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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工业互联网产融结合座谈会

 2018年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工业互联网产融结合座谈会,就工业互联网发展思路、未来布局以及在产融结合方面的探索等进行研讨。工业和信息化部苗圩部长、证监会刘士余主席、张慎峰主席助理出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陈肇雄副部长主持会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工业互联网产融结合座谈会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对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实体经济振兴,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发挥产融结合的重要推动作用,打通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生态链,形成产融结合、良性互促的发展格局。会议强调,服务工业互联网和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是资本市场使命和职责所在,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努力提升证券行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工业互联网企业、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转载自证监会2018年8月31日

2018-09-04 13:27: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28人气

证监会组织召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

  8月30至31日,证监会在四川省成都市组织召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出席并讲话。

  阎庆民指出,习总书记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服务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扩大股权融资占比,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总书记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论述上来,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重要意义,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阎庆民表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和实践,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形成了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发挥了扶持小微企业的作用、建立了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新生事物,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要夯实基础,练好内功,做到“六个着力”,不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着力做精股权融资业务,二是着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发挥普惠金融功能,四是着力提升挂牌公司质量,五是着力搞好市场基础建设,六是着力发展合格投资者。

  阎庆民强调,要强化监管,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证监局要责无旁贷地把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当做分内之事,既支持地方做好监管工作,又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证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问题和风险增强敏感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阎庆民要求,证监会近期将重点在信息系统规范、转板合作对接、专业机构参与、自律管理服务等方面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地方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综合运用平台,通过贴息、担保、设立引导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扶持小微企业。各方要创造条件,积极营造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协力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省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致辞。

  在会上,证监会有关司局解读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政策,中国证券业协会介绍了自律管理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部分与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了经验交流。

  本次座谈会是证监会组织召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全国性会议。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司局、证监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监管部门、证监局负责同志,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转载自证监会2018年8月31日

2018-09-04 13:23: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016人气

多方联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网信办27日启动“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鹤新表示,新形势下加强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重视低净值人群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针对不同人群金融知识的薄弱环节和金融需求,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面向金融消费者,尤其是低净值人群和广大网民,提供获取金融知识的途径和防范风险的技能。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提振金融消费者信心的重要前提,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朱鹤新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尤其重要。 

  朱鹤新强调,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有助于缓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持续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有利于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同时,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是全面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主要途径。 

  今年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弘扬金融正能量,充分发挥各金融新媒体平台作用,与“中国好网民”互动平台形成联动;二是开展金融素养教育,明确金融知识普及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群体,重视低净值人群的金融素养教育;三是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和风险提示;四是开展“争做金融好网民”行动,探索制定“金融好网民”行为指南;五是引导学生远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其对有害网络借贷业务的甄别和抵制能力;六是提升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重点是普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基本特征、常见手法、社会危害及救济途径。 

  人民银行消保局局长余文建表示,为了确保今年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央行、银保监会和网信办前期已联合部分金融机构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九月还将在全国各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现场活动。 

  金融机构需创新宣传方式 

  活动要求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结合本机构业务和所在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有特色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对参加本次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消保局局长赵江平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银监局要把宣教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积极发挥银行网点优势,做好线上线下宣传工作,扩大活动影响力。 

  二要认真组织、统筹兼顾。宣教活动要遵循公益性原则,重点统一、特色兼顾,各地要根据当地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宣教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宣教工作的针对性。 

  三是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在网点宣传、社区宣传、商圈宣传、校园宣传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网点自助机具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益广告、有奖问答、在线课程、互动游戏等线上资源和服务。 

  四是凝聚力量、注重时效。银保监会将从制度、机制、流程等多个维度,强化对本次活动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加强与参与单位的信息共享,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对保险业金融机构而言,银保监会原保监会消保局局长吕宙介绍,需在“三突出”上下功夫:一是突出关注重点群体,重点针对贫困人口、小微企业主等开展宣传教育;二是突出运用数字手段,充分借用数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与消费者交流互动;三是突出保险行业特点,在活动内容上重点普及保险保障功能、诚信保险、保险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保险销售误导典型案例,提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增强消费者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能力。 

2018-08-28来源:中证报

2018-08-29 13:42: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1人气

黄炜主席助理出席投资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

  8月24日,证监会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证券经营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行业代表,证监会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炜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这次座谈会的召开,是证监会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习总书记总书记“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要求的具体工作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对于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市场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是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包括支持诉讼,和解金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制度等;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责任分配环节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三是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会议讨论认为,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针对中小投资者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

  会议研究提出,围绕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这一核心,下一步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三是探索完善适应投资者保护特点需要的诉讼机制,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四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金补偿、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五是深入研究境外市场的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借鉴;六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与维权意识。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24日

