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定律”,可以用四个层次来理解:
1、最核心的风险:亏损可能超过本金 买股票:公司可能破产、退市,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你的本金可能归零。 加杠杆(借钱投资):比如用10万本金借90万,总投100万。只要股票下跌10%,你的10万本金就亏完,甚至可能倒欠券商的钱(穿仓)。
2、普通人最忽视的风险:波动不等于风险,但扛不住波动就是风险 一只好股票长期会涨,但中间可能先跌30%再盘整两年。如果你急需用钱(比如买房、看病),只能在最低点割肉,浮亏就变成了真亏。 “谨慎”的核心:要用至少3-5年不用的闲钱投资,做好短期亏20%甚至更多的心理准备。
3、最大的陷阱:幸存者偏差与历史收益幻觉 你看到别人一年赚50%,但那可能是牛市普遍现象。当潮水退去,很多人会亏更多。 过去涨得好的行业(如某几年的医药、互联网),不代表未来还能涨。追着历史高收益买,往往买在高位。
本质认知:收益是对风险承担的补偿
银行存款利息低(约2%),因为基本无风险。 股票长期年化收益可能8-10%,因为它让你承担了波动、亏损、甚至归零的风险。“入市需谨慎”不是劝你别投资,而是提醒你:别只看潜在收益,要先问自己能否承受相应的风险。
投资可能赚,也可能亏,甚至亏光本金。 用闲钱、不加杠杆、不懂不投——才是对“谨慎”的真正实践。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年度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件评选结果,其中有两起案例均聚焦于“第三方企业因配合财务造假而被追究民事责任”。
在赛为智能案的虚假陈述支持诉讼中,法院判定参与造假的供应商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新三板市场首例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行悦信息案里,法院则判决5家涉事第三方公司按照2%至90%不等的差异化比例,对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起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和司法系统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描绘出资本市场重拳治理造假、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全新轮廓:责任追究覆盖整个链条,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明显上升。这既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让投资者的“安全网”更加密实。
第一,破除了“帮凶可以免责”的错误观念。 以往,财务造假的责任追究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即便实际参与了造假,也极少被追责。
但从去年开始,配合造假方逐渐进入立体化追责的视野。在行政处罚上,证监会首次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在越博动力、高鸿股份两案中以共犯身份直接予以处罚;在民事赔偿上,配合华虹计通、赛为智能、行悦信息造假的第三方已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追责上,多起上市公司并购造假案件中,配合并购标的实施造假的第三方大多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的全方位追责,使得配合造假变成高风险行为,有力斩断了造假背后的利益链条和“圈子文化”。
第二,减少了对行政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依赖。 过去,由于取证困难、事实认定门槛较高,投资者索赔往往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条件。但在前述三起第三方被民事追责的案件中,法院将虽未受过行政处罚、但主观上明知且实际参与了造假活动的第三方也纳入民事追偿范围,强化了对配合造假方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震慑力。
这一变化不仅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门槛,也有助于堵住原有追责机制中的漏洞。特别是行悦信息案中,法院首次提出了帮助造假行为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
第三,提升了投资者获得实际赔偿的概率。 过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曝光后,往往因资产转移、经营恶化、进入破产重整等原因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投资者即便胜诉也难以拿到赔款。在这种困境下,将配合造假方纳入索赔对象,构建起“发行人+中介机构+第三方”多方共同担责的机制,将大幅提高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以行悦信息案为例,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并获得部分赔偿后,为了追索剩余损失,又对参与造假的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提起诉讼,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极大地提高了获得全额赔偿的概率,真正实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第四,责任比例的确定更加精细化。 从赛为智能案中配合造假方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到行悦信息案中5名配合造假方分别承担2%至90%不等的差异化连带责任,法院逐步建立起一套按照“参与程度、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的量化标准,做到了惩罚力度与过错程度之间的精准匹配。
如今,配合造假已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监管层已将惩戒措施前置到资本市场的准入环节——对于协助造假的企业,其IPO申请将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它们将彻底失去登陆A股的机会。随着第三方配合造假被立体化追责的案例不断增多,追责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资本市场的诚信根基将进一步夯实,“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正在加速形成。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
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
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将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尊敬的贵祥专委、万军局长、学毅厅长,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迎来第八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此,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长期以来共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有关部委、市场参与各方、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朋友,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过去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方共同努力,资本市场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投资者保护工作持续提质增效,为市场信心增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
去年10月,证监会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印发《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推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一年来,我们修改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30余件。
市场呈现回暖向好态势并不断巩固,社保、保险、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净买入A股超8000亿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55万亿元,其中超四成回报中小股东。公募基金为投资者实现盈利2.6万亿元。
全年证监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近3000件,查办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01件,罚没款金额154.7亿元,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72件,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作出纪律处分等自律监管措施1300余项。同时,一批投资者维权救济典型案例次第落地。如五矿证券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先行赔付7680名投资者1.78亿元;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法院先行判决公司向4.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7.7亿元,其中5.7亿余元现金赔付款春节前执行到账,相关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刻践行资本市场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会同有关各方,发挥共治合力,进一步集聚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动能,在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中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筑牢投资者保护的市场内在长效机制。抓好“两创板”重点改革任务落地,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深化再融资改革,优化审核注册机制,更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和回报投资者。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全方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升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完善中国特色稳市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中长期资金入市长周期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持续深化公募基金改革,扎实推进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更好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二是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强化投资者权益的外部监管保护。加强日常监管,围绕投资者开户、投资、交易中的身边事、“烦心事”,从细处着手,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和证券期货经营行为,优化投资者入市环境。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入市投资安全感。持续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扎实推动刑事追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发挥交易所、行业协会的一线自律监管优势作用,努力将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消弭于萌芽状态。
三是多措并举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协同推动投资者损害赔偿落实落地。压实上市公司、市场经营机构在处理与投资者民事纠纷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其更加积极主动化解纠纷。更好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作用,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依法自愿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损失。近日,广发证券等已公告拟对清越科技虚假陈述案先行赔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合力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证券期货民事损害赔偿审判工作,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专业优势,开展更多支持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维权工作,示范引领投资者依法维权,使投资者切实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护。
