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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退费”?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公布敲诈勒索案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代理退费”?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公布敲诈勒索案

案例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2025-09-16 11:05:1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人气

金融监管总局 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金融监管总局 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2025-09-16 11:03: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人气

警惕跨境证券投资风险

深圳毗邻香港,跨境投资活动相对活跃,近期发现部分投资者对跨境投资风险认识不足、参与不合法交易、陷入跨境投资新骗局造成投资损失,需高度警惕。从以下三个案例进行风险提示:

  案例一:

  基本案情:投资者在境外券商开设港股、美股融资融券账户,使用APP进行境外股票交易时,券商未经投资者同意合并账户、错误迁移股票数据、缺少日结对账单,导致投资者大额亏损。

  风险提示: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机制外,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不受境内法律法规保护,可能面临损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购汇应主要用于旅游、留学、就医等项目,若个人违规购汇用于境外证券投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或限制购汇等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投资者通过朋友认识一名自称在香港公司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声称公司持有香港正规牌照,能提供场外期权投资服务,并承诺高额回报。投资者在深圳办公点签署协议并转账期权费至该人员账户,委托其下单。但该人员及其公司实际并无相应资质。投资者要求兑付时,对方以公司出现问题为由拒不兑付,并且办公点已人去楼空。

  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利用熟人推介进行诈骗,流窜作案甚至藏身境外,涉案办公点可能空无一人或没有实体经营,被骗资金用途不明确、难以追回。投资者应保持理性,不盲从、不轻信高收益承诺,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财产损失。

  案例三:

  基本案情:投资者通过朋友介绍,在某香港券商的深圳办公点开户,进行A股场外期权交易,并将期权费通过其香港账户汇向该券商的香港账户。盈利时,投资者要求平仓,但该券商未响应,并于数天后通知无法兑付收益。目前,该香港券商正申请破产。

  风险提示:场外期权是定制化、高复杂性、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在非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目前境内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交易,且境内外机构不具备为境内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资质。投资者参与香港场外期权交易不受境内法律保护,损失时维权困难。

  跨境投资路,风险伴左右。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开展跨境投资前请全面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合规机制参与跨境投资,选择正规、权威的信息渠道及机构作出投资判断,谨防被骗!

2025-09-16 09:47: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人气

为什么投资不能保本保息?

很多投资者,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保本保息。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也期待投顾机构能够承诺收益。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投资咨询机构不可以承诺收益。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核心原因:

1. 法律与监管的明确禁止

在中国,《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中都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类似的,在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进行销售时,也有严格规定禁止宣传“保本保收益”。

任何违反此规定的机构都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牌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红线。

2. 投资的本质:风险与收益并存

投资的根本特性就是不确定性。任何金融产品的未来收益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公司经营、市场情绪乃至不可预见的“黑天鹅”事件(如疫情、战争)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没有“万能预言家”:没有任何人或任何机构能够100%准确预测未来的市场走势。承诺收益就等于声称自己可以预知未来,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风险是收益的来源:理论上,高收益必然对应高风险。如果有人承诺高收益且低风险(或保本),这本身就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极有可能是一个骗局。

3. 保护投资者,防止欺诈和误导

这是立法的根本目的。

防止“诱饵”陷阱:承诺收益是非法机构最常用的“诱饵”,利用投资者追求稳定高回报的心理,将其引入骗局,如“杀猪盘”、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禁止承诺收益,相当于拆掉了骗子的一个重要工具。

强调买者自负:监管规则要求机构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强调“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和“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必须明白,决策的后果最终需要自己承担。如果允许承诺收益,就会模糊和推卸这份责任。

促进理性决策:监管希望投资者是基于对投资策略、产品结构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解来做决策,而不是被一个虚幻的“承诺”所吸引。这有助于培养更健康、更成熟的市场环境。

4. 防范利益冲突,维持机构中立性

如果咨询机构可以承诺收益,就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可能会铤而走险:为了兑现承诺,投资顾问或机构可能会采取极端高风险的投资策略,甚至进行违规操作(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将客户的资金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

