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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到2030年核电装机约1.1亿千瓦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到2030年核电装机约1.1亿千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提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科学确定沿海核电基地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核电规模化建设,积极推进新一代核电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多措并举降低小型堆成本,加强核能综合利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到2030年,核电装机约1.1亿千瓦。
2026-08-03 16:33:44 互动详情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历史报告错误更正期限从5年缩短至3年。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历史报告错误更正期限从5年缩短至3年。
2026-08-03 16:33:04 互动详情

荣昌生物:累计回购13000股,支付142.82万元

【荣昌生物:累计回购13000股,支付142.82万元】荣昌生物公告,公司于2026年7月19日审议通过回购方案,拟以不低于25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49元/股。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3000股,占总股本比例0.0023%,成交最高价109.99元/股,最低价109元/股,支付资金总额142.8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6-08-03 16:33:03 互动详情

海利得:截至7月底累计耗资1.06亿元回购1.75%股份

【海利得:截至7月底累计耗资1.06亿元回购1.75%股份】海利得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6月1日通过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总额不低于1.5亿元(含)且不超过3亿元(含)。截至7月31日收盘,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031.9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5%,成交金额为1.06亿元(不含交易费用),最高成交价为5.5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08元/股。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计划。
2026-08-03 16:32:43 互动详情

姚记科技:截至7月底累计回购1999.77万元股份

【姚记科技:截至7月底累计回购1999.77万元股份】姚记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拟以3000万-5000万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06.58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26%,最高成交价为20.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99.7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后续将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及时披露。
2026-08-03 16:32:43 互动详情

比依股份:拟500万元认购私募基金3.33%份额

【比依股份:拟500万元认购私募基金3.33%份额】比依股份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认购厦门星奇明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占比3.3333%。该合伙企业主要对新兴领域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基金规模1.5亿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已通过公司总经办会议审议。不过,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合伙企业需完成备案,且投资存在无法达预期等风险,公司风险敞口不超500万元。
2026-08-03 16:32:42 互动详情

瑞银环球财富管理将韩国股票评级从“看好”下调至“中性”。

瑞银环球财富管理将韩国股票评级从“看好”下调至“中性”。
2026-08-03 16:32:22 互动详情

日产维持本财年汇率假设:1 美元兑 150 日元。

日产维持本财年汇率假设:1 美元兑 150 日元。
2026-08-03 16:32:22 互动详情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终敲定新规,每年可为企业削减逾1亿英镑的交易报告成本。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终敲定新规,每年可为企业削减逾1亿英镑的交易报告成本。
2026-08-03 16:32:01 互动详情

赛特新材:累计斥资5001.58万元回购1.23%股份

【赛特新材:累计斥资5001.58万元回购1.23%股份】赛特新材公告称,公司2026年7月6日至7月2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07万股,占总股本1.23%,成交最高价25.63元/股、最低价18.59元/股,已支付总金额5001.5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期限自2026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15日,拟回购资金5000万元至10000万元。
2026-08-03 16:31:41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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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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