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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7月22日起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

【深交所:7月22日起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深交所就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相关安排通知如下: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20%。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其展期适用本通知的要求。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
2024-07-10 18:04:1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极影响

【证监会: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极影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程序化交易监管进展情况答记者问,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落实新“国九条”部署要求,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出更多务实举措,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极影响,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一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完善具体安排。同时,指导证券交易所评估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核查和现场检查力度。二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公布和实施程序化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划定程序化交易监控“红线”,进一步推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降频降速。三是加强与香港方面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北向资金程序化交易报告指引,对北向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监管标准。四是明确高频量化交易差异化收费安排。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以“增本”促“降速”。五是持续强化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对利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严肃查处。
2024-07-10 18:03: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 年内下降超过20% 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6成

【证监会: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 年内下降超过20% 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6成】证监会表示,今年以来,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总体稳中有降,交易行为出现一些积极变化。截至6月末,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1600余个,年内下降超过20%,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6成。
2024-07-10 18:02: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上交所:7月22日起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交所:7月22日起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通知,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20%。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其展期适用本通知的要求。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
2024-07-10 18:01: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特锐德:预中标中国华能项目

【特锐德:预中标中国华能项目】特锐德公告,公司预中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4-2025年升压站预制舱框架协议采购招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4-2025年新能源箱式变压器框架协议采购招标。
2024-07-10 18:01: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宁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宁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宁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2024-07-10 18:00:3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去年8月至今年6月融券、转融券规模累计下降64%、75%

【证监会:去年8月至今年6月融券、转融券规模累计下降64%、75%】证监会最新发布信息显示,自2023年8月以来,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关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融券和转融券业务监管的举措,截至今年6月底,融券、转融券规模累计下降64%、75%。融券规模占A股流通市值约0.05%,每日融券卖出额占A股成交额的比例由0.7%下降至0.2%,对市场的影响明显减弱,为暂停转融券业务创造了条件。
2024-07-10 18:00:1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兰环保:公司为莱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

【中兰环保:公司为莱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中兰环保公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烟台)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了“莱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报价1.34亿元。
2024-07-10 17:59: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7月11日暂停转融券业务 存量依法展期并不晚于9月30日了结

【证监会:7月11日暂停转融券业务 存量依法展期并不晚于9月30日了结】证监会最新发布信息显示,为切实回应投资者关切,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经充分评估当前市场情况,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监会表示,此次调整对存量业务分别明确了依法展期和新老划断安排,这有助于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市场稳健有序运行。证监会表示,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始终将维护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场内在稳定性放在突出位置。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逆周期调节,对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自2023年8月以来,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与投资者关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融券和转融券业务监管的举措,包括限制战投配售股份出借,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等举措。下一步,监管对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2024-07-10 17:59: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7月22日起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至100% 私募融券保证金上调至120%

【证监会:7月22日起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至100% 私募融券保证金上调至120%】证监会最新发布信息显示,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自今年7月22日起,批准 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与此同时,证监会已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
2024-07-10 17:59: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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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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