可能会掩盖损失:如果投资出现亏损,为了维持“承诺”的假象,机构可能会用新的客户资金去弥补老的亏损,从而演变成庞氏骗局,最终导致全面崩盘。


正规机构做什么?不做什么?
正规、合法的投资咨询机构 可疑、非法的“承诺”机构(警惕!)
揭示风险:详细说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承诺收益:保证“保本保息”、“稳赚不赔”、“年化XX%”。
提供分析:基于研究和数据,提供投资建议和策略。 虚假宣传:夸大过往业绩,用“话术”吸引客户。
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理解市场,匹配适合的产品。 催促交易:制造紧张气氛,催促您尽快打款。
收取服务费:通过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盈利。 利润分成:提出“收益分成”等模式(正规私募除外,但其也绝不承诺收益)。

投资咨询机构不可以承诺收益,根本上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冷却剂”,旨在:

打击欺诈,让骗子的“诱饵”失效。

教育投资者,让其理解并接受投资的风险本质。

维护行业信誉,确保专业的咨询机构专注于提供分析和建议,而不是成为不负责任的“预言家”。

因此,当您遇到任何声称能承诺收益的“投资顾问”或“理财专家”时,最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远离,并可以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举报。 这几乎可以肯定是骗局的开始。

2025-09-15 14:28: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92人气

公募基金费率改革迈入第三阶段

证监会日前宣布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聚焦降低投资者综合成本,推动销售机构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有助于形成投资者长期受益、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

300亿元真金白银让利投资者

本轮费率改革的突出特点是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的综合成本,实实在在让利投资者。

《规定》降低认申购费率,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认申购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0.8%、0.5%、0.3%。同时,鼓励销售机构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认申购费打折力度。《规定》规范销售服务费,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0.4%/年、0.2%/年、0.15%/年。《规定》还明确代销机构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应当按照活期存款利息划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根据业内测算,按照近三年平均数据,本轮基金销售费用改革将整体降费约300亿元,降幅约为34%。

本次销售费用改革也是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的第三阶段。2023年7月,证监会制定印发《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提出按照“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实施路径分阶段推进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第一阶段主要降低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第二阶段主要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第三阶段则主要调降认申购费等销售环节费率。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费率改革是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三阶段费率改革累计每年向投资者让利超500亿元,意味着行业从“规模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规定》将推动销售机构从流量思维转向服务思维,引导行业回归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本质。同时,通过优化费用结构、降低投资者综合成本,将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鼓励从短期交易转向长期持有

在降低销售费用的同时,《规定》还积极引导投资者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规定》优化赎回费安排,将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并将四档赎回费率安排简化成三档,降低收费机制复杂性。同时,优化7日、30日、6个月持有期限的赎回费安排,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田利辉表示,上述安排直接降低投资者长期持有成本,有效抑制“赎旧买新”等非理性行为,将引导投资者从短期交易转向长期持有,提升投资体验和收益水平,促进投资理念从“博短差”向长期价值转变,真正实现投资者长期受益、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他表示,《规定》鼓励长期持有,与浮动费率机制改革二者形成“双轨协同”的机制设计。浮动费率机制将管理费与业绩挂钩,解决“旱涝保收”问题;销售费用改革通过免收超一年持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这种“前端降费、后端激励”的组合,共同构建了“投资者长期持有、机构持续服务、基金业绩提升”的良性循环。

华福证券认为,赎回费机制改革和对持有满一年的份额免除销售服务费的规定,与5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鼓励长期持有”的理念一脉相承,有助于减少投资者频繁申赎带来的交易损耗和行为偏差,《规定》从约束短期行为与奖励长期持有双向发力,构建了正向激励循环,从制度层面引导投资行为长期化。

实现行业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

对于公募基金行业而言,本轮改革将起到进一步正本清源的作用,重构行业价值链条,精准打击“重首发、轻持营”的行业痼疾,实现行业生态的重塑。

《规定》聚焦个人客户服务,对个人客户的销售保有量,维持现行50%的客户维护费比例不变,对机构投资者销售权益类基金的保有量维持现行30%的比例不变,鼓励销售机构提升个人客户服务能力。