2018-08-27 18:30: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5人气

中国证监会召开第三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近日,证监会在深圳召开第三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就如何发挥协同作用、推动落实投保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投保局局长赵敏主持,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六年以来,有效发挥了系统单位资源和优势,在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12386服务热线、设立投保专门机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先后发布,持股行权、纠纷调解、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等机制陆续推出,12386服务热线、中国投资者网站等服务平台相继建立,会议当初研究的很多方案和创新举措都已逐步变成现实,需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会议研究讨论了投资者教育及投资者调查等投保重点工作,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任务。

  阎庆民指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工作,习总书记总书记和刘鹤副总理都在多个场合强调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学习并运用习总书记总书记的科学思维方式。一是坚持底线思维,提高底线思维能力就是要居安思危,从坏处做准备,把困难想的充分一点,做到未雨绸缪,处变不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时代投资者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问题,学习十九大精神要和具体实践联系起来,只有找准问题,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坚持辩证思维,要学会使用“两分法”,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抓住主要矛盾,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和各业务紧密联系起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阎庆民强调,做好投保工作,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第一,政治站位要高。习总书记同志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国资本市场有1.4亿投资者,其中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刘士余主席强调,证监会首先是政治机关,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大的政治。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会党委要求,牢牢站稳政治立场、站稳人民立场,把投保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用投保“一根针”穿好单位工作的“千条线”。

  第二,机制建设要有效,要打好“协作牌”,下好“联动棋”。一是牵头,投保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推动系统单位落实好投保工作;二是统筹,相关专业机构要做好投资者构成等数据的统筹,发挥各自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投保工作和投保力量;三是协同,系统各个单位要相互协同,使联席会议成为投保工作的“智囊团”和“参谋部”,集中力量破解一些投保难题。

  第三,基础工作要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重视行为监管,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则是行为监管最主要内容,里面涉及很多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大数据利用和开发工作,加快信息技术与投保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教育、诉求处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二是抓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者教育是功在当代,利惠长远的大事,要以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为目标,向投资者普及知识、提示风险、阐明道理,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开展工作要专。要经常翻看我们的工具箱,检查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的工具是否过时,是否够用,要及时跟踪国际上的新趋势,投保干部在业务上要坚持高标准,始终保持“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在方法上要讲科学,在思考问题上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把工作做实、做细、做精、做专。

  第五,工作作风要实。 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投资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日益增长,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110号文等已有政策,推出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矢志不渝、心无旁鹜,让投资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12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证监会相关部门、部分派出机构的负责同志共计50余人参加了会议。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24日

2018-08-27 18:27: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8人气

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5月4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24日

2018-08-27 18:24: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93人气

加快健全完善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黄炜主席助理发言

尊敬的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证券市场投资者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完善工作座谈会。很高兴能够邀请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领导和同志,部分长期关注研究投资者损害赔偿问题的专家、学者,近几年积极探索实践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市场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代表,以及部分新闻媒体的朋友参加今天的座谈会。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党委对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所做的工作和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要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提出“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工作要求。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超过1亿的开户投资者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过99%,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持股市值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是否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直接关系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根本方向和要求。

  我曾经看到香港研究资本市场的学者的一则研究报告信息,在众多监管机制的环节和因素中,较高的披露要求和较低的民事诉讼举证标准是决定金融发展效率和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的重要和关键因素。认为民事赔偿举证标准制度对于市场功能和效率有如此重要的影响,这个结论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我们大家都会讲,资本市场是一个信心市场,维护市场信心涉及经济宏观和企业微观方方面面,但投资者在受到违法侵权损害后,获得救济如果困难重重,所受经济损失迟迟得不到弥补,不可能不对投资者信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各国资本市场普遍重视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机制建设。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一般的民事侵权保护到逐步形成特殊、系统化的制度安排。这方面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是现行《证券法》系统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2003年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出台的专门司法解释,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重大制度创新,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以上述法律制度为基础,人民法院站到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最前线,开始了令人尊敬的审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探索。15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损害赔偿。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积极回应实践需要和投资者呼声,在立法、司法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近年来创新推出了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支持诉讼等多种新型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实践中成功办理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件和“匹凸匹”等10余起投服机构支持诉讼案件,形成了积极、正面的示范意义。

  在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和实践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理性看待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有关的实证比较和深入分析,我今天还不能给大家一个系统有说服力的结论,有待在座的专家和学者去作专门的分析。我这里从我们观察、思考问题的几个角度跟大家作一交流和讨论:

  一是查处认定的证券市场欺诈案件与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对应关系角度。2003年-2015年,证监会共查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400余起,同期查处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700余起,理论上对这些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值得关注研究。

