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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1000万元担保

【华塑控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1000万元担保】华塑控股公告称,公司曾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天玑智谷提供不超1.50亿元的100%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天玑智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康达瑞信、深圳天润达科技、吴学俊也同时提供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经批准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3.50亿元,担保余额1.55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56%,无逾期及涉诉担保。
2025-12-05 18:24: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康盛股份:持股5%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持股降至4.01%

【康盛股份:持股5%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持股降至4.01%】康盛股份公告称,持股5%股东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曾计划在2025年11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1136.4万股(占总股本1%)。截至2025年12月4日,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江苏瑞金累计减持1127.95万股,占总股本0.9926%,持股比例降至4.0074%,减持均价4.65元/股,价格区间为4.52 - 4.80元/股。本次减持符合相关规定,与预披露一致。
2025-12-05 18:24: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市场消息:怡斯莱最早可能在2026年下半年上市。

市场消息:怡斯莱最早可能在2026年下半年上市。
2025-12-05 18:23: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保利置业1-11月合约销售额人民币477亿元。

保利置业1-11月合约销售额人民币477亿元。
2025-12-05 18:23: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韶能股份:拟1.87亿元增资子公司宏大公司拓展新业务

【韶能股份:拟1.87亿元增资子公司宏大公司拓展新业务】韶能股份公告称,为拓展新业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公司决定对控股子公司宏大公司增资1.87亿元(其中注册资本6222.452万元)。目前宏大公司注册资本1.18亿元,本次增资后将增至1.8亿元,公司出资1.73亿元、持股96.36%。该增资已获董事会通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宏大公司近年新能源业务发展良好,2024-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分别为6.78亿元、5.80亿元。
2025-12-05 18:22: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利君股份:更正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告

【利君股份:更正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告】利君股份公告称,公司对2025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触及1%刻度暨减持完成的公告》进行更正。原公告中,魏勇资管计划于9月17日至12月3日减持方式仅提及大宗交易,现更正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9月18日减持方式原公告为大宗交易,现更正为集中竞价交易。此外,魏勇资管计划在9月8日至12月3日合计减持1984.277万股,占总股本1.92%,此数据未变。
2025-12-05 18:22: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怡斯莱据悉正考虑在香港而非伦敦进行IPO。

怡斯莱据悉正考虑在香港而非伦敦进行IPO。
2025-12-05 18:22: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ITS:马来西亚12月1-5日棕榈油出口量为182,785吨。

ITS:马来西亚12月1-5日棕榈油出口量为182,785吨。
2025-12-05 18:21: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爱旭股份:义乌奇光拟减持不超过3%

【爱旭股份:义乌奇光拟减持不超过3%】爱旭股份公告,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69亿股,占7.96%,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6351.75万股,占3%,股份来源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减持原因为合伙企业自2016年设立至今已存续较长期限,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
2025-12-05 18:20: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以色列:乳制品改革方案已获政府批准。

以色列:乳制品改革方案已获政府批准。
2025-12-05 18:20: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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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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