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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27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曹世斌内幕交易“国际医学”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曹世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2.3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依法对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及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张磊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等两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对黄炳文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钟琼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78.6万元罚款,没收张磊违法所得约35.6万元,并处以约35.6万元罚款。福建证监局依法对黄浩云内幕交易“贵人鸟”案作出行政处罚,对黄浩云处以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内幕交易案件均发生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购领域。其中,曹世斌为王府井股份投资发展部部长,参与了王府井股份拟向国际医学收购其所持开元商业100%股权事项所涉及的资料收集、门店考察、框架协议修改等全过程,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并在敏感期内交易“国际医学”;黄炳文为外籍人士,与其子黄某佳与黄某鹏为上市公司东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钟琼为黄炳文朋友,张磊与黄某鹏系多年好友,钟琼从黄炳文处获悉东风股份拟收购EPRINT集团部分股权并向“云印刷”转型的内幕信息后交易“东风股份”,张磊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与黄某鹏频繁联络并买卖“东风股份”,交易异常;黄浩云参与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的部分谈判过程,知悉贵人鸟拟收购威康健身100%股权交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买入“贵人鸟”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上市公司内部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上述案件中,曹世斌内幕交易所涉重大资产重组最后以失败告终,黄浩云内幕交易行为最终以亏损收场,但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受到严惩。另外,黄炳文作为外籍人士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实施违法行为亦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范围的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投资,我会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在监管执法工作中也必一视同仁,发现违法行为即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实施行政处罚。我会将持续保持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高压,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警示处于信息优势的上市公司“内部人”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通过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提高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提供坚强保障。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7日

2018-07-30 09:35: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27人气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细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照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业务和产品的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0日

2018-07-23 11:15: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24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20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通报上半年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二是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基本途径,是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干扰市场正常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积聚市场重大风险,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遏制。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原则,始终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上半年,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9件,同比增长50%;办结17件,其中查实16件,成案率94%。

       上半年在办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购销业务、滥用会计准则实施财务造假。部分发行人、上市公司为骗取发行核准、实现重组业绩承诺或避免退市风险警示,通过虚构业务及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利润,或者通过提前确认收益、少计减值准备、跨期调整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二是利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多种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个别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关联企业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上市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或以上市公司存款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三是未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义务。从已经查实的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11起案件看,既有未披露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也有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还有未经核实发布行业数据引发股价异动。四是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推进,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信息披露不实的案件不断增加,上半年新增4起环保信息披露不实案件。有的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信息;有的持续多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半年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财务造假手法隐蔽复杂。有的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将生产废料循环入库虚增库存,实现少计成本、虚增利润。有的公司利用行业特点,通过出售商品再购回或退货商品不进行退货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二是涉案领域涉及公司债等业务。一些非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未披露重大事项。有的向交易所报备发行文件中含有虚假财务数据;有的隐瞒重大担保事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三是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恶性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的线索。有的利用信息披露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有的长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有的不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回避要约收购义务。四是不少案件违法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有的持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有的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项违法犯罪。

       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同步关注的工作原则,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家证券中介机构启动调查,同比增长22%,涉及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2家和律师事务所1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相关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表现为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尽调程序流于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等,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

       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做好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在前期召开的稽查案件线索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要求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市场关切、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始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执法威慑,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不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罚款,依法对甘肃盛达集团(以下简称盛达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盛达集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满堂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浙江证监局依法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遗漏披露庞庆华通过收益互换进行的相关融资安排,庞大集团同时还未按规定披露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盛达集团未真实披露控制他人账户持有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盛达矿业”)和控制他人账户将2160万股“盛达矿业”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情况;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在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近几年,随着我会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其他类型重大事项的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较为多发的如未按规定披露重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股权质押情况、重大诉讼情况、被调查处罚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则体系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种类多样,内容丰富,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会将依法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0日

2018-07-23 10:23: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98人气

深交所正式推出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

       为进一步完善回购交易机制,7月13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为市场相关方提供了参与三方回购业务的操作指引。相关规则均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据了解,三方回购业务是深市现有债券回购业务的重要补充。相较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三方回购扩大了担保品的范围,非公开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也能够作为担保品;相较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三方回购提供质押券篮子管理、质押券选取、逐日盯市等一系列担保品管理服务,更便利投资双方的交易及存续期风险管理。三方回购业务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便利市场机构流动性管理,完善债券回购交易机制。此前,深交所、中国结算已于2018年5月就《暂行办法》联合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持续加强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市场参与者对三方回购业务的认知和风险识别能力,确保三方回购业务顺利开展。

