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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多起

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25年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先后组织发起集群打击接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多起,打掉了职业化犯罪团伙200多个,涉案金额累计接近300亿元,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黑灰产的三大特征

根据公安部门的分析,当前金融黑灰产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职业化、隐蔽化特征:

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从虚假广告投放、伪造证明到代为谈判协商的完整产业链。

从业人员职业化:甚至有部分熟悉法律法规的前从业者(如律师、催收人员)参与其中,充当"军师"。

作案手段隐蔽化:利用网络平台引流,使用AI等新技术造假,增加识别难度。

这些黑灰产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如果你或身边的朋友遇到自称能"减免债务"、"代理退保"的宣传,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和解决金融问题,避免落入陷阱。

2026-03-17 10:22: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人气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首次写入五年规划!

近日发布的“十五五”规划纲要,首次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纳入国家五年规划,并对资本市场工作作出系统性部署。 
 与“十四五”规划纲要相比,“十五五”规划纲要不仅大幅扩充了资本市场相关内容,更转变了资本市场功能定位——从过去强调“融资功能”转向“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入投融资两端协同发展、相互赋能的新阶段。 
 多个篇章对资本市场工作 作出重要部署 
 “十五五”规划纲要全文分为18篇62章,在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等篇章中,均对资本市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与“十四五”规划纲要相比,“十五五”规划纲要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容更为丰富,在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大力提振消费,优化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并购重组、退市等基础制度,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序扩大开放领域和区域等方面,都有更具体的阐释。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十五五”规划纲要明晰了未来五年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在功能定位方面,将资本市场置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的核心位置,其定位从注重融资功能转变为“投融资功能相协调”;在市场生态方面,首次写入“壮大耐心资本”,并系统部署了促进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体系,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有望逐步构建。 
 上述人士还提到,“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完善基础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在此基础上,突出强调“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这体现为,制度既能够适配科技创新企业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也能够满足新消费、新业态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 资本市场功能 
 与“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相比,“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并将其置于突出位置。这标志着,资本市场改革理念从侧重融资端,转向投融资两端协同发展、相互促进的新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十五五”规划纲要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章节中提出“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健全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丰富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大力提振消费”章节中提出“促进楼市股市健康发展”。 
 建设金融强国需要建设 高质量的资本市场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这是“金融强国”首次被写入五年规划纲要。资本市场在现代金融运行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建设一个稳定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是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支撑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纲要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作出了多维度、系统性部署,包括“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加强交易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壮大耐心资本,完善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体系”“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首次提出 “高质量建设债券市场‘科技板’” 
 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需要资本市场强化股债协同。“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策,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同时首次提出“高质量建设债券市场‘科技板’”。 
 “十四五”期间,交易所市场股债融资达到64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31.97%,较“十三五”末提高3.2个百分点,社会融资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迈向 更深层次、更高水平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稳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领域开放,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健全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在此基础上,“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出明确要求:“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扩大可投资品种范围,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双向直接融资,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拓展利用外资方式,完善外资并购管理,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迈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当前,国际投资者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日益增强,“中国资产”吸引力明显提高。资本市场需要以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度为方向,进一步推动市场、产品、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双向开放迈上新台阶。 

2026-03-17 09:37: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人气

非法荐股出现新特征

自从关注了“股市奇才”老韩的账号,张先生便再也没睡过踏实觉。起初,老韩在短视频平台每日发布复盘视频,精准预测大盘走势,偶尔提及几只个股次日竟真的大涨。粉丝们纷纷留言求带,老韩顺势推出粉丝群,入群费每月1888元,承诺群内分享牛股,收益翻倍不是梦。

张先生咬牙付费,却不想群内推荐的股票屡买屡跌。在老韩“长期持有”“补仓摊平”的鼓动下,他不断加仓,最终亏损超过5万元。当他试图在群里质疑时,立即被踢出群聊,老韩的账号也因举报被封。张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掉入了非法荐股的陷阱。