四是不断健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规则,为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积极参与配合金融法制定工作,加快推进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重点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推动完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刑事惩戒与民事救济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扎牢织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全网”。严格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在制度规则制定修订中,依托立法联系点等机制,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提升制度公平性、适应性。
五是切实增强投资者教育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提高投资者维权保护服务水平。加强对新入市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帮助投资者提升专业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压实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教育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推动将向投资者讲解业务规则、提示投资风险嵌入营销、开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加强普法宣传和维权教育,规范投资,远离违法,依法维权。今天,证监会还将组织全行业统一发布《12386服务平台投诉指南》,细化对投资者利用12386服务平台等渠道反映投诉诉求的宣导指引,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 投资者保护永远在路上。证监会将与大家共同努力,强化担当、真抓实干,持续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推动落地更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增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信任和信心,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谢谢大家!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6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出席活动,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陈华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付万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出席活动并致辞,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邱勇出席了活动。
活动当天,证监会及相关系统单位集中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发布投资者保护重要研究成果和一系列诉调维权、稽查执法、打非防非、为群众办实事等典型案例;发布“年度受欢迎的投教作品”,发布《12386服务平台投诉指南》,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同时,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将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全国各地同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倡导依法理性维权,帮助投资者提升专业知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中央金融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有关同志,证监会各部门、在京单位、上交所负责人及媒体代表现场参加主会场活动,京外系统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服务业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更好助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与智能消费、国货“潮品”、现代物流、IP文创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领域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和企业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参加座谈。
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有关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努力开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等重要指示要求,高屋建瓴,令人振奋,对于加快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也为下一步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随着新“国九条”及“1+N”政策体系持续落地见效,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和吸引力不断增强,特别是近期发布实施的深化创业板改革、优化再融资机制,为服务业和消费领域优质企业做优做强提供了政策机遇和发展支撑。同时,与会代表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包括:改革完善发行上市制度规则,更好适配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企业特点;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助力优质企业快速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出更多服务和消费领域相关指数和基金产品;持续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加强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相关规则的协同;等等。
吴清指出,服务和消费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等具有重要意义。支持相关企业优质高效发展,既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优化A股上市公司结构,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在“十五五”时期进一步科学谋划、研究推出更多深化包容性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更好支持包括服务和消费领域在内的各类实体经济企业发展壮大。吴清强调,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希望相关领域企业用好资本市场、用足相关政策,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更多“中国服务”“中国消费”品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法律原则,通常用来界定金融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卖者)与投资者(买者)之间的风险和责任边界。
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核心在于它是一个先后有序、互为前提的关系。“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卖者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买者才需要承担后续的投资风险。
一、卖者尽责:金融机构的“守门人”责任
“卖者尽责”指的是金融机构(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的、审慎的义务。主要包括:
了解你的客户:必须要对投资者做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这就是为什么买理财前要填一堆问卷。
了解你的产品:金融机构对自己卖的产品必须了如指掌,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明确产品的结构、风险等级、底层资产等。
风险匹配:这是最核心的一环。确保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例如,一个风险等级为R5(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绝对不能卖给一个风险测评结果为C1(保守型)的客户。
信息披露与告知: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揭示产品的所有关键信息,尤其是风险(本金可能损失、流动性风险、不保本等)。不能使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宣传话术。
规范销售流程:包括录音录像(“双录”)、禁止误导销售、禁止代客操作、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如果卖者没有尽责(比如把高风险产品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老人,或者隐瞒了关键风险),那么即使产品亏损了,卖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近年来很多“理财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据。
二、买者自负:投资者的“成年人”责任
在“卖者尽责”的前提得到满足后,“买者自负”便生效了。它指的是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和结果承担责任。
自主决策,风险自担:你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知道了产品不保本、可能亏损,也确认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前提下,你仍然自愿购买,那么未来的盈利和亏损,都由你自己享有或承担。
打破刚性兑付:这是“买者自负”针对过去“刚兑”顽疾提出的核心要求。过去很多理财产品(尤其是银行理财和信托)即使亏了,机构也会偷偷用自己的钱或者资金池来保证兑付本息,这就是“刚兑”。其结果是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积聚,投资者也不看风险只看收益。现在法规明确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该亏就亏,投资者要自己承担损失。
投资者的基本义务:
诚实作答:在风险测评时如实回答,不能明明是保守型,为了买高收益产品而勾选进取型。
仔细阅读:认真阅读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理性判断:对“保本高收益”这类明显违背常识的宣传保持警惕。
“买者自负”是投资者走向成熟的必修课,要求每个人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负责。
理解并遵守这个原则,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金融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个原则提醒我们:别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提升自己的金融素养,才是最可靠的“护身符”。

近日,证监会重拳整治市场乱象,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越科技”)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元道通信”)因涉嫌欺诈发行、财务数据严重虚增,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沪深交易所将依法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元道通信方面,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持续虚增收入,涉嫌构成欺诈发行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处以2.39亿元罚款,并对3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800万元,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目前,元道通信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已被冻结,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调查也已展开。 清越科技方面,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虚增利润,同样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披违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约1.73亿元,对4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300万元,并分别采取4至8年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亦被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并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证监会明确指出,两家公司的违法事实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红线,交易所将依法启动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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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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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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