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期“课程误传事件”,我司已与实战课导师胡桑以及实战课绝大部分学员达成友好磋商,但近日,仍有两名用户(微信名分别为靠谱、盛景)多次在点掌财经官方平台留言区与微信群中,公然捏造、虚构事实,诽谤我司偷税漏税,严重诋毁我司声誉。对此点掌财经在此严正声明:
一、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始终秉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任何偷逃国家税款行为。
二、两位用户已被我司列入不受欢迎名单,将退还其尚未到期产品费用,并拒绝再次为其提供服务。
鉴于上述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之规定,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我司将保留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的权利,若该些用户再次触犯法律之底线,我司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并向警方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介入,查出恶意诽谤污蔑我司的幕后组织者,提起诉讼。
勿谓言之不预也。特此声明!
点掌欢迎理性思考、文明沟通的用户,根据客户的诉求,不断改善自己的服务,伴随善意用户长期成长。
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
尊敬的投资者:
近期,有不法分子假冒点掌财经客服人员、嘉宾老师,通过微信、QQ、电话、短信等方式,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QQ群,或直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进行非法证券活动,严重影响我司声誉。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点掌财经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非法证券活动,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司官方网站地址为:www.aniu.tv,全国官方客服热线为:021-31268885。除子公司山东点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外(www.aniu.com,阿牛智投),我司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客户服务活动。任何假冒我司名义设立网址、客服电话等行为,均属违法。
二、我司从未委托任何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任何以我司工作人员身份开展业务并要求投资者支付到个人账户的行为,均属违法。
三、毛利哥等点掌“砖家团”成员不私下进行推荐股票、推销产品等非法证券活动,并且也不私下收取用户服务费、加群费、项目费等一系列费用。“毛利哥”为我司注册商标,任何个人及公司进行冒用,均属违法。
对上述假冒我司、我司员工及点掌嘉宾的非法行为,我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的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谨防上当受骗。请您通过点掌财经官方APP、点掌财经官方微信公众号:gupiaolz 及点掌财经客服热线021-31268885进行咨询。
特此声明。
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http://ucenter.aniu.tv/Index/myinfo.shtml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25日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深入贯彻《网络安全法》精神,提高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共计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四条,对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作出规定。第五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六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自律作出规定。第七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干预舆论作出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用户管理作出规定。第十条,对建立公众投诉和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十三条,对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开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依法提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专门规范跟帖评论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今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跟帖评论作为网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二是适应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跟帖评论服务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需要依法加强治理。三是适应促进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跟帖评论服务已经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新形式新功能不断涌现,日益成为广大网民互动交流、表达意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需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问:《规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过程中,依据适用于跟帖评论的上位法相关条款,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用户行为规范、网站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对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四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作出规定。第五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六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自律作出规定。第七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舆论作出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用户管理、开展信用评估作出规定。第十条,主要对建立公众投诉和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主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十三条,对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二是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三是强化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技术保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四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同时,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监督和失信惩戒。
问:《规定》对网站落实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规定》认真落实这一要求,对网站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落实实名制要求。《规定》明确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二是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作了规定,国家标准化部门正抓紧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因此本《规定》仅对此作了原则性表述。三是建立先审后发制度。《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建立先审后发制度,目的在于推动网站负起管理责任,当好跟帖评论的“把关人”,维护跟帖评论良好生态。四是加强弹幕管理。弹幕日益成为网民尤其是年轻网民网上交流的重要方式,为维护弹幕正常秩序,防止在弹幕环节传播违法违规信息,《规定》要求提供弹幕服务的网站要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五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网站要建立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要求处置的是违法信息,也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六是技术保障措施。《规定》明确网站要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理能力。七是加强队伍建设。《规定》要求网站审核编辑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要与服务规模相适应,以解决审核人力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八是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总之,落实网站在跟帖评论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关键是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问:《规定》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除强化网站主体责任外,《规定》还对属地管理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二是进行安全评估。《规定》明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属地传播平台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开展信用评估。《规定》明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开展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四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约谈、要求整改。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表述。《规定》秉持简便原则,在条文中明确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原则,对具体处理措施不再赘述。
来源:人民日报
近期,有热心网友举报,有不法分子使用“点掌财经”商标和点掌财经主持人的肖像,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上述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点掌财经的社会声誉和企业利益造成极大危害。为此,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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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的人机大战一触即发,阿法狗击败李世石,Master连胜聂卫平60场,点掌财经作为力揽“视频直播”和“金融科技”两大风口的高科技金融平台,也一举获得了多项殊荣。点掌传媒于2016年9月推出了智能投顾力作——“阿牛智投”,让AI做投资变成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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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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