      摘自上海证券报 2018年7月16日

2018-07-17 16:28: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31人气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近期,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整治市场乱象,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多家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立案稽查措施。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近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向我会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何适用上述条款中“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对此,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结合前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考虑,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统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理解与适用:一是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二是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原则,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13日

2018-07-16 10:36: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445人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答记者问

问: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中小投资者抱怨市场赚钱效应不好,但从最近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信息看,公募基金发展20周年为投资者创造了可观回报。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这是一个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话题。近年来,我们关注到一些新情况,有的很令人担忧,部分有退市风险、估值严重偏离基本面的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却持续增加,投资者因此亏损严重,出现“赚了指数亏了钱”的声音。我们理解这些投资者的心情。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公募基金为投资者创造了显著的回报。近20年来,作为个人和家庭理财金融工具的主要对象,公募基金依托专业优势,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行业发展成效明显。利用这个机会,我给大家介绍几组数据,相信投资者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借鉴。

  从投资回报看,截至2017年底,公募基金行业累计分红1.71万亿元,其中偏股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16.5%,超过同期上证综指平均涨幅8.8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远远跑赢了大盘。债券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7.2%,超出现行三年定期存款利率4.5个百分点。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各类养老金1.5万亿元,在养老金境内投资管理人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50%,总体上实现良好收益,以社保基金为例,2001—2016年实现年化收益率8.4%,2017年收益率在9%左右。

  从产品种类看,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数量稳步增长,产品多元化发展,努力满足投资者资产配置多样化需求。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3家,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14家,管理资产合计达11.6万亿元。公募基金产品数量达到4841只,范围涵盖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ETF基金。同时,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等以价值投资为理念、倡导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新产品逐步推出,使得公募基金产品体系更加精细化,范围更广泛,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促使公募基金行业迈入资产配置的新时代。

  从对外开放看,公募基金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先行军,行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底,共设立了4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有24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香港子公司,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欧洲等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11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在香港公开销售的内地互认基金产品50只,基金业初步形成双向开放的市场竞争格局。

  从法制建设看,公募基金行业建立了较为先进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1997年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与此相配套的公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210多项,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对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确立了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执法体制,推动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保护更为充分的行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6日

2018-05-21 14:41: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65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18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5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召开重大案件调度推进会,二是证监会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案件,三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日前,证监会在深圳专员办召开重大案件调度推进会,集中研判5起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系统调配稽查力量,统筹推进案件查办。深圳、湖北、浙江、山东等地一线办案同志参会。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出席。

  近年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呈现主体关联隐蔽、行为交叉竞合、手法复杂新颖的特点,由一家执法单位独立承办的调查组织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快查严处的工作要求。按照统一指挥、系统调配、集中推进的工作原则,稽查部门对关联线索及时串并分析,对关联案件集中统筹推进,形成一家调查单位主办、多家协同查办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果。

  会议要求,各调查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立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全局要求,有效应对证券期货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协调推进相关案件查办工作。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参战单位既要明晰各自职责又要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二是做好调查方案,既要坚持整体研判,又要考虑个案特点,周密部署相关工作。三是贯彻全面追责,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立案案由之外违法线索等深挖严究,绝不放过任何一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关注市场风险,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各项应急预案,主动研判、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情况。会议还对一线办案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集中调度统筹推进,是证监会稽查部门根据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积极创新案件调查组织模式,充分调动系统执法力量,有效整合系统执法资源的积极探索。

二、近日,我会成功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涉案机构和人员涉嫌操纵沪市4只股票,非法获利超过2000万元。该案是我会2017年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的一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也是今年我会稽查执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类型,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调查发现,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从业人员预先合谋,集中6个资管产品筹集的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在香港开立沪股通账户的同时,在内地以多位员工、亲友的名义开立数个A股账户,跨境配合操作,通过连续交易等手法操纵菲达环保等4只沪市股票,交易金额近33亿元。

  本案是我会继2017年查处唐汉博跨境操纵市场案后,成功查获的又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违法案件。为有效打击跨境违法行为,服务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大局,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协同境外监管执法机构,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监测异常交易,紧盯跨境账户异常联动,坚决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运行。