  二是投资者实现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的单一性和多元性的关系角度。我国市场的主渠道仍然是诉讼救济,境外市场通过责令回购、行政和解、公平基金、甚至证监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等实现损害赔偿救济途径和方式,要不因为缺少制度规范,要不因为实践的具体难题或者看法争议,而仅仅只能是个案探索。

  三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机制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角度。面对原告人数众多和中小投资者诉讼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能不能借鉴境外市场集团诉讼、示范诉讼等诉讼机制的合理因素进行制度优化,仍然是一个待解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有效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功能,而且具有让违法者付出成本代价的惩罚功能。有数据表明,美国证券市场的责任主体因被提起集团诉讼平均每年会产生超过千亿美元的经济负担,在实现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的同时,极大的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惩戒。如果考虑行政和解、公平基金、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和违法者成本付出则更为可观。

  我们在监管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能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不能让违法者付出违法成本,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是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机制。要实现这样的监管目标,既要通过严格的行政和刑事执法,制裁市场违法,实现对市场的整体保护,又要及时赔偿投资者因违法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投资者个体民事权利的保护,相应实现对违法者的经济惩罚。

  要实现好对投资者的个体保护,仅仅依靠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难题,市场各方有关的讨论非常深入。我在去年召开的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上,就此作了专门阐述,大体归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解决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诉讼方式问题;二是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主张赔偿的专业能力不足问题;三是如何解决证券违法多元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四是如何解决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需要的民事赔偿实现时效问题;五是如何定位和明确行政监管支持投资者获得救济的职责和方式问题。

  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面临的实际问题,根源于证券市场公众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在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纠纷解决方式的安排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资本市场交易关系本质上是买卖关系,但与普通商品买卖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一对一的谈判不同,一级市场证券化的过程,是发行人与广大不特定投资者完成交易的过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更是背靠背下单,多对多撮合的过程,是公众投资者不断换手、收益和风险不断转换的过程。买方不知道卖方,卖方也不知道买方。做出买卖决定,投资者依赖的是决定证券价格的有效信息。这就产生了信息对称与公平的客观需要,没有信息公平,也就不可能有交易公平。而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公众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只是依靠投资者自己的注意和努力,单纯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公众化交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虚假披露、信息误导、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市场欺诈。这时候,基于强制信息披露需要的专门法律制度和公共权力的介入,就成为市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规制和介入不仅仅体现在事先的准入规范、事中的监督管理和事后的违法追责,也体现在因违法侵权而导致的损失填补、赔偿救济等私法责任追究方面。

  因此,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只是考虑私法自治的一般规则,只是依靠私力救济的单一方法,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样是面对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实际问题,境外市场的法律制度除了在诉讼方式和机制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创新安排外,更为重要的是赋予监管机关介入私权救济的必要空间,美国的行政和解、公平基金方式,我国台湾地区的支持诉讼方式,我国香港地区的证监会直接起诉、责令回购股份方式等,都体现了监管权力介入投资者私权救济的重要理念。当然,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我们的市场有自身的特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安排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其他市场的做法,还是要从我们的市场发展实际考虑,从我们的法律制度理念出发来考虑和安排。

  从更深层次的法理逻辑分析,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法律社会化趋势也越发明显。主体权利的平等保障已经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如果仅仅立足于对人格的抽象化处理,而不考虑个体在经济地位、权利行使的可能性、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损害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必须充分关注千千万万投资者因地位、能力和条件的差异而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需要监管权力的适度介入,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理念。监管权力介入私权救济,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和限制公权力滥用。我们理解的监管权力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必要的介入,并非完全替代性的救济,必须体系化地构建出一整套符合资本市场特殊性的制度规则。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我们大家本着为投资者着想,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立足于现行法律制度和文化,用创新的理念与思维,在形成市场广泛共识基础上,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实实在在,久久为功,一步一个脚印推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基于这样的定位,我们这次会议的讨论,是不是可以考虑重点围绕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监管支持方面,包括支持诉讼制度、和解金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制度等;

  二是司法救济方面,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责任配置环节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

  三是社会机制方面,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接下来的会议中,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将介绍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行政和解、先行赔付、专业仲裁等方面的实践做法。但由于受制度依据和实践经验的限制,这些探索还处于比较初期的阶段,我们迫切希望得到来自各方的指导和支持,这也是证监会召开本次座谈会的目的和初衷。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站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全局的角度,统筹谋划、建言献策,贡献大家的宝贵思想和智慧。衷心期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广大的投资者真切感受到具体而又实在的支持和帮助。