2025-09-09 13:48: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人气

董事长和明星女友内幕交易被刑拘

据《法治进行时》近日报道,一公司董事长向明星女友透露内幕消息,本想“割韭菜”却因重组失败亏损500万,两人因涉嫌内幕交易双双被刑事拘留。

董事长和明星女友内幕交易被刑拘

北京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非常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大量通话联系,利用相关信托计划及使用本人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经合并计算本案内幕交易亏损,没有违法所得。

董事长搞内幕交易都没能获利,对散户来说就更难了。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内幕交易。

2025-09-09 13:15: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7人气

吴清:持续巩固资本市场回稳向好势头

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近日召开的“十五五”资本市场规划专家学者座谈会上表示,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质量谋划好资本市场贯彻实施“十五五”规划相关工作。持续巩固资本市场回稳向好势头,以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和包容性,积极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      

吴清强调,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资本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持续深化,防风险、强监管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十四五”收官、“十五五”开局奠定了良好基础。专家学者、学会会员作为资本市场领域的重要研究力量,希望大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用好中国资本市场学会平台,加强资本市场重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问题研究。   

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十四五”时期特别是新“国九条”实施以来,“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科创板“1+6”改革等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持续落地见效,市场基础制度不断优化,各方预期和信心明显增强,今年以来A股企稳回升、交易日趋活跃。   

围绕如何做好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针对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增强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加快培育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进一步健全股票、债券、衍生品、跨境监管等资本市场重点领域法律制度,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扩大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支持境外优质企业回归A股等。

2025-09-01 15:26: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人气

恒信东方被证监会立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8月12日晚间,恒信东方(300081)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恒信东方表示,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披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恒信东方已对可能涉及信披违法违规的事项进行了自查。经查,公司2022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截至目前已对相关会计差错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

  回溯来看,恒信东方在2022年年报中对新增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2024年10月,经与年审会计师对业务进行梳理并论证,公司认为2022年度相关业务虽然在采购、销售环节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但从整体来看,公司在供应商选择上并不具有完全主导性,商品所有权存在一定的瞬时性、过渡性,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更倾向于代理人角色。基于谨慎性原则,恒信东方决定对该业务调整为按照“净额法”进行核算。

  基于前述调整,恒信东方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调减2022年营业收入1.82亿元,同步调减当年营业成本1.82亿元,调整完成后,公司2022年营收由4.89亿元变更为3.08亿元,净利润保持不变。

  除上述情况外,恒信东方在2023年三季报的财务核算中也存在类似差错。2024年4月,公司已对其进行追溯调整,对2023年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3451.32万元。

2025-08-13 18:00: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人气

为什么警察不帮我把被骗的钱追回来

问:“我被骗了XX钱,怎么能追回来?”“骗我的人抓得到吗?”“顺着网络查怎么就查不到人呢?”“有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怎么躲在背后的人,就是抓不到呢?” 为什么骗子抓不到?骗子都抓到了,被骗的钱为什么追不回来? 层层伪装的诈骗分子   

第1层,地理伪装。                    

骗子熟练掌握反侦察技能,善用各种伪装,隐去一切可能会曝光自己身份的痕迹。团队基本都在国外待着。根据不少地区警方追踪到的信息显示,大部分诈骗团伙的落脚点都在东南亚,东南亚已经成为亚洲“诈骗基地”。

第2层,身份伪装。 大量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网络黑市被公然叫卖。黑市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身份信息资源。在普通人眼里,实名制是身份识别,但在诈骗分子眼中,实名制成为了规避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因为这些身份信息的所属人和诈骗分子压根没有关系。

第3层,技术伪装。 在诈骗案件中,最难突破的其实是技术层面的伪装。短信诈骗中最常用的就是伪基站群发器,只需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软件、一个发射器,就可以向周边的手机用户发送编辑好的诈骗短信。想靠手机定位抓人?较困难。 浮动IP和改号平台也是诈骗分子较为常用的两种技术伪装的方式。浮动IP就是利用网络跳板不断掩盖真实IP,利用虚假IP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改号平台则是掩盖其真实号码,将电话改成任何想要的,哪怕是“110”。若幸运,查询到了背后真实的身份,等警察准备好机票护照等一系列文件后,飞到定位地点一查,发现背后是一台被黑客控制的私人电脑,也就是“肉鸡”。