三、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的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09.40元、利润3,921,394.65元,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29.6元,利润28,349,077.59元,导致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控制使用“广州安州-安州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等22个产品所开立的25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尾市拉抬、盘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获利约5057.4万元。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广州安州违法所得约5057.4万元,并处以约5057.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施立新系洪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硕股份)合作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络频繁,施立新、陈淼媛共同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没有违法所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与施立新存在接触联络,同时翁凛磊控制使用“马某杰”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宝硕股份”,没有违法所得。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13年9月至调查日,姚丽系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姚丽控制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约30万元。姚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处以约9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蒋乐辉系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没有违法所得。蒋乐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继续改进和加强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8日

2018-05-21 14:40: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14人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答记者问

 问:近期,部分自媒体报道提及,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申请首发上市,申请人最近一年净利润至少分别要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否则不能通过发审会审核。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前一段时间,有部分首发企业未能通过发审会审核,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业务经营不合规;二是内控有效性存在缺陷;三是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四是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五是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我会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政策始终没有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是发行监管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2016年以来,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和带病申报,不断从公司治理、规范运行、信息披露、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多个维度对首发企业进行从严要求。

  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8日

2018-05-21 14:39: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76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11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5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证监会部署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 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违法行为》,并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根据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按照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工作原则,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集中部署了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集中打击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充当股市“黑嘴”并从中牟利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

  当前,借助市场热点及相关信息传播效应,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呈现内容繁多、传播迅速、影响恶劣的特征,严重误导投资者。一些不法机构和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影响相关证券期货价格,甚至操纵市场牟取非法收益,严重破坏市场功能,扰乱市场秩序,诱发市场风险。

  针对上述态势,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证监会稽查部门会同舆情监测和市场监察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强化信息与交易联动分析,集中部署了8起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文章,编造传播虚假消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通过股吧等网络平台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伺机进行反向交易谋取相关利益,涉嫌蛊惑交易的行为。三是网络大V提前买入股票,通过微博密集推荐股票后集中卖出获利,涉嫌“抢帽子”交易的行为。

  目前,案件查办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下一步,我会将持续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和异常交易监控力度,进一步密切加强与广电、工信、网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坚决打击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案件进展情况,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问题:

  1、问:近期,原某一证券节目嘉宾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市场被罚没约1.29亿元,其扬言“不缺少缴纳罚款的财产”“打了1亿多广告,算是家喻户晓了”,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201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廖英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显示,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系列行为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我们注意到,社会舆论对廖英强的回应反应强烈,数十家主流媒体和多名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严厉谴责,有的指责其对侵害投资者未心怀愧疚,毫无悔改之意,有的直斥其在法律面前不知敬畏,反而借机炒作,是对市场各方底线的挑衅,有的呼吁对作奸犯科者应依法予以更严厉的处罚,以利惩前毖后。我们更注意到广大投资者对其言论的反应,无不痛斥其视侵害投资者权益为儿戏的做法。这是市场进步的表现,是全社会法治意识增强的体现。敬畏法律、恪守法律、依法合规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基本底线。任何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运行秩序、肆意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都必将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重代价。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继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执法威慑,坚决严惩不贷。将继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继续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协作,强化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管理,净化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共同打造一个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

  2、问: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已经基本披露完毕,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截至2018年4月底,除*ST华泽等9家公司外,沪深两市3522家上市公司已披露2017年年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情况

  (一)净利润保持增长态势,亏损面缩小,各板块增速有别。201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25万亿元,同比增长18.80%,增速加快10.12个百分点;实现净利润3.36万亿元,同比增长19.10%,增速上升11.65个百分点。从盈亏结构看,盈利3300家,亏损222家,亏损面为6.30%,较2016年下降0.62个百分点。分板块看,主板净利润同比增长20.46%,增速上升15.90个百分点,呈现向好趋势;中小板净利润同比增长19.88%,增速下降16.88个百分点;受温氏股份及乐视网两大权重公司影响,创业板净利润同比下降17.98%,增速大幅下滑57.56个百分点,剔除两家公司后,创业板净利润同比增长3.19%。

  (二)实体经济业绩整体向好。2017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91万亿元,同比增长21.07%,增速较2016年上升10.40个百分点;实现净利润1.70万亿元,同比增长33.87%,增速上升5.69个百分点,向好态势进一步夯实。从盈利能力看,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9.49%,同比上升约1.4个百分点。