这并非个例,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大量无证财经“大V”游离于监管之外,以知识分享、经验交流为幌子行非法荐股之实,还催生出去风险化、泛受众化、隐蔽化三大新特征,让投资者深陷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

目前互联网荐股呈现去风险化、泛受众化、隐蔽化三大新特征,让违规行为更难被识别和监管。

去风险化,让投资者的风险感知持续降低。一位沪上券商研究所合规负责人向记者分析,机构提出的观点往往经过严格的合规流程,也会附带清晰的风险提示。而在互联网平台,大V通过煽动性话语使投资者对风险的感知减弱,一些带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在社交媒体场域中被披上了安全外衣。

受众化,让非法荐股的波及范围不断扩大。许多投资新手缺乏正规的投资教育和交流渠道,而部分财经大V的分享交流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但问题的核心在于,必须厘清合法的知识分享与违规的荐股行为之间的边界,若大V越界开展非法荐股,粉丝基数越大,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范围就越广。

隐蔽化,则成为当前非法荐股最突出的特征。一方面,当前互联网环境中流行的“软荐股”“变相荐股”手法更为复杂隐蔽。这类行为通常通过模糊表述、谐音暗示、板块分析等手段,间接指向具体标的,或对公开信息进行选择性解读,以实现投资引导效果。

另一方面,当前大V荐股普遍采用“公域引流、私域收割”的操作模式。微信群、QQ群等私域空间因其高度封闭和私密性,监管行为又只能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面临天然执法门槛。

2026-03-16 14:45: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91人气

荐股分成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荐股分成”这种模式,对绝大多数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机构来说,属于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它主要违反了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法规:

1. 违反行政法规:构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包括推荐股票)必须获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以"盈利分成"为条件推荐股票,踩中了多条监管红线:

无证经营:未经核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违规收费: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或通过关联方收取服务费用,且费用必须通过公司账户收取。

承诺收益:监管明令禁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2. 触犯《刑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荐股分成"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将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根据情节不同,主要涉及以下两项罪名:

非法经营罪:这是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如果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此罪。

量刑标准: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如经营数额150万元以上),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虚构"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等事实,诱导投资者付款后失联或根本无能力提供相应服务,意图非法占有投资者钱财,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量刑更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2026-03-16 09:36: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47人气

3.15起底荐股分成骗局

据央视财经,2026年伊始,315晚会收到不少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市场上一种名为“荐股做票,盈利五五分成”的股票投资业务,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正规投资机构的业内人士提醒记者,眼下网络上这种所谓的“荐股分成”的投顾业务,很多都是不法人员冒充正规金融投资机构实施的诈骗行为。推荐的股票如果获利,不法人员即索要分成,一旦股票下跌,不法人员便销声匿迹,“补齐亏损”就是诱惑消费者上当的话术。

3.15起底荐股分成骗局

记者在网络上与多个开展“荐股分成”业务的机构取得联系,其中一家自称天顺投资的机构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按照这家机构客服人员的推荐,记者以18.82元的价格买入2000股某只股票。然而,之后的半个月,这只股票一路下跌,记者不得不在亏损8个点后割肉离场。记者与客服人员进行视频通话,就此质疑。就在视频通话一闪而过的画面中,记者发现,客服背后的墙面上,赫然出现了鑫犇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几个大字。

记者查询发现,这家公司位于遵义,没有取得任何金融从业资格,并且对外招聘电话销售。随即,记者前往遵义市,成功应聘了该公司电话销售的岗位。
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来总向记者介绍公司工作的具体内容:按照准备好的话术体系,每天拨打电话,寻找筛选有意向、有资金的股民买进指定的股票。“姐,你放一万个心,我们会把风险控制在第一位,赚钱第二位。我们的股票都是联合多家机构调研得出的,不是随便给你一只的。”话说得斩钉截铁,但来总对客户的损失并不在意。在被问及客户亏钱怎么办时,她竟直接表示:“凉拌。”