专业化的洗钱诈骗集团 

专业洗钱集团主要服务于各类诈骗团伙,他们用最短的时间,将其他诈骗同行“辛辛苦苦”骗来的钱取出来,并用合法途径返还。将银行卡上的一串串数字变成能装在口袋里的真金白银。集团各个层级的人兢兢业业、分工合作、随时响应,形成了一张无形却又强大的蜘蛛网,只要一有资金触网,立即就会在这张网的作用下消失得无影无踪。 诈骗洗钱集团内部分工极其精细,一般分为五个层级。

第一层称为“声佬”,专门负责打电话、发信息、邮寄等工作;

第二层称为“接数佬”,负责连接“声佬”和下一层;

第三层称为“刷机佬”,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刷POS机,把钱刷到网上结算中心去;

第四层是“卡佬”,负责提供各种银行卡,分别自己转移;

第五层就是“取款仔”,专门负责取钱,可以自己去取,也可以付费叫别人去取。

层级纪律严明。五个层级职责明确,纪律严明。跨级之间相互不认识也无联系,每个层级只能跟上一层对接,绝不能也无法越级与上上层联系。这样,即使“取款仔”被抓,一般也很难问出上一级的人是谁、在哪,更无法抓到上上一层,最高一层级几乎毫无风险。

多路出击分散资金

比如“声佬”骗到20万,可以叫“接数佬”A处理10万,“接数佬”B处理十万;“接数佬”A又可以叫“刷机佬”A处理五万,叫“刷机佬”B处理五万;“刷机佬”A又可以叫“卡佬”A处理贰万五,叫“卡佬”B处理贰万五;“卡佬”A又可以叫“取款仔”A取一万,叫“取款仔”B取一万五。

错综复杂的“子孙账a户”

“子孙账户”通俗点解释就是,诈骗犯在收到骗款后,会对骗款进行拆分,通过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N+1次的分散转账,之后再通过“车手”取现。钱款一旦进入到这一步,想要证明资金来源和冻结账户就难了。

如果诈骗分子想更安全一点,则会找“水房”处理。水房这个词很多人可能第一次听,如它的字面意思一般,就是专门用来洗白赃款的新型犯罪窝点。一般“水房”都服务于多个诈骗团伙,洗白速度快,且最终款项大多都会流向海外账户,难以被追讨。

难以追踪的数字货币。

诈骗分子在获得骗款时,第一时间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安全地将所获赃款洗白,通过购买比特币这类数字货币,能够快速、安全地让钱款成功变身,并完美躲避法律的制裁。 比特币所采用的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已经脱离了传统的金融清算系统。它利用特殊手段将诈骗分子所拥有的相同额度的比特币在多个钱包地址之间跳跃,从而清除掉它原本的加密货币信息。

想要追查最终的地址?可以,去深不见底的暗网上找吧。 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都是假的,办案民警斗智斗勇的程度,远超过你的想象。所以保护好自己“钱袋子”的最好方法,不是等着警方去破案,而是增强防骗意识。 

2025-08-12 13:14: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3人气

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聚焦新型工业化重大战略任务,以需求牵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坚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推动产业加快迈向中高端,防止“内卷式”竞争。到2027年,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基本成熟,服务适配性有效增强。

  《意见》对照新型工业化重点领域,提出针对性支持举措。优化金融政策工具支持关键技术产品和攻关,多渠道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入耐心资本,强化产业链重点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深化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的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健全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授信管理机制和金融产品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产业集群聚集和专业化发展,推进贸易结算、资金管理、投融资等一系列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举措,支持产业合理布局和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做强国内大循环。

  《意见》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和长效机制建设,促进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的内部机制安排,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针对细分行业和企业成长阶段特点制定差异化授信政策。双向培养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队伍,鼓励金融机构打造复合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团队。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推进、政策激励约束、地方政策配套、风险协同防控等4方面机制,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和宏观信贷政策引导作用,增强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强度精度效度。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深化产融合作,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体系,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2025-08-05 17:49: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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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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