以赚钱的投资者,具备的共性:找到自己的能力圈,并待在能力圈,严格遵守自身的操作纪律,承担相应的风险,反复循环,最终实现了财富的增长
你接触的知识,学习的任何理念 ,都是你乐意选择接受的,你不乐意接受,别人反复强调 你也不乐意听,也是无用
改变思维,改变命运,在一条正确的理念下,你的方法方法才有效果,否则都是无用功
3000点后的情绪 自己都会买单
市场从2440点反弹到现在,市场涨幅超过20%,情绪上的恐慌与兴奋,都涌现出来,但操作只是买入与卖出的问题,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情绪无关,自己内心加戏,最终就会为情绪买单
技术上:周级别在3100点附近技术压制明显,日线级别3105-3100点向下缺口也压制市场,都需要多方努力去化解,同时2440反弹格局完好,依然是多方主导,考虑到目前的人气,市场依托3000点附近缺口横向消化整固概率较高
市场进入3000点之后,策略上宜保持依然多方主导的品种,耐心持股,跌破生命线的品种全部出局,聚焦低位凤还巢、缺口等多头信号的品种,设置止损保护,博弈短期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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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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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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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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