鑫犇科公司每天推荐给客户的所谓的机构调研票,又是从何而来?一位客服向记者透露了真相:机构调研票只是蒙骗客户的幌子,推荐的股票其实是鑫犇科公司老板自己挑选的。鑫犇科公司就是靠老板随意指定的股票,利用客户自有本金交易,蛊惑客户购买,然后按照盈利分成的模式开展业务。这些随意指定的股票中,总有上涨盈利的,因此,挣钱的分利润,亏损的就玩消失,构成了公司稳赚不赔的所谓“荐股业务”。

2026-03-16 09:01: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40人气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这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保障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与我们购买大多数金融产品时的权益息息相关。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

财产安全权:你的资金安全是底线。金融机构不能挪用、占用你的资产,必须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

知情权:你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产品的风险、收益、费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自主选择权:买不买、买哪种,完全由你自己决定。金融机构不得强买强卖,或违背你的意愿搭售其他产品和服务。

公平交易权:交易要公正平等。金融机构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加重你的责任或限制你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当你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你有权依法要求赔偿。金融机构应建立畅通的投诉处理机制,不能无理拒赔或拖延处理。

受教育权:你有权获得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活动,帮助你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受尊重权:你的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金融机构不得因你的性别、年龄、种族、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你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控你的信息泄露或被滥用。

2026-03-13 14:31: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42人气

美油和布油有什么区别?

近期市场受到国际油价的牵动。美油和布油是全球原油市场上最重要的两大基准价格,虽然它们都是轻质低硫原油,但在产地、品质、交易市场和价格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从产地来看,美油的全称是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它主要产自美国内陆,尤其是德克萨斯州等地。而布油即布伦特原油,产自欧洲北海地区,涵盖英国和挪威之间的海域。这个地理位置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两者不同的物流方式和贸易流向。

在品质方面,美油的API比重约为39.6,含硫量约0.24%,属于轻质低硫原油,品质更高。布伦特原油的API比重约为38,含硫量约0.37%,虽然也属于轻质低硫原油,但品质略逊于美油。一般来说,比重越高、含硫量越低的原油,提炼汽油、柴油等轻质产品的成本就越低,经济价值也更高。

交易市场上,美油主要在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而布油主要在伦敦洲际交易所交易。这也决定了它们的主要交易时段和参与者群体有所不同。

在定价影响力上,美油主要反映美国本土的原油供需状况,其价格受美国页岩油产量、EIA库存数据、美元汇率等因素影响较大。布伦特原油则更能反映全球原油市场的供需关系,是全球约三分之二原油现货的定价基准,因此受OPEC+政策、地缘政治冲突、全球经济增长预期等国际宏观因素影响更为明显。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虽然美油的品质更高,但在大多数时间里,布伦特原油的价格要高于美油。这背后的核心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历史原因,2011年前美油价格通常高于布油,但之后美国页岩油革命带来大量优质页岩油供应,导致美国国内原油过剩,压低了WTI价格。其次是物流原因,WTI产自内陆,主要依赖成本较高的管道运输,而布伦特原油靠近海边,可以通过成本更低的海运销往全球,因此其价格包含了更多的国际需求溢价。

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哪种原油取决于你的关注点和交易策略。如果你主要关注美国市场,WTI是更直接的选择,需要重点关注美国能源信息署的库存报告、页岩油公司的产量变化以及美联储的货币政策等。如果你更关注全球宏观大势,布伦特原油可能更适合,需要分析OPEC+的产量决策、中东局势、全球航运物流以及主要经济体的增长预期等因素。

2026-03-12 14:37:3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127人气

养AI龙虾真的能理财吗?