  (三)金融业业绩扭转下滑趋势。2017年,金融业实现营业收入6.34万亿元,同比增长8.36%;实现净利润1.65万亿元,同比增长7.15%,扭转了2016年的下滑态势。其中,银行业实现净利润1.39万亿元,同比增长4.91%,增速较2016年上升3.08个百分点;不良率从2016年末的1.70%降至2017年末的1.59%,资产质量继续改善。证券业实现净利润1029.86亿元,同比增长1.62%。保险业实现净利润1451.07亿元,同比增长44.62%。

  二、经济结构持续优化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过剩产能有序化解。2017年,煤炭、钢铁行业上市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5.75%和6.37%,延续2016年的下降趋势,新增产能继续压缩。截至2017年末,煤炭、钢铁行业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为49.10%和53.84%,较2016年末下降2.71个和3.68个百分点,存量产能持续消化。房地产行业“去库存”效果显著。2017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待售库存占总资产比重由2016年的34.46%下降至31.23%,商品房库存水平持续下降。实体经济“去杠杆”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末,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0.05%,较2016年末下降0.33个百分点。其中,国有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1.24%,同比下降0.31个百分点,近年来首次下降。随着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出台,企业税费成本不断降低,2017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实际税费负担占营业收入6.73%,同比下降0.61个百分点。“补短板”领域投资加快。2017年,卫生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87.57%、47.12%,投资力度持续加大。

  (二)新经济新动能持续积聚。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3946.20亿元,同比增长21.80%,延续快速增长态势。从细分领域看,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生物产业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91.83%和27.24%,领跑新兴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2.64%、20.09%和16.23%,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从研发情况看,2017年上市公司研发费用5747.39亿元,同比增长21.54%,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46%,较2016年上升0.03个百分点。此外,独角兽概念板块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369.66亿元,同比增长57.08%,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增长速度不断加快。

  (三)上中下游行业分化,区域发展普遍向好。分行业看,受供给侧改革和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上游行业实现高速增长,2017年采矿业实现净利润1666.05亿元,同比增长175.91%,增速上升168.39个百分点。制造、建筑等中游行业延续增势,实现净利润6549.38亿元,同比增长41.16%,增速上升24.26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的净利润实现40.88%的高速增长。中上游价格上涨对下游形成了一定挤压效应,在需求未明显扩大的情况下,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等下游行业增速有所下滑,2017年下游行业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8738.45亿元,同比增长17.62%,增速下降4.83个百分点。分地区看,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2017年西部和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2274.67亿元和499.79亿元,同比增长55.52%和40.33%,增速较快。中部地区经济崛起,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1845.18亿元,同比增长52.74%。东部地区加快转型升级,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2.89万亿元,同比增长15.13%,业绩趋稳。

  (四)上市公司积极服务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一是上市公司通过进出口贸易、工程建设、产业并购等多种方式,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二是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据年报披露显示,2017年沪深两市有85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开展精准扶贫的情况,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扶贫地区实际,通过成立扶贫产业基金、开展培训教育、参加扶贫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支持扶贫攻坚战略。三是全力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两市共77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保护信息。此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59%,研发费用增长32.14%,表明全社会环保投入正不断加大。

  总体看,2017年上市公司业绩整体持续改善,结构不断优化,新动能继续集聚成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球经济形势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不容乐观,上市公司经营压力有所上升,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经营活动现金流趋紧,上市公司流动性压力有所升高。

  3、问: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年报已经基本披露完毕,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截至目前,共有10764家挂牌公司完成2017年年报披露工作,按期披露率96%。具体情况如下。

  一、挂牌公司整体保持高质量快速发展态势,企业社会责任和规范度均有进一步提升

  (一)整体业绩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已披露年报挂牌公司2017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98万亿元,净利润1154.8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21%和14.69%。其中非金融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1.89万亿元,净利润1012.9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12%和17.79%,增速较去年提高3.64个和7.20个百分点。挂牌公司盈利能力维持较高水平,整体净资产收益率8.69%。经过市场的发展培育,已有906家公司挂牌后实现规模升级,其中48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844家小型企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

  (二)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非金融类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47.84%,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分别同比提高2.84%、7.48%、2.79%,运营效率有所提高。企业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占营收比重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其中小、微型企业分别同比下降0.62个、0.82个百分点,税费负担继续下降。