  谢谢大家。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24日

2018-08-27 18:20: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03人气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更好服务国家创新发展——张慎峰主席助理在网易经济学家年会夏季论坛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这次论坛。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时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蓬勃发展,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此次论坛以“新经济 新动力”为主题,恰逢其时,很有意义。借此机会,我就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谈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以习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明确提出了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在出席今年两院院士大会时,总书记也强调,要矢志不移自主创新,坚定创新信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些都对我们新时代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明确了战略导向和任务目标,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近年来,我们始终保持定力,持续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集聚,切实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结构。2016年以来,A股市场共有589家高新技术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82%,融资金额3259亿元,占比68%,覆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与此同时,这些代表经济发展方向的创新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2017年上市公司研发费用达5747亿元,同比增长22%,引领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推动新旧动能加速转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是引导并购重组回归本源,持续推动产业整合与转型升级。近年来,我们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特征,努力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间,着力提升审核效率。大力推进以产业整合为重点的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全力服务制造强国、军民融合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战略,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今年以来,A股市场并购重组非常活跃,截至7月底,上市公司共实施并购重组2377单,同比增长87%,交易金额1.36万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交易金额4080亿元,占全市场并购总额的30%。这些并购重组活动,不仅为上市公司注入了新生力量,也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夯实了基础。

  三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创新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股权融资。近年来,我们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市场包容性和覆盖面,持续优化资本形成机制,努力打造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链。推进新三板精细化分层,配套引入集合竞价交易机制,逐步改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目前,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达7214家,占挂牌公司数量的65%。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性战略作用,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推动出台创业资本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截至7月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数量约5.9万个,形成资本金约4.02万亿元,为创新创业活动引入源头活水。各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积极为中小微企业非公开发行证券、股票转让和发行可转债提供更好服务,投融资功能不断扩大。

  四是大力推动债券市场服务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发行方式不断丰富,发行品种更加多样,特别是创新创业债、绿色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续期债等产品的推出,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目前,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规模占比超过30%。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券试点规模,支持设置转股条款,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增加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供给。截至7月底,已有32家企业发行“双创”债,融资金额65亿元,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推动一批新经济代表企业开启供应链金融ABS模式,去年以来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620亿元。

  五是加快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快对外开放。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推动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实落地。大幅扩大沪深港通每日交易额度,批准3家企业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并顺利完成,A股平稳纳入MSCI指数。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账户开立政策,配套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引进境外优秀科技人才、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制度保障。今年以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其中,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于今年3月26日成功上市,5个月来,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价格与境外市场联动紧密,功能初步发挥,各方反映良好。已经上市多年的铁矿石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境外客户参与较为积极,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平稳上市2年期国债期货,丰富投资者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夯实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这些具体举措的顺利推进,都为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创新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

  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六稳”的要求贯彻到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各方面,以支持关键领域自主创新为着力点,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扩大开放,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以改革为主线,夯实基础制度。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善发行审核和并购重组监察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抓紧推进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基础性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制度,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落实好公募基金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账户试点工作。二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动证券行业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政策的落实落地。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机制。抓紧推进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积极支持A股纳入富时罗素国际指数。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推动更多的已上市期货品种对境外交易者开放。三是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加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水平,更好支持创新创业。四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坚持“稳”字当头,努力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服务实体经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提供坚实保障。五是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强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强化稽查执法力度。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大力提升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完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维权法律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24日

2018-08-27 18:17: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39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24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8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二是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和证监会令栏目)。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官网2018年8月24

2018-08-27 18:15: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34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17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8月1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7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证监会暂停大公国际证券评级业务一年,三是证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专家库 助力执法工作迈上专业化新台阶(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栏目),最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昨日,万华化学吸收合并万华化工申请获得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本次重组从受理至过会,审核用时仅12天,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高度重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下,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积极功能,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服务国家战略。

       近年来,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通过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目前90%以上的并购交易已无需我会审核,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针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对薄弱环节,我会完善监管规则,严格重组上市监管,重拳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乱象,遏制投机“炒壳”,营造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估值体系回归理性,为加快审核、做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今年上半年,A股市场并购重组更为活跃,上市公司共实施并购重组2047单,接近去年全年水平,交易金额1.15万亿元,同比增长40.5%。

       目前,我会正着力提升审核效率,以优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为引领,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万华化学上市17年来,净利润增长265倍,现金分红总额138.97亿元,是募集资金的4.71倍。作为国有高科技上市公司的代表,万华化学此次吸收合并申请能够快速审核、过会,体现了我会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坚定决心。

       后续,我会将一如既往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善“分道制”方案,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研究优化并购重组流程和监管机制,配套完善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和交易所问询制度,研究探索小额快速并购制度,运用科技手段保障并购重组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8月17日

2018-08-20 09:15: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941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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