关于“养龙虾”(即使用OpenClaw AI智能体)帮助理财是否可行呢?这相当于“开着跑车去悬崖边跳舞”——它确实能极大提升效率,但也极容易让你的资金和信息坠入深渊。 它更像一个强大的“实习生”或“数字员工”,能帮你干很多活,但你不能让它全权做主,尤其是在涉及真金白银时。下面我为你详细拆解它的价值与风险。  🦞 “养龙虾”理财:它能帮你做什么? 
 OpenClaw的强大之处在于,它能从“动嘴”进化为“动手”-3。在理财领域,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信息处理自动化:它可以在你指定的时间,自动抓取最新的市场信息、公司公告、券商研报,并按你的要求整理成清晰的简报,甚至定时发送到你的手机上。 
  •  投研辅助:你可以让它根据某个策略(如“PB-ROE策略”)自动筛选股票,甚至对一篇研报进行自动化回测,快速输出结果,省去了大量手动找数据、写代码的时间。 
  •  个人数字助理:把它打造成一个24小时在线的私人助理。比如,你可以随时通过手机语音给它下达指令,让它为你监控某只股票的价格异动,或者生成一份自选股的盘后分析简报。 
   ⚠️ 你必须警惕的四枚“定时炸弹” 
 然而,在你决定“养虾”之前,下面这四枚“定时炸弹”是你必须清醒认识的:

💣 安全风险:分分钟盗走你的“真龙虾”
OpenClaw拥有极高的系统权限,能直接读写你的文件、调用浏览器。已有真实案例发生:有开发者在部署时因配置不当,导致浏览器中保存的信用卡信息泄露,几天内信用卡被盗刷一空。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也已专门发布提示,警告其存在被恶意接管、导致核心数据泄露的风险。

💣 成本风险:小心“养”出天价账单
OpenClaw本身虽然免费开源,但它的每一次思考和行动都需要调用大模型,这会消耗Token。对于普通个人而言,这是一笔不容忽视的隐性成本。有使用者透露,他“养龙虾”每月的消耗高达3万元-3-7。如果任务设计不当,费用可能会迅速失控。

💣 AI“幻觉”:AI可能会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
大模型固有的“幻觉”问题依然存在。这意味着,AI在为你生成投资分析或策略时,可能会引用错误的数据、编造不存在的逻辑,甚至输出有偏差的结果。如果你不加以甄别就直接采用,后果可想而知。

💣 责任风险:亏损了算谁的?
这是一个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答案的问题。如果未来AI真的替你全权完成了投资操作,并导致了亏损,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你自己,还是AI开发者,还是模型提供商?这个模糊地带本身就是巨大的风险。

💡 想尝试?给你三条“保命”建议 
 如果你依然想体验这项前沿技术,请务必严格遵守以下三条“保命”建议:

1、必须隔离部署:绝对不要在你存有重要资料、网银、支付软件的主力电脑上安装。可以考虑使用云主机、虚拟机或专门的旧电脑进行部署,与你的核心资产做物理隔离。

2、绝不放任不管:可以授权它执行“数据整理”、“信息汇总”这类辅助任务,但任何涉及“交易”、“转账”等资金操作,必须由你亲自完成。要坚守“人在回路”的底线,保留最终决策权。

3、保持审慎怀疑:对AI生成的投资结论,要保持批判性思维,多方验证,切勿盲目相信。请记住,AI是辅助你决策的工具,而非替你决策的“股神”。 OpenClaw这类AI智能体无疑是未来技术发展的趋势,但在现阶段,它的安全边界、成本控制、决策可靠性都还未达到能让人放心的水平。它就像一匹烈马,骑上去很帅,但驾驭不好就会被摔得很惨。 如果你只是想体验一下新技术,或者在严格隔离的环境下把它当作一个高级信息处理工具,那是可以的。但如果你指望靠它“躺着赚钱”,那我很可能会给你泼一盆冷水:当“一夜暴富”的神话在网络上流传时,你要警惕自己是否正成为被收割的“韭菜”。

2026-03-12 13:10: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935人气

“两高”报告释放严惩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信号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检报告”)。   

整体来看,今年的“两高”报告再次释放严惩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强烈信号,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重拳整治市场乱象,切实筑牢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防线。