  (三)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一是现代服务业引领作用增强。现代服务业(剔除金融业)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6.94%和29.12%,其中信息技术业净利润同比增长49.01%,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共享经济表现突出。二是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先进制造业营收占比61.84%,同比提高0.27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较上年提高11.74个和2.30个百分点。三是环保与民生产业生态改善。涉及环保与社会公共服务等行业经营业绩大幅改善,营收和净利润增速分别较上年提高14.28个和18.72个百分点,投资进一步扩张,增速同比提高2.24个百分点。四是高耗能产业产能继续下降。石油加工、电力热力、黑色金属加工等行业投资均同比下降20%以上。

  (四)切实服务国家战略和履行社会责任。一是服务区域协调和乡村振兴战略。西部和民族地区挂牌企业业绩持续改善,净利润同比增长19.87%,增速较上年提高12.61个百分点。二是参与扶贫的深度、广度和精细化程度均明显提升。贫困地区挂牌公司共235家,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5.53%和36.26%,业绩显著改善。9995家公司披露了扶贫与社会责任事项,其中2489家公司响应扶贫号召,以捐款、捐赠图书、设立公益基金等形式,积极深入参与精准扶贫。三是扩大吸纳社会就业。挂牌公司员工人数达252.03万人,同比增长7.85%。

  (五)公司治理进一步改善。挂牌新三板后,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明显加强。制度建设方面,4333家公司在2017年建立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占比40.25%;7407家公司建立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占比68.81%,同比提升13.85个百分点。外部制衡方面,有654家公司开始设独立董事,538家公司管理层引入了职业经理人。权益分配方面,共2548家挂牌公司公布分红预案,占已披露年报挂牌公司家数的23.67%。其中2044家实施现金分红,拟发放现金股利合计267.85亿元。信息披露方面,因未按时披露2017年年报而被处罚的公司家数同比减少20家。1268家创新层公司中,除28家已提交摘牌申请的公司外,1193家按时完成2018年一季报披露,按期披露率达96%。

  二、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梯次已初步形成,新三板市场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根基愈加深厚

  (一)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一是持续高研发和人才投入。共有8586家挂牌公司披露了研发支出,研发总支出607.30亿元,同比增长9.96%。人才驱动特点显著,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25.81%。二是研发产出效率高。24家挂牌公司参与的科研项目获2017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多家挂牌公司拥有世界先进的核心技术。三是坚持产研结合。挂牌公司2017年签订重大技术开发合同金额合计255.05亿元,同比增长406.76%。约有半数公司通过设立下属研究院、与研究院合作科研项目、引进具有科研院所背景人才的方式深入开展科研,科研范围涉及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

  (二)新经济企业在新三板内部已形成发展梯次。披露2017年年报的10764家公司中,新经济企业约4782家,占比44.43%,涉及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科技服务等新产业以及新文化、新零售等新业态。其中有2138家新经济企业生产投入的智力驱动、资本驱动、技术驱动因素表现突出,并体现了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回报率的产出效应,具有显著的新经济特征。

  (三)新经济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获得培育与发展。2546家新经济企业挂牌以来完成4310次发行,合计融资1696.20亿元,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405家新经济企业完成471次并购重组,合计交易金额559.93亿元。

  三、客观认识中小企业发展特点,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能力

  (一)对中小企业业绩波动须客观看待。挂牌公司中有3027家净利润增速超过50%,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整体看,业绩波动符合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部分行业研发期较长,典型如生物医药产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长周期的特征,在研发阶段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无盈利。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各种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行业可能面临新兴行业的冲击,另有成长期企业处于战略升级转型阶段,这些都可能对短期利润造成影响。市场各主体应客观看待中小企业业绩波动,共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氛围,以利于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虽然挂牌企业融资能力继续提升,但提高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任务依然艰巨。非金融挂牌企业2017年合计普通股融资1233.66亿元,占全社会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比重为14.09%,同比提高4.25个百分点。企业挂牌后受益于规范性和公众化程度提升,间接融资能力也获得提高,2017年共有6607家公司发生了间接融资,占比61.38%,合计间接融资金额4650.81亿元。但另一方面,挂牌企业财务费用同比增加40.15%。其中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增幅分别达65.24%和42.07%,财务费用占营收比重均增加超过0.2个百分点,反映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仍有较大降低空间,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重的任务仍然艰巨。建议进一步丰富融资产品,针对不同成长阶段企业提供差异化和更高效的融资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1日

2018-05-14 13:19: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59人气

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对《外资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外资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4日

2018-05-10 13:10:0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4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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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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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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