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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指公司:自下而上估算恒指有26%上升空间

【恒指公司:自下而上估算恒指有26%上升空间】恒生指数公司在网志称,指数目标通常是以自上而下的角度作估算,当中涉及预测远期倍数,例如整体市场的市盈率,但亦可由下而上的角度来估算指数目标,以便汇集指数成份股的目标价上涨潜力。恒指公司表示,截至今年8月底,恒指、国指和科指自下而上估算的指数目标分别估算为22621点、7962 点、4767点,意味着基本情况下,指数分别有26%、26%和34%的上升空间,反映市场指数前景较正面乐观。由于自下而上的指数目标源自于个股观点,因此所得的指数观点将与个股观点更加一致。对于恒指而言,在基本情况下82只成份股的潜在上升空间推测指数有26%的潜在上升空间,范围介乎-5%至+62%。国指方面,基本情况下50只成份股推测指数有26%的潜在上升空间,范围介乎-7%至+64%。至于科指方面,基本情况下30只成份股推测指数有34%的潜在上升空间,范围介乎-3%至+79%。
2024-09-03 16:38: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鲁星01:将于9月10日起复牌 并调整兑付安排

【19鲁星01:将于9月10日起复牌 并调整兑付安排】据企业预警通,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公告,“19鲁星01”将于2024年9月10日起复牌,并调整兑付安排,本金兑付日延至2027年8月30日,利息支付相应顺延。此外,该债券将作为特定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
2024-09-03 16:37: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景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议案均未获得通过

【21景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议案均未获得通过】据企业预警通,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21景陶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审议四个议案,包括变更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内容、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期限及豁免会议召开程序等,所有议案均未获得通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对会议进行了见证,并确认会议合法有效。
2024-09-03 16:37: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千方科技等成立智能科技公司 含物联网相关业务

【千方科技等成立智能科技公司 含物联网相关业务】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河南宇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飞,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千方科技全资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林宇(河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2024-09-03 16:37: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国电信(00728.HK):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71元(含税),股权登记

中国电信(00728.HK):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71元(含税),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除权除息日2024年9月11日。
2024-09-03 16:37: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习近平同津巴布韦总统姆南加古瓦出席签字仪式

【习近平同津巴布韦总统姆南加古瓦出席签字仪式】9月3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并进行国事访问的津巴布韦总统姆南加古瓦出席签字仪式。
2024-09-03 16:36: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世卫组织官员表示,加沙地区儿童在头几天内已超过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目标。

世卫组织官员表示,加沙地区儿童在头几天内已超过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目标。
2024-09-03 16:36: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土耳其财政部长Simsek:通胀回落愈加明显,预计第四季度主要趋势将出现下降。

土耳其财政部长Simsek:通胀回落愈加明显,预计第四季度主要趋势将出现下降。
2024-09-03 16:35:5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宝龙地产:开元信德已辞任公司核数师

【宝龙地产:开元信德已辞任公司核数师】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其可得内部资源)后,已辞任公司核数师,自2024年9月3日起生效。
2024-09-03 16:35:1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美元/日元跌幅扩大,跌0.9%至145.62。

美元/日元跌幅扩大,跌0.9%至145.62。
2024-09-03 16:35:1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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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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