在2025年工作回顾中,最高法报告提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会同中国证监会出台意见,协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等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某上市公司虚增营收11亿元,法院依法判处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六年,判令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7.7亿元。   

去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投资者保护、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强化司法行政协同等,提出23条意见。   

最高检报告提出,会同中国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起诉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418人。   

去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包括4宗证券刑事犯罪案例和4宗证券行政违法案例,彰显“零容忍”、严监管理念,以及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的司法态度。   

财务造假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从行政执法来看,证监会数据显示,2024年至2025年,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作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惩首恶和打帮凶并重,对43起案件大股东和实控人严肃追究责任,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坚决以行政违法共犯方式严惩。   

近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多措并举提升惩防效能。一方面,夯实治理强预防。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抓紧落地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切实加强保荐代表人监管,加快建设财务造假线索发现中心和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预警机制。另一方面,严惩造假强震慑。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查处力度,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严格落实造假公司强制退市要求,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2026-03-10 11:51: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人气

吴清:近期将推出两项新措施

面对新形势,证监会在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和考虑?

吴清表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要强化产业协同,推动未来产业同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相得益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常态化实施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都在主动进行改革,以适应创新发展趋势。从我国实际看,无论是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还是传统产业的创新和绿色化、智能化转型,都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又必将支撑资本市场更高质量的发展,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持续的回报。证监会聚焦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近年先后推出了“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科创板“1+6”改革等举措,一批创新企业高效完成IPO和并购重组,A股市场的科技叙事逻辑更加清晰和具象化。

当然,在当前这样一个动荡的国际经贸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不仅仅是科技叙事的逻辑,还有背后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经济贸易等方面的高度韧性。我们最近接触的一些国际投资界人士,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大家都非常关注两件事,一是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风险,以及带来的国际市场波动。另一个是我国的“十五五”规划,从规划建议到规划纲要,他们都研究得非常透彻,这体现了大家对中国市场、中国发展的关注,也体现了我们东方大国现代化进程中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这给了资本市场足够的底气。下一步,我们将协同发挥好存量政策和增量改革的集成效应,更大力度多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让资本市场服务产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跑出新的“加速度”。近期将推出的有两项新的措施。

第一项是深化创业板改革。

总的考虑是,进一步突出创业板功能定位,更好支持包括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在内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拓展制度的包容性和覆盖面。增设一套更加精准、更为包容的上市标准,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是将科创板改革的有益经验复制推广到创业板。重点是在创业板推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创新企业,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上有突破的企业实施IPO预先审阅、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增资扩股、优化新股发行定价等改革举措。

三是全方位推动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从推荐上市、遴选审核到全过程监管的制度机制,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目前,深化创业板改革的总体方案已基本成型,将进一步完善后择机发布实施。

第二项是优化再融资机制。

再融资是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和创新动能培育的重要制度,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春节前,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已推出一批优化再融资的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在制度规则层面,优化再融资审核注册机制,着力提高便利度。

一是进一步提升制度规则的包容性、适应性。主要包括: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便利社保、保险、公募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推出储架发行,引导理性融资、有效融资;完善锁价定增机制,推动股票定增价格向市场价格靠拢,更好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等等。

二是进一步突出“扶优、扶科”导向。对于治理和经营规范、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上市公司,大幅提升审核效率。将现行科创板、创业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进一步拓展至主板,实施好放宽再融资补流限额用于研发投入、缩短再融资间隔期等优化措施,更好支持优质科技创新企业再融资。

三是进一步加强再融资监管。强化从预案披露、申报受理、审核注册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忽悠式”再融资、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把好发行上市入口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更好统筹投资与融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深化改革、提升功能与稳定市场的良性互动。应该看到,科技创新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企业成功往往是厚积薄发、大浪淘沙的过程,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性改革同样是一个不断前行、逐步探索的过程,希望市场各方给予更多理解和包容,共同创造鼓励创新、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谢谢!

2026-03-10 11:46: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1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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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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